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M Stephen Robbins 管理學 v07

16.2.3 其他影響勞動關係的法律

雖然《瓦格納法》和《塔夫脫-哈特利法》是最重要的兩部影響美國勞動關係的法律,但是還有其他一些相關的法律需要我們予以關注:如1959年的《蘭德倫-格里芬法》和1970年的敲詐勒索與腐敗組織法。接下來,我們就簡要介紹這兩部法律的主要內容。

《蘭德倫-格里芬法》1959年的《蘭德倫-格里芬法》(Landrum-Griffin Act)又叫勞資報告和披露法,主要是應公眾遏制工會基金的濫用和防止勞工活動中的腐敗行為的呼聲所制定。同《塔夫脫-哈特利法》一樣,這部法案也是對《瓦格納法》的修正。

《蘭德倫-格里芬法》的要義是通過讓工會官員及其他與工會有關的人員(工會會員,託管人等)對工會基金、選舉、其他商業活動以及代表事務負責,來監督工會內部的活動。法案還對州和跨州工會的託管職責加以限制,並對工會選舉期間的管理事務進行了規定。這部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反腐敗以及避免有組織犯罪行為對勞工活動控制。為達到此目標而設立的機制要求工會每年都要到勞工部註冊,並提交關於工會管理情況的報告,如章程、規章制度、管理政策、選出來的官員以及財務情況等。註冊可以由工會完成,也可以由工會委託他人完成。這類信息由勞工部歸檔在L-M 2、L-M 3或者L-M 4 [1] 表格下,對公眾開放。而且,《蘭德倫-格里芬法》還包括了這樣一個條款,這個條款允許工會所有會員都有投票權,而不管他們的種族、性別、族源等。直到5年後,也就是1964年,公民權利法案出臺時,普通大眾才享有類似於這個條款所給予工會會員的權力。同時,《蘭德倫-格里芬法》要求,對工會事宜投票時,特別是選舉工會官員時,應採用不記名的保密方式。

《敲詐勒索與腐敗組織法》雖然1970年出臺的《敲詐勒索與腐敗組織法》(RICO)含義很廣,但是它的一個重要目的就在勞動關係方面。關於工會,RICO重點在於消除有組織犯罪對工會的影響。在過去的10年間,RICO罷黜了大量在公會中進行有組織犯罪的勞工官員。

小測驗16-1

1.員工集體行動的組織,其目的是尋求共同的利益:

a.工作群體

b.工作團隊

c.工會

d.勞工群體

2.加入工會的員工的百分比大約是多少:

a. 12

b. 16

c. 17

d. 21

3.下面哪個選項不是員工加入工會的原因:

a.希望增加工資和福利

b.希望向僱主表達個人意見

c.希望能影響工作規則

d.希望有更大的職業保障

4.工會制企業是:

a.要求非工會成員交納一筆等同於工會會費的費用

b.規定僱主只能保留工會會員作為自己的員工

c.是否加入工會出於自願

d.是非法的

5.以下哪一部勞動法案賦予員工合法加入工會的權利?

a.《瓦格納法》

b.《塔夫脫-哈特利法》

c.《蘭德倫-格里芬法》

d.《勞動關係法》

6.下面哪種行為屬於工會方面的不公平勞工行為?

a.限制員工加入工會

b.收取高額的工會會費

c.拒絕與員工代表進行勞資雙方集體談判

d.以上都不是

[1] L-M2 reports are required of unions that have annual revenues of$200,000 or more and those in trusteeship. L-M3 reports are a simplified annual report that may be field by unions with total revenues of less than$200,000 if the union is not in trusteeship.L-M4 is an abbreviated form and may be used by unions with less than$10,000 in total annual revenues if the union is not in trusteeship.These reports are due within ninety days after the end of the union's fiscal y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