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15.1 對銀行業進行監管的原因

對銀行業進行監管的主要出發點是確保銀行持有足夠的應對自身風險的資本金。完全消除銀行破產的可能性是不切實際的,但政府想做到的是保證任何一家銀行破產的概率要達到極小,並因此提供一個穩定的經濟環境,來確保個人及企業對銀行系統的信心。

一些人推崇以下觀點:“對銀行進行監管沒有什麼太多的必要,即使不設定監管條例,銀行仍然會謹慎地管理其面臨的風險,並且保證自身資本金水平與自身面臨的風險一致。”不幸的是,從歷史的角度來看,以上的觀點並不正確。毫無疑問,銀行監管條例對於增加銀行資本金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的監管使得銀行對自身所面臨的風險有了更好的認識。

如第2.3節所示,政府對存款提供保護的目的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如果沒有存款保險,相對自己的資本金來說,承擔了過多風險的銀行會有困難來吸引存款人。但與此同時,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令存款人不需要精心地挑選存款銀行。銀行在承擔鉅額風險時也無須擔心會失去存款客戶群體。[1]政府最不願意看到的是存款制度造成銀行承擔過多的風險。因此,存款保險制度應與資本金制度相伴,以確保金融系統的穩定。

監管人員一個最大的擔心是系統性風險,該風險是指某家大銀行的倒閉會造成其他大銀行的倒閉,從而觸發整個金融系統崩潰的可能。業界事例15-1描述了系統性風險的產生過程。一家大型銀行或金融機構出現生存危機時,政府會左右為難,如果不出手相救,則銀行破產可能會將整個系統拖垮;如果出手相救,則可能是給市場發出了錯誤信號。這樣做會使一些大的金融機構對其所面臨的風險喪失應有的警惕性,因為它們會自認為可以“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當運作出現問題時,政府總會來救助。

業界事例15-1

系統風險

系統性風險是指由某一家金融機構違約而促成的連鎖反應(ripple effect)。一家銀行的違約可能會引發其他銀行的違約,從而對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產生威脅。這是因為銀行之間存在著大量的場外交易。當銀行A破產時,銀行B會因為與銀行A之間的交易而蒙受損失,這些損失可能會造成銀行B破產,銀行C可能同銀行A及銀行B之間都有交易,因此銀行C也可能會遭遇巨大損失,從而給自己的運作帶來巨大的困難。這種連環反應可能進一步持續下去發生。

金融系統成功地經歷了1990年的德崇證券(Drexel)、1995年的巴林銀行和2008年的雷曼兄弟等違約事件的考驗,但監管人員仍然憂心忡忡。在2007~2008年的金融動盪中,許多大型金融機構得到了政府救助,這正是因為政府考慮到要防止系統性風險。

在2008年的市場震盪中,美國和歐洲政府出面拯救了許多大型金融機構,卻在2008年9月讓雷曼兄弟破產。美國政府這麼做可能是想告訴市場,政府救助不是總會有的。政府放任雷曼兄弟破產的做法也受到了抨擊,因為這麼做確實使得危機更加惡化。

[1] 如第3章所討論的,這一現象類似於保險公司面臨的道德風險,即保險條約的存在會改變投保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