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2.5 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經紀服務以及為某些證券進行做市是銀行常見的業務。在這些領域,銀行與那些不從事其他非銀業務的較小規模的證券公司進行競爭。[1]前面已經提過,美國的《多德-弗蘭克法案》不允許銀行進行自營交易。在其他一些國家,自營交易雖然是被允許的,但通常需要在架構上保證自營交易的損失不能對儲戶產生影響。

大部分大型投資和商業銀行都有大量的交易活動。除了自營交易外(合規與否暫且不論),很多交易是為了給客戶提供服務。例如,一家銀行可能會跟自己的一個企業客戶進行一筆衍生產品交易,幫助客戶降低匯率風險。同時,銀行也會為了對衝自身的風險進行交易(這類交易通常在同業之間)。

在證券交易中,經紀商扮演的角色是從其客戶處收取交易指令,並提交到交易所執行完成交易。有些經紀商可在全國範圍內經營業務,而其他一些經紀商只在某個特定的區域內從業。有些經紀商可以為客戶提供投資研究和顧問服務,這類經紀商被稱作全套服務經紀商。還有一類折扣經紀商(discount broker),他們收取的手續費較低,但不提供顧問服務。有些經紀商提供在線服務(online service),還有些經紀人提供電子交易(如E*trade)平臺,客戶可以在沒有經紀商協助的情況下通過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在證券交易中,做市商的作用是隨時向市場提供證券的買入價以及賣出價。做市商接受詢價時,通常不必知道對方是要賣出還是要買入。做市商的利潤來自買賣證券的價差,但其面臨的風險有時會高至不可接受。

許多股票、期權、期貨交易所採用做市商制度。交易所通常會規定做市商可收取的最大買賣價差。除了交易所內交易的產品,長期以來,銀行還為其他許多場外交易(OTC)市場產品(例如遠期合約、互換合約以及期權)做市(見第5章關於這些產品及場外交易市場的討論)。目前,這些產品的交易和做市活動越來越多地在電子平臺上進行,例如美國的互換執行設施(Swap Execution Facility,SEF)及歐洲的有組織交易設施(Organized Trading Facility,OTF)(見第16.5節和第17.2節)。

[1] 這種說法對歐美混業經營的銀行來說沒有什麼問題,但並不適合用來描述當前中國的銀行。——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