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第3章
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
保險公司的作用是為不利事件提供保護。尋求保護的公司或個人被稱為投保人(policyholder)。投保人向保險公司定期支付保費(premium),並在某一約定的受保事件發生後從保險公司取得賠償。保險一般可分為人壽保險及非人壽保險,而健康保險常常被認為是保險中的獨立分支。非人壽保險有時也被稱為財產及意外傷害險,我們在今後將沿用這個詞。
人壽保險一般持續時間較長,保險公司在投保人死亡後會向受益人支付賠償。財產及意外傷害險的合約期限通常為1年(雖然合約一般可以延續),這類保險在出現事故、火災、被盜或其他類似事件時會向受保人支付賠償。
保險合約已存在多年。遠在公元前200年,古希臘就存有一種形式的保險合約,在這種合約中,個人可以一次性支付一筆款項(數量與年齡有關)。在付款之後,這個人在其餘生內每個月均可收到一定的收入。古羅馬有一種不同形式的合約,在合約中投保人可以買入某合同,而當投保人死後,他的親戚可以收到一定的賠償。在中國古代也存在一種財產災害保險合約,合約是在商人群體之間達成的,合約註明如果某個商人的商船不幸沉沒,那麼其他商人需要提供賠償。
養老基金計劃是由公司僱主為其僱員安排的一種保險合約,其設計是為了保證在僱員退休後,保險計劃將在僱員的餘生內為其提供收入。一般僱員及僱主每個月都要定時向養老基金計劃進行供款,計劃中的基金將這些資金進行投資,為退休人員提供收入。
在本章中,我們將討論保險公司合約的運作方式,還將討論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以及對其的監管方式。此外我們還將討論與養老金有關的一些其他關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