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15.2 1988年之前的銀行監管

在1988年之前,一個國家內部的銀行監管機構通過設定資本金佔整體資產的最低比率來達到監管目的,但是不同的國家間對於資本金以及資產比率的定義也往往不同。有些國家對於監管規則的要求比其他國家更為嚴格。隨著銀行業國際化的發展,那些在監管規則較為寬鬆的國家運營的銀行被認為相對於那些在監管規則更嚴格的國家運營的銀行享有更多的競爭優勢。另外,一些國際性銀行給某些不發達國家,例如,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發放了大量貸款,因此產生了巨大的風險敞口,而且針對這些敞口,銀行有時還會鑽不同會計制度的空子(見業界事例2-3)。這些現象,使監管機構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提出了質疑。

另外一個問題是銀行進行的交易變得越來越複雜。場外衍生產品,例如,利率互換、外匯互換以及匯率期權等產品發展迅猛,這些產品增加了銀行的信用風險的敞口程度。例如,我們考慮一個利率互換合約,當互換合約對於銀行有正的市場價值,即對交易對手有負價值時,如果對手違約,則銀行會遭受損失,但是這些因衍生產品交易產生的潛在未來敞口(potential future exposure)並未被反映在銀行所報告的資產中,這意味著這些產品對銀行報告中的資產額沒有影響,因此這些產品對銀行持有資本金的數量也不會產生影響。對於監管機構來講,總資產額不再能準確地反映銀行整體風險的大小。由此可見,制定一個較為完善的管理方法,而不是僅僅簡單地設定一個資本金同資產負債表內資產的最低比率就非常有必要。

巴塞爾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成立於1974年。委員會由來自以下國家的代表組成: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瑞典、瑞士、英國及美國。該委員會定期在瑞士的巴塞爾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召開會議。這些會議的第一個主要成果就是產生了《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這一協議也被稱為《1988年巴塞爾協議》(The 1988 BIS Accord)或被簡稱為“協議”(Accord),近來這一協議也被稱為《巴塞爾協議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