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15.6 《1996年修正案》

1995年,巴塞爾委員會對1988年的協議提出了一個修正案,這一修正案在後來被稱為《1996年修正案》,並在1998年實施,所以有時這一修正案也被稱為“BIS 1998”。修正案包括了對交易行為涉及的市場風險設定的資本金。

盯市計價(marking to market)是指利用經當前市場價格校準的模型,每天對資產和負債進行重新定價的措施。這一做法也被稱為公允價值會計制度(fair-value accounting)。對於持有的以交易為目的的資產和負債,銀行必須採用公允價值會計制度。這些產品包括大部分衍生產品、可變賣權益類證券、外匯和商品。這些產品構成了銀行的交易賬戶。對於那些一直會被持有到期滿的投資資產,銀行不需要實行公允價值會計制度,這些資產包括貸款及某些債券,這些產品構成了銀行的銀行賬戶(banking book)。

在《1996年修正案》中,巴塞爾委員會在1988年所提出的信用風險資本金對交易和銀行賬戶中的表內及表外資產仍然適用,但對交易賬戶中的以下頭寸存在例外:①債券及股票類證券交易;②大宗商品及外匯交易。另外,在《1996年修正案》中,對於交易賬戶中的所有項目均設定了市場風險資本金。[1]

《1996年修正案》提出了一種計算市場風險資本金的標準方法。標準法對於不同種類的債券、股票、外匯、商品及期權等產品均設定了不同的資本金要求,但沒有考慮不同產品之間的相關性。較為先進並且具備完善風險管理功能的銀行可以採用內部模型法(internal model-based approach)來計算市場風險資本金。內部模型法採用在險價值及在《1996年修正案》中給出的公式來計算市場資本金數量。大部分規模較大的銀行都希望採用內部模型法,因為採用該方法可以充分反映分散風險帶來的好處,因此內部模型法計算出的市場資本金數量往往低於標準法。

在內部模型法中,計算在險價值VaR要求的設定為10天展望期和99%置信度。其含義是10天內有1%的可能性,損失會超出的數字。資本金要求是

max(VaRt-1mc×VaRavg)+SRC

(15-3)

其中mc為乘積因子,SRC是指特定風險資本金(specific risk charge)數量。變量VaRt-1是前一天的在險價值,VaRavg是過去60天在險價值的平均值。因子mc的最小值為3,當監管部門發現銀行的內部模型有缺陷時,該值也可能會更大。稍後我們會對這一點做進一步的解釋。

式(15-3)中的第一項覆蓋了主要市場變量的變動帶來的風險,如利率、匯率、股票指數和大宗商品價格等。第二項SRC則反映了與某特定企業相關的風險,如公司股票價格或信用價差的變動。

考慮第一項並假設mc=3。在大多數情況下,最近的VaR,即VaRt-1,會小於過去60天VaR的均值的3倍。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應對大部分市場變量變動的資本金要求為

3×VaRavg

計算VaR的最常見方法是第13章中介紹的歷史模擬法。如在第12章中介紹的,幾乎所有的銀行都會首先計算1天99%的VaR。監管機構在制定《1996年修正案》時,明確說明了10天99%的VaR可由1天99%的VaR乘以得出。也就是說,當按照資本金要求計算mc倍的10天99%的VaR的均值時,其本質是計算乘以1天99%的VaR的均值。如果mc=3,也就是1天VaR均值的9.48倍。

接下來考慮特定風險資本金。一種可以帶來特定風險的金融產品為企業債券。企業債券包含兩種風險:利率風險及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已經反映在式(15-3)的第一項中,而信用風險則由SRC來捕捉。[2]《1996年修正案》提出了計算SRC的標準方法,但同時也允許銀行在取得監管機構批准以後,採用內部模型法。

採用內部模型計算SRC同樣採用10天展望期、99%的置信度。監管資本金的計算也要將在險價值乘以一個因子(類似mc)。這一因子的最小值為4,而且最終求得的資本金不得低於標準方法給出的資本金的50%。第21.5節給出了計算SRC的一種方法。

在完成實施《1996年修正案》後,銀行(實施內部模型的銀行)的整體資本金包括:①等於風險加權資產(RWA)8%的信用風險資本金;②本節介紹的市場風險資本金。為了方便起見,針對市場資本金,RWA等於12.5乘以由式(15-3)計算所得的數量。這意味著信用及市場資本金的總和為

整體資本金=0.08×(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

(15-4)

對於應對市場風險的資本類型,銀行有更多選擇。銀行可以採用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甚至還可以採用第三類資本。第三類資本包括原始期限至少為2年的次優先級無抵押並無付款拖欠的短期債券(第三類資本在《巴塞爾協議Ⅲ》中被取消了)。

回溯測試

BIS修正案要求銀行在計算1天99%置信度的VaR以後,要通過過去250天的歷史數據進行回溯測試。如第12.10節所示,測試過程中需要將銀行目前計算VaR的程序應用到過去最近250天的情景。如果在某一天的實際損失超出了計算出的當天的VaR,這一天就被稱為例外。進行計算時,通常考慮兩種情況:①針對所考慮的某一天,計算中包括交易組合在當天的變化;②計算中假定交易組合在這一天沒有變化(監管機構通常對前一種情景更加關心)。

如果在過去250天內,例外天數小於5,則因子mc通常被設定為3;如果例外天數為5、6、7、8、9,則mc分別被設定為3.4、3.5、3.65、3.75、3.85。銀行監管當局通常有權來決定是否要實施更高的係數。當根據例外次數可以確認模型確實有缺陷時,監管當局往往會選取更高的參數來作為懲罰。在例外是由交易組合的變化所引發的情況下,監管當局可以考慮選取更高的mc,但並不一定要實施。當例外發生的原因完全是由於運氣差時,修正案並沒有給監管當局提出建議。當例外天數為10天或更多時,修正案要求係數等於4。練習題15.18從我們在第12.10節討論的統計檢驗的角度,對以上指導意見進行了討論。

[1] 如果某些非交易賬戶中的頭寸是為了對衝交易賬戶中的風險敞口,這些交易也需要包括在市場資本金的計算中。

[2] 如前所述,根據《1996年修正案》1988年信用風險資本金不適用於交易賬戶中的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