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15.4 G30政策建議

1993年,一個由衍生產品用戶、交易商、學術界人士、財會專家及衍生產品律師組成的工作小組推出一個報告。該報告給衍生產品交易商以及用戶提出20項有關衍生產品的管理的建議,同時該報告也給立法機關、監管及督查機構提出了4項建議。這一報告是基於對全球80個交易商及72個產品用戶的調查結果,在調查中採用了問卷及採訪形式。該報告雖然不是監管條例,但報告的推出直接影響了風險管理實踐的發展進程。報告的內容簡介如下:

(1)一家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應在公司的高層,最好是董事會層面得以確認及通過。公司不同層次的管理層必須貫徹執行風險管理政策。

(2)衍生產品應在每一天盯市計價(即每天通過與市場價格相一致的模型對產品重新定價)。

(3)衍生產品交易商必須採取一致性的風險管理測度。例如,利用在險價值VaR來度量市場風險。對持有的市場風險必須設定額度。

(4)衍生產品交易商必須採取壓力測試來求得在極端的市場條件下所面臨的風險。

(5)公司必須建立與交易部門相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

(6)衍生產品交易的信用風險的評估必須基於現有交易當前的重置價值(replacement value)以及未來潛在的重置成本。

(7)對某一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敞口,應通過可執行的淨額結算協定實現聚合(在下一節中我們將討論淨額結算這一概念)。

(8)公司設定信用風險額度的管理人員必須獨立於交易人員。

(9)交易商及用戶必須謹慎評估如抵押品(collateralization)及降級觸發(downgrade trigger)等信用風險緩釋策略的成本和收益。特別是,交易商及用戶必須評估自身及交易對手是否有能力支付降級觸發的現金流要求(降級觸發將在第20章中討論)。

(10)只有具備合適背景及經驗的人員才能承擔與衍生產品交易、交易監督及後臺管理等相關的責任。

(11)公司必須建立足夠完善的系統來採集交易數據,處理交易,進行結算並且生成相關報告。

(12)交易商及用戶應明確記錄用來進行風險管理的衍生產品,以確保這些產品以及它們所管理的風險在收入處理上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