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2.1 商業銀行
幾乎世界上所有的國家都設定了嚴格的銀行監管法規,這是因為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都認為無論個人或者企業都應該對銀行系統持有信心。監管法規涉及的事項包括: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金數量、銀行所能經營的業務範圍、存款保險、允許併購的範圍及外資持股比例等。在20世紀,各國銀行監管法規的特點影響了不同國家的商業銀行結構,為了說明這一點,我們將以美國為例。
美國的特點是其銀行數量巨大(2017年共有5 060家)。因此,與那些銀行數目較少的國家相比,美國的銀行支付系統相對複雜。美國有一些規模較大的貨幣中心銀行,比如花旗銀行以及摩根大通;美國也擁有數百家地區性銀行,其業務涵蓋了零售和批發兩種形式;另外,美國還有數千家社區銀行,其業務形式主要是零售。
表2-1綜述了1984年及2017年美國銀行規模的分佈情況。這期間,美國銀行的數目下降了超過65%。與1984年相比,在2017年,小型社區銀行數量減少,而大型銀行數量增加。雖然在2017年資產超過100億美元的銀行只有102家(佔整體數量的2%),但這些銀行持有的資產佔整個銀行系統的84%。
表2-1 1984年及2017年美國銀行規模的分佈情況

資料來源:FDIC Quarterly Banking Profile,www.fdic.gov.
⊖ 原書為2 508.9,疑有誤,更正為此。——譯者注
原書為15 789.5,疑有誤,更正為此。——譯者注
美國銀行系統結構的特點主要是源於監管法規中關於跨州經營的限制。20世紀初期,大多數美國銀行只開設一個營業部給客戶提供服務。20世紀早期,許多銀行紛紛開始增設分行以保證更好地為客戶提供服務。這樣做受到兩種不同的阻力。首先,那些只有單個營業部的小銀行擔心它們會失去市場份額;其次,那些大的貨幣中心銀行擔心多分支銀行將會提供支票清算(check-clearing)及其他支付業務,從而侵蝕它們在這些業務中的利潤。以上阻力對社區銀行的擴展產生了壓力。隨之有若干個州通過了法律,對銀行在一州之內開設多家分行的能力做出了限制。
《麥克法登法案》(McFadden Act)在1927年通過,其修正案在1933年通過。該法案對銀行在多個州開設分行做出了限制。法案適用於全部全美註冊及州內註冊的銀行。一種繞過《麥克法登法案》的做法是成立多銀行控股公司(multibank holding company),即成立一家母公司並收購多家銀行作為其子公司。截至1956年,美國共有47家多銀行控股公司,這導致了在後來通過了針對《銀行控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的《道格拉斯修正案》(Douglas Amendment)。該修正案不允許銀行控股公司在禁止州外併購(out-of-state acquisition)的州收購銀行,但是在1956年前的收購仍然有效(也就是說,多銀行控股公司並不一定要將1956年前收購的子銀行進行剝離)。
銀行在試圖擺脫監管限制方面很有創造力,當有利可圖時,這一創造力表現得尤其明顯。1956年後,一種做法是成立一家銀行控股公司,這家公司只將一家銀行作為子公司,而在其他州成立非銀行子公司,這些非銀子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務包括客戶融資、數據處理、租賃等業務,這麼做的實際效果是在其他州也實現了銀行的存在。
1970年的《銀行控股公司法》進一步對單銀行控股公司的行為實行了限制。在這一法案下,控股公司只允許從事那些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經營活動,控股公司收購其他公司要經過美聯儲的批准,控股公司必須對那些不符合該修正案的子公司進行剝離。
20世紀70年代以後,對於跨州銀行的限制逐漸消失。各州紛紛通過法律允許其他州的銀行進入並收購本地銀行(1978年緬因州首先通過了這樣的法令)。其中有些州允許外州的銀行自由進入,而其他一些州雖允許外州的銀行進入,但條件是其所在州須制定互惠協定(reciprocal agreement,即如果州B的銀行可以進入州A,那麼州A的銀行也可以進入州B)。還有些州共同建立了區域性銀行群,從而將跨州銀行業務合法化。
199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裡格爾-尼爾州際銀行及分行效率法》(Riegel-Neal Interstate Banking and Branching Efficiency Act,簡稱《裡格爾-尼爾法案》),將全面跨州銀行變成了現實。該法案允許銀行控股公司在其他州收購分行,並廢除了以前各州訂立的基於州際互惠協議或區域性協議的跨州銀行法案。從1997年開始,銀行控股公司可以將本州外的銀行子公司轉為在同一銀行下的分行。許多人認為這種整合方式對於擴大美國銀行規模,從而能夠在全球範圍內進行競爭十分有必要。《裡格爾-尼爾法案》為美國銀行的合併潮提供了基礎(例如,摩根大通收購了化學銀行、大通銀行、貝爾斯登以及華盛頓互惠銀行)。
2007年開始的信用危機導致了一大批銀行的破產。危機爆發後,2010年7月21日,奧巴馬總統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第16.5節將對此進行了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