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2.3 存款保險

為了保證儲戶和投資者對銀行系統的信心,許多國家的政府監管機構引入了擔保制度。在擔保制度下,儲戶的存款在一定數額內受到保護。

擁有大量小型銀行的美國尤其會出現銀行破產現象。在1929年股票市場暴跌之後,美國經歷了一場十分嚴重的大蕭條,1930~1933年有近萬家銀行破產,銀行擠兌及市場恐慌現象十分普遍。1933年,美國政府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其目的是保護存款人。最初,存款所受保護的最高數額為2500美元。其後,這一受保水平幾次得以提高。到2008年10月,每個儲戶在每家銀行的受保儲蓄額最高可達250000美元。為了得到保護,銀行須支付保險費,保費為其吸收的國內存款的一定比例。自2007年後,保費的數額同資本金及與監管機構認定的銀行風險承受能力掛鉤。對資本金充足的銀行,保費可低至受保金額的0.1%;對資本金不足的銀行,保費可高至受保金額的0.35%。

截至1980年,這套系統運作良好。市場上沒有出現銀行擠兌現象,銀行破產也十分罕見。但是在1980~1990年,銀行破產數量顯著增長。這10年間銀行破產數量超過了1000家(超出了1933~1979年的總和)。造成銀行破產有幾個原因,其中一個原因是銀行管理利率風險不當。對這一話題,我們將在第9章中進行討論。另一個原因是石油及商品價格的下滑觸發了許多石油、天然氣及從事農業生產的公司的貸款違約。

造成銀行破產的進一步原因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造成了銀行過分追求高風險策略,這些策略在沒有存款保險的前提下是不可行的。例如,銀行為了吸引存款客戶,可以提高存款利率,並將存款用於發放高風險貸款。在沒有保險的前提下,銀行不能實施這樣的策略,因為儲戶可以看到銀行的所作所為,他們可以認定銀行風險太高,從而撤回資金,而在有了保險的前提下,銀行可以實施這樣的高風險策略。因為儲戶認為在最糟的情況下,他們的存款仍受到FDIC的保護。這一現象就是所謂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我們將在第3章中對道德風險進行深入的討論。道德風險可以被定義為因為保險的存在,受保方改變其行為的可能性。以前介紹的以風險為基礎的存款保險定價方式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降低道德風險。

20世紀80年代,FDIC的資金受到嚴重消耗,它不得不從美國財政部借入300億美元資金。1991年12月,美國國會通過《FDIC改善法案》(FDIC Improvement Act),消除了FDIC在將來的任何破產可能。1991~2006年,美國銀行破產事件相對罕見,到2006年為止,FDIC的儲備金已經達到500億美元。可是2007年信用危機爆發後,因為銀行破產的增加,FDIC再次陷入資金不足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