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 Myers 社會心理學 v8

第15章  社會心理學在司法領域中的應用

目擊者的證詞可靠嗎

目擊者證詞的說服力

當眼見不為實時

誤導信息效應

重述

對目擊者的反饋

減少錯誤

影響陪審團判斷的其他因素

被告的特徵

法官的指示

其他因素

什麼影響了個體陪審員

陪審員的理解

陪審團的選擇

“死刑認定”陪審員

群體因素對陪審員的影響

少數派的影響

群體極化

寬大

十二個人會比一個人要好嗎

六個人會和十二個人一樣好嗎

從實驗室到生活:模擬陪審團和真實陪審團

個人後記:讓心理科學使我們更聰明地思考

“法庭是個戰場,律師們在那裡爭奪陪審團支持。”

——詹姆斯·蘭迪(James Randi,1999)

類歷史上最廣為人知的犯罪案件:橄欖球明星、演員兼體育評論員辛普森(O. J. Simpson)被指控殘忍地謀殺了與他不合的妻子和一個男性熟人。起訴者認為證據昭然:辛普森的行為屬於長期虐待配偶和暴力恐嚇。血液檢驗證實他的血液出現在犯罪現場,而受害者的血液出現在他的手套、汽車甚至臥室的襪子上。在謀殺案發生的當天晚上,他開車離開以及當要逮捕他時他的逃跑,都恰好說明他很符合罪犯的特徵。

辛普森的辯護律師認為,種族偏見可能會干擾那些聲稱在辛普森的家裡發現了帶血手套的警官;他們還認為,辛普森不可能接受公正的審判。這些審判員——其中有十位女性——會友善地對待這個涉嫌虐待婦女和謀殺婦女的人嗎?這些陪審員有多大可能去注意法官的指示,而忽略審判前那些易於導致偏見的公開報道呢?

這個案例向我們揭示了社會心理學實驗中研究過的其他問題:

  • 案件裡沒有目擊者。目擊者證詞的影響力有多大?目擊者回憶的可信度有多高?怎樣才算是一個可信的目擊者?

  • 辛普森是一個英俊、受歡迎、富有而出名的男子。陪審員們真的能夠像他們應該做到的那樣,忽視被告的吸引力和社會地位嗎?

  • 陪審員們對那些重要信息(比如DNA測試中的統計概率)的理解是否充分?

  • 該案例中的陪審團成員大部分由女性和黑人組成,當然也包括兩名男性,還有一個西班牙人和兩個非西班牙裔白人。在接下來的對辛普森索賠案的民事審判陪審團中有9個白人。陪審員的這些特徵會使他們的判決產生偏差嗎?如果會,律師們能否利用挑選陪審員的程序,組成一個符合自己意願的陪審團呢?

  • 像這類案例,12個陪審員做出判決前要慎重討論。討論期間,陪審員之間會怎樣相互影響呢?少數派會贏過多數嗎?12個陪審員最終得出的結論,會和6個陪審員最終的結論一樣嗎?

這樣的問題讓眾多的律師、法官和被告們著迷。正如大部分法學院認識到要聘用“法律和社會科學”教授一樣,也正如出庭辯護律師認識到要僱用心理學顧問一樣,這些問題都可在社會心理學中找到一些答案。

我們可以把法庭看做是一個微型社會,它根據所涉及事件的主要結果,把日常的社會過程加以放大。在犯罪案件中,心理因素會影響包括拘留、審問、起訴、認罪求情協議、判決和假釋在內的一系列決定。美國地方法庭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有五分之四的案件都沒有進入到審判階段(美國司法部,1980)。因此大部分審判律師的工作“不是在法庭上進行說服,而是在會議室裡談判(Saks & Hastie,1978,pp.119~120)。即便在會議室裡,決定也是根據對陪審員或者法官可能怎麼做的推測而得來的。

一個案件最終能否達成判決,與法庭的社會動力(social dynamic)有關。因此我們來討論一下目前正被深入研究的兩大類影響因素:(1)目擊者證詞及其對被告判決的影響;(2)作為個體和群體的陪審團成員的特點。

目擊者的證詞可靠嗎

當法庭審判拉開序幕時,陪審員聽取證詞並形成對被告的印象,同時聽從法官的指示並最終達成判決。讓我們從目擊者的證詞開始,一步步來看這些過程。

目擊者證詞的說服力

在第3章裡我們注意到,生動的軼事和個人的證詞往往比強有力的、抽象的信息更有說服力。一段論述最好的結束語莫過於說:“這是我親眼見到的!”畢竟眼見為實。

在華盛頓大學,伊麗莎白·洛夫特斯(Loftus,1974,1979)發現人們十分相信那些自稱“親眼目睹”的人,甚至當他們的證詞沒什麼用時也是這樣。研究者給學生們放映一段假設的搶劫—謀殺案件的錄像,當僅有情境證據而沒有目擊者證詞時,僅有18%的學生贊成定罪;另一部分被試接受同樣的信息,除了還有一個人證外其他的要素均相同,現在,知道有個人作證說,“就是這個人!”結果有72%的學生贊成定罪。第三組被試聽到,被告的律師駁斥了這個目擊者的證詞,因為該目擊者的視力僅有20/400,而且當時並沒有戴眼鏡。這種駁斥是否就降低了證詞的效應呢?這個案例中,並沒有下降多少:仍然有68%的被試贊成給被告定罪。

後來的實驗表明,對證詞可信度的質疑,也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同意給被告定罪的人數(Whitley,1987)。但是,除非當該目擊者的證詞與另一個目擊者的證詞相矛盾,否則該目擊者的生動解釋很難從陪審員的腦中抹去(Leippe,1985)。這樣就可以解釋,為什麼相對於那些缺少目擊者證詞的刑事案件(如辛普森案)來說,有目擊者作證的案件更有可能將被告定罪(Visher,1987)。

難道陪審員不能發現錯誤的證詞嗎?為了找出答案,加里·韋爾斯,林賽(Wells,Lindsay,& others)及其同事導演了艾伯塔大學(University of Alberta)計算器商店的數百個有目擊者的偷竊事件。然後,他們讓每一個目擊者從一系列的照片中辨認出嫌犯,讓模擬陪審員觀察正在被詢問的目擊者並做出評價。與相信不正確的目擊者相比,人們更容易相信那些正確的目擊者嗎?研究發現,被試相信正確的和不正確的目擊者的比例都是80%(Wells & others,1979)。這使研究者認為,“觀察者完全沒有能力分辨出,那些將無辜的人錯認為罪犯的目擊者”(Wells & others,1980)。

在一個後續實驗中,林賽,韋爾斯和卡羅琳·朗培爾(Lindsay,Wells,& Rumpel,1981)導演了偷竊案件,不過這些案件裡有時可以允許目擊者長時間地處於良好觀察條件下看偷竊事件,有時不能。當處於良好觀察條件時,陪審員們更相信目擊者。但是即使當觀察條件差到有三分之二的目擊者實際上認錯了人時,也有62%的陪審員仍然相信目擊者。

韋爾斯和邁克爾·利珀(Wells & Leippe,1981)也發現,陪審員對那些細節記憶很差的目擊者更為懷疑——儘管這些人往往是最準確 的目擊者。陪審員認為,一個能夠記住屋內懸掛著三張畫的目擊者“確實在注意”(Bell & Loftus,1988,1989)。而事實上,那些注意細節的人更不容易注意到嫌犯的面部。

三個目擊者的有力指證,把以前從未被捕過的芝加哥人詹姆斯·紐瑟姆(James Newsome)送入監獄,被判終身監禁。他被指控槍殺了便利店老闆。15年以後,他被釋放,指紋技術顯示真正的罪犯是丹尼斯·埃默森(Dennis Emerson),一位職業殺手,比前者高出3英寸,有更長的頭髮(《芝加哥論壇報》,2002)。

當眼見不為實時

目擊者的證詞總是不準確嗎?無辜的人由於目擊者錯誤的證詞而在監獄裡煎熬歲月,這樣的故事並不罕見(Brandon & Davies,1973)。70年前,耶魯法律教授埃德溫·博查德(Borchard,1932)考察了後來被證實無罪的65個人的判罪記錄。大部分案件是錯誤辨認所致,有一些在即將執行的千鈞一髮的時刻被解救了出來。在這個千年即將到來時,DNA檢測已經解救了100多個被判刑但事實上無罪的人,其中有75%是目擊者錯誤辨認的犧牲品(Wells & Olson,2003)。有一個分析估計,美國每年150萬的犯罪判決中有0.5%是錯判,這7500個案件中又有將近4500個是由於錯誤辨認造成的(Cutler & Penrod,1995)(參見聚焦:目擊者證詞)。

為了判斷目擊者回憶的準確性,我們需要了解他們總體的“命中率”和“漏報率”。蒐集這些信息的辦法之一,是模擬那些與日常生活的案件有可比性的犯罪事件,並請目擊者作證。

這樣的研究目前已經做過多次,有時結果很令人不安。例如,在加利福尼亞州立大學所在的海沃德(Hayward),141個學生目擊了一起“騷擾”教授的案件。7周後,羅伯特·巴克霍特(Buckhout,1974)讓他們從6張照片中辨認出那個攻擊者,有60%的人選出了一個與案件無關的人。毫無疑問,目擊者指證的人有時並不是他們看到的那個人。後來的研究同樣證實,目擊者常因過於自信而有失準確。例如,布賴恩·伯恩斯坦和道格拉斯·齊克福斯(Bornstein & Zickafoose,1999)發現,讓學生回憶曾經來過教室的參觀者,確信自己的回憶正確的人達到74%,但實際上正確的只有55%。

聚焦 目擊者證詞

1984年,我是一個學業優秀、有著光明前途的22歲大學生。在一個漆黑的夜晚,有人破門而入,把刀架在我脖子上,強姦了我。

在這段痛苦的時間裡,我下定決心,我必須活下去。藉上帝的慈悲,我相信強姦犯一定會被抓住,並受到懲罰。我的思想迅速擺脫肉體的不適,開始記牢攻擊者的每個細節。我仔細審視他的臉龐,注意他的頭髮、額頭、下頷,我仔細聽他的嗓音、話語。我尋找他身上的傷疤、剌青和任何有助於辨認他的東西。在時間看來無窮無盡之際,強姦犯短暫地放鬆了警惕,我飛快地披了一條毯子,在清晨逃出了寓所,我逃脫了。

以後的日子裡,我開始了努力把攻擊者繩之以法的痛苦過程。一連幾個小時,我和警察畫師坐在一起,竭力查看著畫滿無數鼻子、眼睛、眉毛、髮際、鼻孔和嘴脣的像冊。一次一次地重溫那次攻擊,一個一個細節地拼成他的面部輪廓。次日,強姦犯的形象出現在報紙的頭版。蒼天有眼,案件很快有了第一個嫌疑犯。幾天後,我坐在一系列照片面前,指認那個攻擊者。我找到他了!我知道就是這個人。我很肯定。我確信。

6個月以後,案子進入了審判。我作為證人出場,把手放在《聖經》上,發出誓言,“我說的都是事實,除了真相別無其他。”根據我的目擊證詞,羅納德·科頓被判終身監禁。羅納德·科頓不能重見天日了。羅納德·科頓再也不能傷害其他婦女了。

1987年的再審中,被告方提到另一個同獄犯人,博比·普爾,他曾吹牛說強姦了我。在法庭上他又矢口否認。當問我是否以前見過他時,我斷然回答說,以前從來沒有見過他。另一個受害者也是這樣。羅納德·科頓被判兩次終生監禁,不得假釋。

1995年,在我第一次指控羅納德·科頓是強姦我的罪犯後11年,我被詢問,是否可留個血液樣本,這樣DNA檢測就可作為強姦的證據。我同意了,因為我知道羅納德·科頓強姦了我,DNA檢測只會確認這一點。檢測將會把任何將來對羅納德·科頓的上訴確認下來。

我決不會忘記知道DNA檢測結果的那一天。我站在廚房裡,偵探和地方檢察官告訴我:“羅納德·科頓沒有強姦你,真正強姦你的是博比·普爾。”他們的話像晴天霹靂。那個我堅信一生中從來沒有見過的男人,就是那個拿刀架在我脖子上,打我,強姦我,粉碎我的精神世界,撕碎我的靈魂的男人。而那個我認為對之所做的事都是正義的,他的臉常常在深夜浮現在我眼前的男人,竟然是無辜的。

服刑11年後,羅納德·科頓從獄中釋放,這是北卡羅來納通過DNA檢測第一個無罪釋放的重罪犯。博比·普爾判為終身監禁,死於癌症,他承認了強姦,無一絲悔改之意。由於這一使我們彼此對立數年的殘忍的罪行,我和羅納德·科頓現在還共同承擔著重荷——我們都是受害者。對於他的判刑,我深感有罪和悔恨。我們年齡相同,所以我知道,在監獄的11年裡他失去了什麼。我有機會搬家,開始治癒傷口,大學畢業,找到了信任和婚姻愛情,也在工作中找回了自信。在我漂亮的孩子身上,我看到了光明燦爛的未來。相反,羅納德·科頓在鐵窗下度日如年,保衛自己免受暴力,而暴力是監獄生活的標記。

羅納德·科頓釋放後,我通過我們的律師要求會見他,這樣我可以說,我很對不起,請求他的寬恕。結果,羅納德·科頓和我通過寬恕,終於找回了徹底的自由。現在我會永遠記得這幾乎不大可能建立起來的友誼,慶幸在錯誤指認羅納德·科頓的案子中,我沒有一錯到底。

詹妮弗·湯普遜,美國北卡羅來納州

當然,一些目擊者比另一些目擊者表現得更自信。韋爾斯和他的同事(2002)發現,正是這種自信的目擊者才使得陪審員們覺得更可靠。被DNA證據所推翻的定罪案件說明,由於目擊者在辨認犯罪者時高度但又錯誤的自信,使得他們變得更有說服力。所以,除非條件非常合適,罪犯的外貌特徵非常顯著,否則目擊者的確信程度與證詞的準確性只有中等程度的相關,這一點令人頗為不安。來自直覺的信心確實與準確性相關,但同時,隨見證時間的長短,會產生很大的差異——觀察時間較長的人,表現得既準確又自信(Lindsay & others,1998;Wells & others,2002)。然而,有一些人,無論對與錯,都習慣過於自信地表達自己。因此,邁克爾·利珀(1994)認為,這點就解釋了為什麼犯錯的目擊者也常常能說服人們。[目擊者對細節的回憶有時是很深刻的。約翰·尤伊爾和朱迪思·卡特歇爾 (Yuille & Cutshall,1986)研究了位於英屬哥倫比亞繁忙的伯納比 (Burnaby)街上發生的一樁午後謀殺案,發現目擊者對細節的回憶有80%是準確的 。]

這一發現對於197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成員來說,無疑是個意外。基於目擊者指證做出的審判奠定了美國司法系統的地位,而現在我們認識到,法庭實際上很糟糕。因為它宣稱,決定準確性的眾多因素之一是“目擊者作證的確信水平”(Wells & Murray,1983)。

因為人的大腦不是錄像機,所以知覺和記憶才會發生錯誤。當給人們呈現一張新面孔和一張先前呈現過的面孔,人們認出舊照片的能力相當好。然而,斯特林大學(University of Stirling)面孔識別研究者維基·布魯斯(Bruce,1998)很吃驚地發現,人類的視覺很難鑑別出視角、表情抑或光線上的細微差別。我們的記憶一部分是根據我們當時知覺到的,一部分是基於我們的預期、看法和當前的知識(見圖15-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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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1 有時候所信即為所見

文化期待會影響知覺、記憶和報告。1947年“流言傳播”的實驗中,戈登·奧爾波特(Gordon Allport)和利奧·波斯特曼(Leo Postman)給人們呈現了一張照片,照片上有一個拿著刀片的白人。實驗者讓被試把照片上的故事轉述給第二個人,第二個人再接著轉述給第三個人,依次下去。到轉述給第六個人時,拿在白人手裡的刀片被說成是在黑人手裡了。

資料來源:Allport,G.W.and L. Postman(1947,1975). Figure from The Psychology of Rumor by Gordon W. Allport and Leo Postman. Copyright © 1947 and renewed 1975 by Holt,Rinehart and Winston,reproduced by permission of the publisher. Illustration by Graphic Presentation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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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2 期望影響知覺

左邊的圖形是一張臉還是一個人的輪廓呢?

資料來源:From Fisher,1968. adapted by Loftus,1979. Drawing by Anne Canevari Green.

誤導信息效應

伊麗莎白·洛夫特斯(1978)和助手們為記憶構建提供了戲劇性的證明。他們給華盛頓大學的學生呈現了30張幻燈片,放映的是機動車和行人相撞的全過程。其中一張關鍵幻燈片顯示,一輛紅色的達特桑車(Datsun)在“停止”路標或“避讓”標誌前停住。然後他們問一半的學生一些問題,問題之一是:“當紅色達桑車停在‘停止’交通牌前時,另一輛汽車有沒有超過它?”他們問另一半的學生同樣的問題,但是把那個問題中的“停止”路標換成了“避讓”路標。後來,所有的學生都去看圖15-3中的幻燈片,然後回憶哪一張是他們先前看過的。問題中提到的與實際看到的一致的條件下,有75%的學生回答正確,而那些先前被問到誤導問題的學生正確率只有41%;並且,他們不僅否定了實際看到的,而且認為“記住了”那張從來沒有看到過的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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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3 誤導信息效應

當給證人呈現兩張照片中的一張,並問他一個問題,其中暗含著來自另一張照片裡的道路標誌,大多數人後來都“記得”看到過他們實際上並沒有看到的那個標誌。

資料來源:From Loftus,Miller,& Burns,1978. Photos courtesy of Elizabeth Loftus.

在對誤導信息效應 (misinformation effect)(記住錯誤導向的信息)的其他研究中,洛夫特斯(1979a,1979b,2001)發現,在暗示性的問題之後,目擊者可能相信當時看到的紅燈其實是綠燈,或者搶劫犯本來沒有鬍鬚卻變成了有鬍鬚。當詢問目擊者時,警察和律師通常從他們自己對事件理解的角度提問題。所以目擊者把誤導的信息混入他們的記憶非常容易,特別是當他們相信提問題的人很有學問而且暗示性問題一再被重複時,這一點是很棘手的(Smith & Ellsworth,1987;Zaragoza & Mitchell,1996)。

錯誤記憶感覺起來甚至看起來都像真實的記憶,這一點同樣很糟糕。這些錯誤記憶就像真實記憶一樣有說服力——一種讓人相信的真實,但卻是真實的錯誤。這種情況對於成人和兒童都一樣(兒童尤其容易受到誤導信息的影響)。斯蒂芬·切奇和瑪吉·布魯克(Ceci & Bruck,1993a,b,1995)證實了孩子的這種易受暗示性。每個星期他們都給孩子講一遍同樣的內容,一連講十週,然後問孩子“努力地想一想,然後告訴我,這件事有沒有發生在你身上。”例如,告訴孩子這樣的內容“你能記得曾經因為手指被捕鼠器夾過而去醫院嗎?”十週以後,另一個成年人問這些孩子同樣的問題,發現有58%的學前兒童講述了這個錯誤的假想的事情,而且講得很詳細。有一個男孩還解釋道,他的哥哥把他推到地下室裡的木頭堆裡,他的手指被夾進捕鼠器裡了。“然後我們就去醫院了,是我的媽媽、爸爸和科林開車把我送去的,開我們的貨車去的,因為那兒很遠。然後醫生給我的手指貼上了繃帶。”

面對如此生動的故事,就算是專業心理學家也會被愚弄。他們無法區分真實的記憶和錯誤的記憶,就像這些孩子一樣。當告訴他們,這件事實際上從未發生過時,許多孩子表示反對。“但是它確實發生了。我記得的!”對於布魯克和切奇(1999)來說,這些研究結果指出了極有可能產生錯誤控告的問題,就像兒童性虐待案中,兒童的記憶很可能被重複的暗示性問題所汙染,而事實上並沒有確鑿的證據。

重述

無論正確與否,重述事件使人們更容易相信回憶起來的東西。一個準確的重述會使得人們此後能更好地抵制誤導的信息(Bregman & McAllister,1982)。而其他情況下,我們重述的次數越多,我們自己就越容易相信謬誤是真實的。韋爾斯等人(Wells,Ferguson,& Lindsay,1981)證實了這一點。他們讓一個模擬偷竊案的目擊者在出庭作證前,重述他們對問題的回答。這樣做,增強了他們對自己錯誤證詞的自信心,而聽到他們錯誤證詞的陪審員們更可能給那個無辜的人判罪。

在第4章裡我們提到,我們時常調整自己所說的話來愉悅我們的聽者,這樣一來,我們就逐漸相信調整過了的信息。假想一下,你目擊了一場爭論突然爆發成一場毆鬥,在這場毆鬥裡一個人傷害了另一個人。然後,受傷的一方上訴了。在審判前,支持其中一方的一位溫和的律師採訪你。你可能稍微調整你的證詞,並講述一個有利於該律師當事人的事發經過嗎?如果你這樣做了,你後來在法庭上的回憶會有相同的傾向性嗎?

布萊爾·謝潑德和尼爾·維德馬(Sheppard & Vidmar,1980)證實,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都是肯定的。在西安大略大學,他們讓一些學生模擬目擊者,另一些人模擬律師和法官。當接受了被告律師的採訪後,這些目擊者給法官的證詞更加偏向被告。在後續實驗裡,維德馬和南希·萊爾德(Vidmar & Laird,1983)注意到,目擊者並沒有從他們的證詞中省略重要事實;他們只是改變了說話的語調和用詞,而這些都是根據他們自認為自己是被告還是原告的目擊者而定。但這已經足以歪曲那些聽到這些證詞的人的印象。所以,不僅僅是暗示性問題能夠歪曲目擊者的記憶,就連他們自己的重述也可能因為去迎合他們的聽眾而受到調整。

對目擊者的反饋

案件的目擊者在一列嫌犯中進行指認:“啊,我的天哪!……我不知道……他是那兩個中的一個……可是我不知道……啊,天……那個傢伙比2號稍微高一點……就是這兩個中的一個,但是我真的不知道……”

幾個月後在法庭上,當詢問:“你肯定是二號嗎?而不是一種懷疑?”

目擊者回答:“就是這樣的……我確信。”(Missouri v. Hutching ,1994,reported by Wells & Bradfield,1998)

怎樣解釋目擊者改變他們最初的不確定呢?加里·韋爾斯和埃米·布拉德菲爾德(Wells & Bradfield,1998,1999)對此進行了研究。結果顯示,當知道另一個目擊者指認了同一個嫌疑犯時,當被重複提問相同的問題時,當為交叉檢驗(cross-examination)做準備時,這個目擊者的信心就增加了(Lüüs & Wells,1994;Shaw,1996;Wells & others,1981)。列隊指認時,面詢者的反饋是否不僅影響了目擊者的信心,而且影響了他們對最初信心的回憶(“我一直都知道”)?

為了找出這個問題的答案,韋爾斯和布拉德菲爾德做了兩個實驗。352個愛荷華州立大學的學生通過微型攝像頭觀看一個男人走入商店的錄像。過後,在攝像範圍之外,他謀殺了一個保安。然後給這些學生看一張照片,這張照片是從實際的犯罪照片裡剪出來的罪犯的照片。然後讓這些學生去確認罪犯。352個學生都做出了錯誤的指認,接著主試給出肯定的反饋(“很好。你的懷疑是對的”),否定的反饋(“實際上,嫌疑犯是X號”),或者沒有反饋。最後,所有的人都被問:“在你指認照片上的那個人時,你有多大把握你在照片上認出的人,就是那個你在錄像裡看到的那個罪犯?”(7點量表,1表示一點也不確定,7表示完全肯定。)

這個實驗最後得出了兩個非常令人震驚的結果:首先,主試給予反饋的效應是巨大的。在肯定反饋條件下,58%的目擊者評價他們做最初的判斷時確定程度為6或7,是那些在沒有反饋條件下確定程度相同的人數(14%)的4倍,是那些在否定反饋條件下確定程度相同的人數(5%)的11倍。目擊者的信心被肯定的反饋所加強,對於這一點我們不應該感到吃驚;然而真正使我們驚訝的是,這裡所提高的是他們對反饋前信心的評價。

被試們的判斷受到影響這一點,被試自己的感覺卻並不明顯——另一個讓人相當吃驚的發現便是,當問及被試反饋是否影響了他們的回答時,58%的被試否認了。而且,那些感到沒有受影響的人,所受到的影響並不比那些承認自己受影響的人少(圖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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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4 接受到肯定或否定反饋後,目擊者對錯誤辨認的確信度(實驗2)

注意:那些說反饋沒有影響他們的被試,實際受影響並不少。

資料來源:Data from Wells & Bradfield,1998.

這個教訓比對陪審團的研究更深刻。我們又一次看到了社會心理學的用武之處。當社會心理學家如此頻繁地發現——請回憶米爾格拉姆的服從實驗——只是簡單地問人們會如何反應,或者用什麼解釋他們的行為時,有時卻會得到錯誤的答案。本傑明·富蘭克林是正確的:“有三樣東西是極端堅硬的(困難,hard),那就是鋼鐵、鑽石以及認識自己。”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不僅需要做調查、詢問人們如何解釋他們自己,同時還要做實驗看看他們實際上做了什麼。

減少錯誤

由於存在易於犯錯的傾向,我們應該採取怎樣的措施,才能提高目擊者和陪審員的準確率呢?前美國總檢察官珍尼特·雷諾(Janet Reno)以及十年前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員會都曾向加里·韋爾斯尋求建議。後來,司法部集合了一群研究者、律師和法律執行部門的官員,最終制定了一本法律執行指導手冊(Technical Group,1999;Wells & others,2000)。這本手冊提供的建議,與最近加拿大對目擊者辨認程序的回顧所提供的許多建議相類似(Yarmey,2003a),其中包括訓練警察面詢者和管理嫌犯列隊指認的方法。

訓練警察面詢者

當羅納德·費希爾和他的合作者(Fisher & others,1987)調查了有經驗的佛羅里達警探對目擊者的面詢錄音記錄。他們發現一種典型的模式:以一個開放式的問題(“告訴我你記得什麼?”)開頭,之後警探會不時以提問打斷對方,包括一些答案很簡單的問題(如“他有多高?”)。而費希爾和蓋澤爾曼(Fisher & Geiselman,1996)以及這本新指導手冊認為,面詢一開始就應該允許目擊者進行未經提示的回憶。

如果面詢官一開始引導目擊者慢慢地回憶並重建當時的情景,那麼回憶將是最完整的。使他們回想當時看到了什麼,在想什麼,感覺怎樣,甚至可以顯現出當時的情景——比如,商店出納臺的一個營業員站在她當時被搶的位置——都可以提高回憶的準確率(Cutler & Penrod,1988)。給目擊者充足的、不受打斷的時間報告出腦子裡出現的一切後,面試官用啟發性問題引導目擊者回憶(如“聲音有沒有什麼特別之處?那個人的長相或者服飾有什麼不尋常嗎?”)。費希爾和他的同事(1989,1994)訓練警探們以這種方式問話,這時他們從目擊者那裡得到的信息增加了50%,而回憶錯誤率卻沒有增加。後來對42個研究的統計結果證實,這種認知面詢大量增加了回憶出的細節,並且無損於正確率(Kohnken & others,1999)。作為對此結果的反應,北美的大部分警官以及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所有警官都採用了這種“認知面詢”的程序(Geiselman,1996;Kebbell & others,1999)。FBI如今也在他們的訓練項目裡增添了這個程序(Bower,1997)。(這個程序同樣有望促進在口述歷史和醫學調查裡的信息蒐集。)

負責測查記憶任務的面詢官必須小心地使他們的問題不包含事先假定。洛夫特斯和吉多·贊尼(Loftus & Guido Zanni,1975)發現,像“你看到那個破的前燈了嗎?”之類的問題引起對不存在事件的回憶量,是沒有這種隱藏假定的問題“你看到過破的前燈嗎?”時的兩倍。

讓目擊者看大量的嫌犯照片,同樣會降低他們後來辨認罪犯的準確率(Brigham & Cairns,1988)。當目擊者不得不停下來思考、分析比較面孔時,錯誤尤其容易發生。用言語描述一個搶劫犯的臉,破壞了從一系列照片中對它的再認。某些研究者認為,這種“言語掩蔽”之所以發生,是因為人們調整了對面孔的記憶,使之適應言語的描述;另一些研究者認為,以詞語為基礎的描述,代替了無意識的知覺,或者使得難以接近無意識的知覺(Fallshore & Schooler,1995;Merissner & others,2001;Schooler,2002)。

準確辨認總是自動的,不需要太費力的。那張正確的臉是僅僅一下子就湧上來的(Dunning & Stern,1994)。戴維·鄧寧和斯科特·佩雷塔(Dunning & Perretta,2002)的最近研究表明,在少於10~12秒內作出辨認的目擊者,其準確率接近90%;需要更長一點時間辨認的目擊者,其準確率大體上只有50%。

減少錯誤的列隊指認

羅恩·沙特福德(Ron Shatford)案件表明,警察局裡列隊指認的組成可能導致錯誤的辨認(Doob & Kirshenbaum,1973)。在多倫多郊外的百貨商店搶劫案之後,當時的收銀員只能回憶出罪犯沒有帶領帶,“穿得很考究,長得也相當好看。”當警察把英俊的沙特福德排在11個相貌平平的人裡面,並且那11個人都打著領帶,這個收銀員很快就把他確認為罪犯。他服刑15個月後另一個人承認了罪行,這樣沙特福德才被重新審判並無罪釋放。

加里·韋爾斯(1984,1993)以及他的《目擊者證詞》指導手冊認為,能夠減少錯誤辨認的一個方法,就是提醒目擊者:他們看到的那個人可能在,也可能不在這個隊列裡。換句話說,給目擊者一組沒有包含嫌疑犯的“空的”隊列,從而篩選出那些做錯誤辨認的人。那些沒有認錯的目擊者,後來面對真實的隊列辨認時,也表現得更加準確。

在歐洲、北美、澳大利亞和南非的數十個研究顯示,當要求目擊者對一 人逐個地做出簡單的“是”或“不是”的判斷時,錯誤率下降了(Lindsay & Wells,1985;Steblay & others,2001)。同時出現隊列,會誘使目擊者在這些人中選出更像罪犯的那個。讓目擊者一次只看一個嫌疑者,就更可能做出準確的辨認,較少犯錯誤。如果目擊者同時看到了一組照片或一組人,他們就更可能選擇那個最像罪犯的人。

這些無需花費的程序,使得警方的列隊指認更像一個設計精妙的實驗。這裡有一個控制組 (由非嫌疑犯組成的隊列,或者模擬目擊者僅僅根據一般的描述試著猜測哪個是犯人的隊列)。實驗者對假設是無所知的 (是一個不知道誰是嫌疑犯的官員)。問題是按腳本 安排的,並且是不偏不倚 的。所以它們不會引起特定的反應偏差(程序也不會暗示罪犯在哪個隊列中)。在目擊者作證前,它們也阻止列隊指認之後的評論(“你找對人了”)所造成的信心膨脹。這樣的做法大大降低了人類天性的證實偏見(有了一個觀點後,尋求能夠證實該觀點的證據)。

雖然這些雙盲檢測程序在心理科學中已習以為常,但在罪行審判中卻不多見(Wells & Olson,2003)。但是,這樣的時代已為時不遠。新澤西州的總檢察官命令全州進行雙盲檢測,避免操縱目擊者指認嫌犯;進行逐個列隊指認,儘量減少在人群中進行簡單比較並從中選出最像罪犯的人加以定罪(Kolata & Peterson,2001;Wells & others,2002)。警察也可以用由肖恩·普賴克,羅德·林賽及其同事們(Pryke,Lindsay & others,2004)檢測過的新程序。他們請學生辨認曾訪問過教室的一個人,這種辨認是根據多種隊列進行的,即分開呈現的面孔、身體和聲音樣本的隊列。他們發現,能一致辨認同一個嫌犯——通過面孔、身體、聲音——的目擊者,幾乎都是十分精確的目擊者。

訓練陪審團

陪審員們能夠理性地評價目擊者的證詞嗎?他們瞭解列隊檢視的環境怎樣影響證詞的可靠性嗎?他們知不知道把目擊者的自信心考慮在內?他們能否認識到記憶如何被早先的誤導性問題、事件發生時的緊張、事件發生和提問之間的時間間隔、與嫌犯是否屬於相同種族以及其他細節的回憶是否模糊等等所影響呢?加拿大、英國和美國的研究顯示,陪審員不能完全理解上述大部分因素,而我們現在知道,所有這些因素都會影響目擊者的證詞(Culter & others,1988;Devenport & others,2002;Noon & Hollin,1987;Wells & Turtle,1987;Yarmey,2003a,b)。

為了培訓陪審員,現在專家們被頻繁地要求驗證目擊者的證詞(通常由被告的律師提出要求)。他們的目的是給陪審員一些你們剛才讀到的信息,幫助他們評價起訴方和被告目擊者雙方的證詞。表15-1列出了普遍公認的現象,它來自64個研究者對目擊者證詞的調查。

表15-1 目擊者證詞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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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現象足夠可靠,可以讓心理學家在法庭作證時呈現。

資料來源:From S. M. Kassin,V. A. Tubb,H. M. Hosch,& A. Memon(2001).

通過教給陪審員們在何種條件下目擊者的敘述是可以相信的,他們變得更具有辨別能力了(Culter & others,1989;Devenport & others,2002;Wells,1986)。另外,律師和法官也認識到一些重要的影響因素,這有助於他們決定何時可以要求或者排除列隊指認所得證據(Stinson & others,1996,1997)。

小結

近期數百個實驗上演了法庭的程序,因為社會心理學家們相信,法庭提供了最自然的場景,便於研究人們如何做出判斷;同時他們也相信,社會心理學的原理和方法,可以為重要的審判問題提供新的洞見。

實驗揭示,目擊者和陪審員都很容易形成一種錯覺,認為目擊者擁有的“心理記錄儀”是不會犯大錯的。但是當目擊者從記憶中構建和複述他所觀察到的事情時,錯誤就悄悄潛入了。研究提供了一些方法,能夠既減少目擊者報告中的錯誤,又減少陪審團運用該報告時的錯誤。

影響陪審團判斷的其他因素

被告的吸引力以及其與陪審團的相似性會使其判斷產生偏差嗎?陪審員能夠對法官的指示忠誠到何種程度呢?

被告的特徵

根據著名的審判律師克拉倫斯·達羅(Darrow,1933)所說,陪審員很少會給他們有好感的人判刑,或者宣告他們不喜歡的人無罪。他認為,審判律師的主要任務是組成一個對被告有好感的陪審團。這樣說正確嗎?另外,是否真的像達羅所說的那樣,“犯罪事實相對來說並不重要”嗎?

達羅言過其實了。有一個研究調查了3500多個刑事案件和4000多個民事案件,發現五分之四的案件裡法官同意了陪審團的決定(Kalven & Zeisel,1966)。儘管可能兩者都犯了錯誤,但有足夠明確的證據表明:陪審團能夠撇開他們的偏見,以事實為根據,達成一致的判決(Saks & Hastie,1978;Visher,1987)。事實起決定性作用。

不過,當讓陪審員做出社會決策時——這個被告是有意犯罪嗎?——就不光是事實起作用了。正如我們在第7章裡提到的,如果說話的人看起來很自信,也很有吸引力,那麼他的話也將更有說服力。陪審員不可能不對被告形成一定印象。他們能夠撇開這些印象,僅僅根據事實做出判斷嗎?

地位較高的被告常得到更為寬大的處理(McGillis,1979),由此看來的確存在一些起作用的文化偏差。但是現實中的案件是如此複雜多樣——犯罪的類型,被告的社會地位、年齡、性別以及種族——以至於很難區分出影響陪審團的那些因素。所以實驗者通常給模擬陪審員呈現相同的案件基本事實,只是變化一下被告的吸引力或者與陪審員的相似性,從而控制其他因素的影響。

外表吸引力

在第11章裡,我們提到存在外表吸引力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漂亮的人們看起來更像好人。邁克爾·埃弗蘭(Efran,1974)考察了這種刻板印象是否會影響學生對一起詐騙案的判斷。他問多倫多大學的一些學生,外表的吸引力是否會影響他們對犯罪的判斷,他們的回答說,“不,應該不會的。”到底會不會呢?事實證明是會的。埃弗蘭給其他一些學生呈現被告的照片,一個長得有吸引力,另一個則沒有什麼吸引力。結果發現,他們認為更有吸引力的被告更可能無罪,並建議給他最輕的懲罰。

其他實驗者也證實了,當證據不足或者很模糊時,審判通常會受到被告外表的影響(Mazzella & Feingold,1994)。戴安娜·貝里和萊斯利·澤布羅維茨-麥克阿瑟(Berry & Zebrowitz-McArthur,1988)讓人們判斷有著娃娃臉的被告和有著成熟面孔的被告是否有罪。結果發現,有著娃娃臉長相的成人(有著大大的圓眼睛,小下巴)看起來似乎更加天真無辜,並且通常更容易被判為過失犯罪,判為有意犯罪的案件較少。如果被定罪,沒有吸引力的人使人們覺得更危險,特別是那些性侵犯案件(Esses & Webster,1988)。而像辛普森那樣的人,正如一個有遠見的陪審員所說,“是一個英俊的傢伙”很可能成為不傷害他的理由。

在一個由BBC電視臺完成的大型實驗中,理查德·懷斯曼(Wiseman,1998)給觀眾看一個有關盜竊案的證據,其中只有一個變量。一些觀眾看到的模擬被告,正好符合100個人心目中罪犯的那種刻板印象——沒有吸引力、鷹鉤鼻子、小眼睛。共有64000個人打電話進來,其中41%的人判定他是有罪的。而在英國其他地區的觀眾看到的是長得很有吸引力,有著娃娃臉和大大的藍眼睛的人,結果只有31%的觀眾認為他有罪。

為了檢驗這些發現是否能夠推廣到現實生活中,克里斯·唐斯和菲力浦·萊昂斯(Downs & Lyons,1991)讓警衛隊員在40個德克薩斯法官審判輕罪之前評價1742個被告的外表吸引力。無論案件的類型是嚴重(如偽造罪),中度(如騷擾罪)還是輕度(如公眾酗酒),法官們對外表不好的被告都判了更高的保釋金和更嚴厲的懲罰(見圖15-5)。怎樣才能解釋這種戲劇性的效應呢?是因為外表沒有吸引力的人地位更低嗎?或者他們就像法官們認為的那樣,更容易逃跑或者犯罪嗎?或者,法官們只是忽略了羅馬政治家西塞羅的建議:“一個明智的人最優之處和最高職責,在於抵制外表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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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5 吸引力和審判

得克薩斯海灣法庭的法官對沒有吸引力的被告判了更高的保釋金和罰款。

資料來源:Data from Downs & Lyons,1991.

與陪審員的相似性

如果克拉倫斯·達羅(Clarence Darrow)所言“對被告是否有好感,會使判決帶上偏見”至少是部分正確的話,那麼其他可能影響好感的因素也應該起作用。在這些影響中有一個原理,在第11章裡也提到過,即相像(類似)會導致好感。當人們模擬陪審員時,他們對於與自己有著相同觀點、種族或性別(特別是在性騷擾案中)的被告更加有同情心(Selby & others,1977;Towson & Zanna,1983;Ugwuegbu,1979)。

這裡有一些例子:

  • 保羅·阿馬託(Amato,1979)讓澳大利亞學生們讀一個出於政治原因的偷竊案,被告是左翼或右翼分子,發現如果被告的政治觀點與學生自己的觀點相似,他們更容易將被告判為輕罪。

  • 庫基·斯蒂芬和沃爾特·斯蒂芬(Stephan & Stephan,1986)讓母語為英語的人們對一個被指控犯有襲擊罪的被告作判決,結果發現如果被告的證詞用的是英語而不是西班牙語或泰國語,人們就更可能認為這個被告沒有罪。

  • 當被告的種族符合罪犯的刻板印象時——如白人犯貪汙罪,而黑人犯汽車盜竊罪——模擬陪審團會作出更為嚴厲的裁決和懲處(Jones & Kaplan,2003;Mazzella & Feingold,1994)。在種族問題不那麼顯眼時,贊成無種族偏見觀點的白人,更可能在審判中表現出種族觀點(Sommers & Ellsworth,2000,2001)。

  • 根據克雷格·黑尼(Haney,1991)的報告,實際的重大案件中,數據顯示黑人被告通常被過分懲罰,或者作為受害者受害的程度被低估,或者兩者都存在。對1992年和1993年的8萬個判決案件的分析發現,在具有同樣的犯罪嚴重性和犯案歷史時,美國聯邦法官(其中只有5%為黑人)對黑人判的刑期要比白人判的刑期長10%(Associated Press,1995)。同樣,謀殺白人的黑人被判為死刑的概率,要大於謀殺黑人的白人(Butterfield,2001)。

[對辛普森是否有罪的判斷,在種族內部也有分歧。那些關注於性別特徵的白人婦女,特別可能認為辛普森有罪。以種族為其核心特徵的非洲裔美國人,特別可能認為辛普森無罪(Fairchild & Cowan,1997;Newman & others,1997)。]

似乎我們對一個我們認同的被告更有同情心。如果我們認為自己不可能犯罪,那麼就很可能認為那些像我們的人也不會犯罪。這就幫我們解釋了在熟人強姦案中,為什麼男人比女人更容易判被告無罪(Fischer,1997)。這也同時解釋了為什麼在辛普森審判之前的一次全國性調查表明,有77%的白人將這個案子看成是至少“相當強烈地”不利於他的,相同的看法只存在於45%的黑人身上(Smolowe,1994)。這同樣也解釋了,為什麼當全是白人的陪審團宣判,暴力虐待了非洲裔美國人羅德尼·金的白人警察被無罪釋放時,會爆發大規模的騷亂。人們都爭論:如果一個沒有武器的白人被四個黑人警官追趕並逮捕,而且被暴打了一頓後,相同的陪審團還會無罪釋放他們嗎?

理想情況下,陪審團在法庭上可以拋棄他們的偏見,用開放的心態進行審判。正如美國憲法的第六修正案所說:“被控告者應該有權得到公正陪審團迅速而公開的審判。”當考慮到客觀性時,法律系統更類似於科學。因為科學家和陪審團要求證據。法庭和科學都有講證據的規則,兩者都要有翔實的記錄,並且都認為如果有相同證據,其他人都會作出同樣的決定。

當證據清晰而陪審團又集中注意在上面時(同樣當他們重讀證詞並爭論其意義時),他們的偏差實際上是最小的(Kaplan & Schersching,1980)。證據的質量,要比個別陪審員的偏見更為重要。

法官的指示

在法庭上,法官指示陪審團忽略帶有偏見的信息。我們每個人都能回憶起這樣的法庭劇鏡頭——一名律師大聲說,“尊敬的閣下,我反對!”於是,法官認可他的反對,並命令陪審團忽略對方律師暗示性的提問,或是目擊者的陳詞。

現在,幾乎美國所有的州都有“強姦案保護”法令,以禁止或限制提供關於受害者先前性行為的證詞。這種證詞雖然和當前的案子沒有關係,但往往會引起陪審團對被指控的強姦犯關於該女子同意發生性關係的辯護產生同情(Borgida,1981;Cann & others,1979)。然而,如果這種可信的、非法的或帶有偏見的證詞從被告嘴裡不經意地漏出,或經目擊者不假思索地說出,陪審團真的會按法官的指示去忽略它嗎?而法官提醒陪審團成員“問題的關鍵不是你喜歡被告與否,而是他有沒有犯罪”就夠了嗎?

極有可能不是這樣。一些實驗者報告說陪審團會關注既定程序(Fleming & others,1999),但是有時讓他們忽略一些不被允許的證據則是困難的,比如被告的前科。在一項研究中,斯坦利·休、羅納德·史密斯、凱茜·考德威爾(Sue,Smith,& Caldwell,1973)向華盛頓大學的學生提供了一場雜貨店搶劫凶殺案的描述,及原告和被告的陳詞概要。當原告的陳詞空白無力時,沒有人會判斷被告是有罪的。當加上了一盤和案件有牽連的被告的電話錄音帶時,有三分之一的學生認為這個人是有罪的。法官關於錄音帶不是合法證據而應該被忽略的指示,無法消除這一破壞性證詞的影響。

實際上,莎倫·沃爾夫和戴維·蒙哥馬利(Wolf & Montgomery,1977)發現法官關於忽略證詞的命令——“這在你們對案件的思考中不應起任何作用。你們沒有別的選擇,只能忽視它”——甚至可能適得其反,助長證詞的影響力。或許這種聲明造成了陪審員的逆反 (reactance);或許它們使得陪審員對不被允許的證詞變得敏感起來,就像我提醒你看完這句話時不要看你的鼻子一樣。法官可以輕易地把不被允許的證詞從法庭記錄上抹掉,卻不能把它們輕易地從陪審員的思想裡抹掉。就像審判律師有時說的那樣,“你不能讓鐘不鳴。”對於帶有情感色彩的信息,就更是如此(Edwards & Bryan,1997)。與這種不被允許的信息不那麼情感化(“用致命武器攻擊”)相比,當陪審團為對被告行為活靈活現的描述(“砍死一名婦女”)所吸引時,法官命令忽略的指示就更容易適得其反。即使後來陪審團聲稱,他們已經忽略了不被允許的信息,這些信息也可能已經改變了他們對其他信息的分析。

審訊前的公開報道也很難被忽略,特別是在真實的陪審團和性質嚴重案件的研究中(Steblay & others,1999)。在一項大規模實驗中,傑弗裡·克雷默和他的同事(Kramer & others,1990)讓大約800名模擬陪審團成員(大部分抽自真實的陪審團名單)接觸到有關一名有前科男子的新聞報道,這名男子現在被指控搶劫超市。在陪審員看過重現當時場景的審訊錄像帶後,他們要麼聽到、要麼沒有聽到法官關於忽視審訊前公開報道的指示。但是法官勸誡的效果卻為零。更有甚者,那些被公眾影響而帶有偏見的人們通常否認受到了影響,並且,這種否認使得要減少有偏見的陪審員數目變得困難(Moran & Cutler,1991)。在實驗中,甚至讓模擬陪審員發誓保證公正性、願意忽視前期信息,都不能削減審訊前公開報道的影響(Dexter & others,1992)。這樣看來,辛普森的律師就有理由為審訊前鋪天蓋地的公開報道而擔心;而法官也有理由命令陪審團成員不要觀看相關的媒體公開報道,並在審訊過程中把他們與外界隔離起來。

法官可能希望,並且現有研究也有某些證據認為,在審議時,那些使用不被允許的信息的陪審員會被阻止這樣做,陪審團的裁決因此不會受到這些證據的太多影響(London & Nunez,2000)。為了把不被允許的證詞的影響力降到最低,法官通常事先提醒陪審團注意某些特定類型的證據是無關的,如強姦案受害者的性經歷。一旦陪審員根據這些證據形成了印象,法官勸誡的效果就要小得多(Borgida & White,1980;Kassin & Wrightsman,1979)。這樣看來,據維基·史密斯(Smith,1991)報告,一個審訊前的開庭訓練是有效的。對陪審團成員進行法律程序和辯護標準的指導,有助於提高他們對審訊程序的理解,增強他們直到聽完所有審訊信息再做判斷的意願。

更有效的是,法官可以在陪審團聽到不被允許的證詞之前就切斷它們,比如用錄製證詞的錄像帶,刪除未經許可的部分。現場證詞和錄製證詞,與現場和錄像帶裡的列隊指認一樣,都具有影響力(Cutler & others,1989;Miller & Fontes,1979)。也許,以後的法庭應該裝有和實物一樣大小的電視監視器。持反對意見的批評者認為,這種程序使陪審團無法觀察到被告和其他人對證據做出的反應。贊成者則認為,錄像的方式不僅可以使法官剪輯不被允許的證詞,還可以加速審訊進程,同時使目擊者在記憶消退前講述關鍵事件。

其他因素

我們已經討論了三個法庭上的要素——目擊者證詞,被告的特徵和法官的指示。研究者也考察了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在密歇根州立大學,諾伯特·克爾和他的同事們(Kerr & others,1978,1981,1982)研究過這些問題:一個可能的嚴厲懲罰(如死刑)會使陪審團不願做出判決嗎——洛杉磯的檢察官們是因此不要求給辛普森判死刑嗎?有經驗的陪審員做出的判決與那些新手們的判決有所不同嗎?當受害者較有吸引力或受害嚴重時,被告會被處以更重的刑罰嗎?克爾的研究結果表明,這三個問題的答案都是“是的”。

馬克·阿利克、特雷莎·戴維斯(Alicke & Davis,1989)和邁克爾·恩佐、溫迪·霍金斯(Enzle & Hawkins,1992)所做的實驗表明,受害者的特點會影響到陪審團對過失和刑罰的判斷,即使是連被告都沒有注意到這一點的時候。以1984年“地鐵警衛”案中的伯納德·戈茨為例。當四個青年在紐約的一個地鐵車站走近他並向其索要五美元時,受到驚嚇的戈茨拔出裝有子彈的手槍向他們開槍,射死了其中三個,剩下一個局部癱瘓。戈茨被指控為蓄意謀殺,這引起了公眾的強烈抗議,並對戈茨表示支持。公眾之所以如此,部分是基於那幾個青年普遍有犯罪記錄,而且當時他們中的三個帶有藏匿的尖利螺絲刀。雖然戈茨並不知道這些,但他開脫了被指控的蓄意殺人罪,而僅被判以非法擁有武器罪。

小結

案件的事實通常有足夠的說服力,使陪審團放下偏見給出一個公正的判決。然而,當證據模糊時,陪審團往往傾向於用他們先入為主的偏見來解釋案件,並對有吸引力或者與自己相似的被告表示同情。

當陪審團接觸到破壞性的審訊前公開報道或不被允許的證據時,他們會聽從法官的指示將其忽略嗎?在模擬審訊中,法官的命令有時候是被遵守的,但是通常,特別是當法官的勸誡出現在印象形成以後,則沒有被遵守。研究者還研究了其他因素的影響,如受害者的特徵。

什麼影響了個體陪審員

判決取決於法庭上所發生的事情——目擊者的證詞,被告的特徵,法官的指示。同時,判決也取決於作為個體的陪審員怎樣處理信息。

法庭對於“普通陪審員”的影響值得思考。但是,沒有一個陪審員是所謂的普通陪審員,每一個人都把他的態度和個性帶進了審訊室。並且當他們商議時,陪審員之間是相互影響的。所以,兩個關鍵的問題是:(1)判決是怎樣被作為個體的陪審員的心理傾向所影響的?(2)判決又是怎樣被群體商議所影響的?

陪審員的理解

為了對陪審團的理解作出探討,南希·彭寧頓和裡德·黑斯蒂(Pennington & Hastie,1993)抽取法院陪審團人員作為模擬陪審員,觀看真實的審訊過程。在做出決策的過程中,這些陪審員首先編造了一個令所有證據都能說得通的故事。例如,在觀察一場謀殺案審訊時,一些陪審員得出結論認為,被告由於爭吵而被激怒,他拿起刀,找到受害者並將其捅死。另一些人則推測,受到驚嚇的被告拿起一把他用來自衛的刀,卻碰到了死者。當陪審團成員開始商議時,通常會為發現其他人編造的故事與己不同而感到吃驚。這就意味著——研究也同時證明——當律師以敘事也就是故事的形式提出證據時,陪審員最容易被說服。在重罪案(全國判罪率達80%)中,原告陳詞比被告陳詞更多地採取敘事的形式。

理解指示

接下來,陪審團成員必須領會法官做出的關於有效判決範疇的指示。為了使這些指示行之有效,陪審員必須首先理解它們。一個又一個的研究卻發現:許多人並不理解法官用以指示的標準法律術語。根據案件的類型,陪審團會被告知辯護的標準應該是“佔優勢”的證據,“清楚又可信”的證據,或是“沒有理由懷疑”的證據。這些陳述在法律界中其含義都是確定惟一的,但在陪審員的腦子裡卻可能產生不同的理解(Kagehiro,1990)。在一項內華達州的犯罪指示研究中,觀看指示錄像的人僅能對向他們提出的89個問題中的15%做出回答(Elwork & others,1982)。

法官也會提醒陪審團,在他們權衡每一項新證據時,要避免過早地下結論。但是,不只對大學生,就是對從未來的陪審團成員中選出來的模擬的陪審團成員的研究都表明了,易受感動的人類確實有過早的判斷,而這種過早的判斷確實影響了他們如何解釋新的信息(Carlson & Russo,2001)。

在觀察了真實案例和採訪了那些陪審員之後,斯蒂文·阿德勒(Stephen Adler,1994)發現“很多真誠又嚴肅的人們——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遺漏了要點,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些不相關的問題上,屈從於難以識別的偏見,看不透最廉價的對同情或憎惡的訴求,因而通常搞砸了自己的工作。”

伊梅爾達·馬科斯(Imelda Marcos)因轉移價值數億美元的菲律賓貨幣到美國銀行以供己用而受到指控。在對她的審訊中,律師排除了任何知道她在其丈夫專制統治中扮演何種角色的人。由於不甚瞭解複雜的貨幣交易,這些坐在陪審團席位上的不知情的人們,反而開始表達對伊梅爾達的同情——她不過是一個身著黑衣,手持念珠,抹著眼淚的女人(Adler,1994)。

如果隨著程序從決定有罪還是無罪的審訊階段進入到定罪階段,判斷標準要發生變化的話,那麼,陪審團成員就更要糊塗了(Luginbuhl,1992)。例如,在北卡羅來納,陪審團只有當存在“無理由懷疑的證據”時才可以進行定罪。但是,當判斷是否存在減輕罪責的情況(如童年時曾受虐待),以致可避免死刑判決時,一個“佔優勢的證據”就足夠了。

最後,陪審團還得在自己的解釋與判決的範疇之間作一比較。例如,當用到法官關於法律上正當防衛的定義時,陪審員必須決定“按在牆上”是否和他們理解的“不能逃跑”的情況相一致。通常情況下,法官那抽象的、滿是術語的判決範疇的定義,敵不過陪審員自己腦海裡想像的犯罪場面。維基·史密斯(1991)認為,不管法官的定義怎樣,如果被告的行為與陪審員關於“暴力行為”、“攻擊”或“搶劫”的形象一致,他們就會認為這個人有罪。

理解統計信息

對在辛普森的前妻和她的同時受害者被謀殺現場發現的血液進行的測試顯示,血斑符合辛普森的血蛋白組合,而不符合被害者的。根據每二百個人中只有一個有這樣的血型,控方推斷有99.5%的可能辛普森就是凶手。但是辯方認為,二百比一意味著,凶手可能是洛杉磯至少四萬人中的任何一個。面對這樣的理由,威廉·湯普森和愛德華·舒曼(Thompson & Schumann,1987)報告說,五個人中會有三個人不大相信血型證據的重要性。事實上,雙方的律師都錯了。這一證據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那其餘四萬人中幾乎很少有人可能被合理地認為是嫌疑犯。但是,99.5%的說法又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被告被起訴,只有部分原因是因為他的血型相符。[艾倫·德肖威茨(Alan Dershowitz),辛普森的一位辯護律師,向媒體宣稱在一千個虐待妻子的男人中只有一個後來會殺了她。而批評者認為更重要的是,一個丈夫若是虐待妻子並且她的妻子被謀殺了,他可能有罪的概率。根據現有的數據,喬恩·默茨和喬納森·考爾金斯(Merz & Caulkins,1995)計算出其概率為81%。

當更精確的DNA測試發現與辛普森的血型相符後,原告就爭辯說這種匹配的機會僅有一億七千萬分之一,同時,被告的辯護律師則表示專家懷疑DNA測試的可信性。但是,加里·韋爾斯(Wells,1992)及基思·尼德邁耶和他的同事們(Niedermeier & others,1999)報告說,即使人們(包括有經驗的審判法官們)理解純粹的統計概率,他們仍可能不被說服。例如,藍色公交公司有80%的輪胎符合軋死一隻狗的公交車軌跡,而灰色公交公司的只有20%,但是他們很少因此給藍色公交公司定罪。原始數據允許可能的其他選擇出現——這場事故是由灰色公交公司的那20%的輪胎製造的。但是若有目擊者目擊該公車是藍色的,人們通常就會給它定罪,即使這個目擊者被證實只有80%做出正確判斷的可能性。在第一個案例中,這種似乎可行的其他場景產生了一個心理差異,這種差異存在於說一件事情有80%的可能性是真實的,與說一件事情在80%的置信概率水平上是真實的之間。

這樣看來,純粹的數字必須有可信的情節來支持。於是,韋爾斯說,在多倫多一樁母親為孩子尋求父親監護敗訴的案子中,血液測試已經說明有99.8%的可能性那名男子就是孩子的父親。但是,在該男子堅持了自己的立場,有力地否決了這項斷言後,她敗訴了。

增強陪審團的理解

理解陪審團成員是怎樣誤解法官指示和統計信息,是邁向更好決策的第一步。下一步是讓陪審員們可以接觸到法院文本,而並非強制他們僅憑記憶來處理複雜的信息(Bourgeois & others,1993)。再下一步是,設計並檢驗更清晰、更有效的方式來提供信息——這是一些社會心理學家目前正在從事的工作。例如,當法官在量上規定了證據必需的標準時(如51%,71%或91%的確定性),陪審員就會理解和恰當地做出反應(Kagehiro,1990)。

當然了,就像《伊利諾伊州死刑判決法案》要求的,必須有一個更簡單的方式告訴陪審員,不要在可辯護的情形下對謀殺案件做出死刑判決:“如果你們從對證據的考慮中不是一致地發現,沒有任何可以減緩的因素足以避免死刑判決,那麼你們應該簽署一份要求法庭做出其他判決的決議”(Diamond,1993)。當給予陪審員用簡單語言重寫的指示時,他們不大會受法官偏見的影響(Halverson & others,1997)。

菲比·埃爾斯沃思和羅伯特·莫羅(Ellsworth & Mauro,1998)根據陪審團研究得出令人沮喪的結論:“法律指示通常以這樣一種方式給出,即挫傷最認真地去理解的意願……它的語言技術性太強,並且……既沒有任何嘗試去評估陪審員對法律的錯誤預見,也沒有提供任何有益的教育。”

陪審團的選擇

既然在陪審員之間存在各種個體差異,審訊律師會不會利用陪審團選擇程序,使組成的陪審團有利於自己呢?法律人士認為有時候這是可能的。美國審訊律師協會的一位主席大膽地宣稱:“審訊律師善於協調人類行為中細微的差異,從而發現最微小的偏見的跡象,或難以達成合適決議的可能性”(Bigam,1997)。

如果留意的話會發現人們對他人的判斷易於出錯,可社會心理學家懷疑律師頭腦中裝備了調節良好的社會輻射計數器。在美國一年大約6000場審訊中,顧問們——其中有些是美國審訊顧問協會的社會科學家——幫助律師挑選陪審員和設計策略(Gavzer,1997;Miller,2001)。在一些著名的案件中,調查研究者利用“科學的陪審團選擇法”幫助律師除去那些不易引起共鳴的人。一樁著名的案子捲入了兩名尼克松總統的前內閣成員,即保守派人士約翰·米切爾和斯坦斯(John Mitchell & Maurice Stans)。調查表明,從被告方的觀點出發,最糟糕的陪審員可能是“一個自由派的猶太民主黨員,這個人讀《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聽瓦爾特·克朗卡特(Walter Cronkite),對政治事件很感興趣,又對水門事件知之甚多”(Zeisel & Diamond,1976)。在最初九場審訊中,依靠“科學的”選擇方法,被告方贏了七場(Hans & Vidmar,1981;Wrightsman,1978)。(然而,我們無法知道,如果不用科學的選擇陪審團的方法,九場中到底可贏幾場。)

現在,許多審訊律師利用科學的陪審團選擇法,找出一些問題並用它們排除對自己委託人有偏見的陪審員,並且大部分人報告結果是令人滿意的(Gayoso & others,1991;Moran & others,1994)。當法官問,“如果您讀過一些會對這個案子產生偏見的內容,請舉手”,大部分陪審員不會直接承認他們的先入之見。這需要進一步提問使其暴露。比如,如果法官允許律師試探預期的陪審員對毒品的態度,這名律師就可以據此猜測他們在一樁毒品交易案件中會做什麼樣的判決(Moran & others,1990)。同樣,一個承認“不太相信精神病醫師的證詞”的人,較不易接受對精神病患者的辯護(Cutler & others,1992)。

對一個案例具體特點的反應是有個體差異的。種族偏見與種族問題案件相關;性別觀念似乎只與強姦或襲擊婦女案件的判決有關;個人責任信念與集體責任信念之間的權衡,與起訴公司的工傷賠償案件有關(Ellsworth & Mauro,1998)。

儘管科學地選擇陪審團是刺激的,也是關乎道義的,實驗仍然表明:態度和個人特徵並不總是能預測判決。“沒有神奇的問題可以用來詢問未來的陪審員,甚至也沒有一項保證可以說,一項特殊調查就能探知有用的態度—行為之間的關係或個性—行為之間的關係,”斯蒂芬·彭羅德和布賴恩·卡爾特(Penrod & Culter,1987)警告。研究者米切爾·薩克斯和裡德·黑斯蒂(Saks & Hastie,1978)也表示同意:“研究一致表明,實質上,與陪審團成員個性特點相比,證據對於陪審員的判斷是一個更為有力的決定因素”(p. 68)。最佳的結論是,對一些案子來說,顧問選擇陪審團確實能造成一些差別,但這類案子是稀少的,而且相互之間相去甚遠”,尼爾·克雷塞爾和多利特·克雷塞爾(Kressel & Kressel,2002)補充道。在法庭上,陪審員公開作公正誓言和法官促使其“公正”的指示,都強有力地讓絕大部分陪審員遵循公正準則。

實驗表明,只有當證據模糊時,陪審員的個性和總體態度才產生影響。而且,加里·莫蘭(Gary Moran)及其同事認為,如果科學選擇陪審團的做法比依靠律師對陪審員傾向的預感更勝一籌,那麼在一樁重要的案子裡,你又何樂而不為呢?

話雖如此,不同案例的差異,尤其是證據方面的差異,才是最關鍵的。薩克斯和黑斯蒂總結道,“不論和陪審團相關與否,這在人類行為方面都意味著,雖然我們是不同的個體,但我們的差異在很大程度上被我們的相似點所掩蓋。並且,我們可能遇到的情形要比遇到這些情形的人要複雜得多”(p.69)。

“死刑認定”陪審員

一個封閉的 案件可以由那些入選陪審團的人來決定。在刑事案件中,那些不反對死刑判決的人——也就是那些在允許死刑的情況下易於做出決策的人——更傾向於贊成起訴,認為法庭縱容了罪犯,並反對保護被告的憲法權利(Bersoff,1987)。簡單地說,那些支持死刑判決的人更關心控制犯罪率,而非法律的應有程序。當法庭遣散可能對死刑判決心存猶疑的陪審員時——這是辛普森案的原告方未做的——將形成一個更可能做出定罪表決的陪審團。

在這個問題上,社會科學家“在偏見對死刑認定的影響上的認識是基本一致的,”克雷格·黑尼(1993)報告說。研究記錄是“統一”的,菲比·埃爾斯沃思(Ellsworth,1985,p.46)說:“死刑案件中的被告,面對那些傾向於給他定罪的陪審員,確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不僅如此,傾向於定罪的陪審員往往更加專斷——他們更加嚴厲和具有懲罰性,無視可以減輕罪責的情況,對社會底層的人也更加傲慢(Gerbasi & others,1977;Luginbuhl & Middendorf,1988;Moran & Comfort,1982,1986;Werner & others,1982)。

由於法律體系是依據傳統和先例運行的,這些研究成果也只能緩慢地改變實際司法工作。198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一項有爭議的決定中推翻了一個低層法院的裁決,認為其“死刑認定”陪審員確實有偏見。埃爾斯沃思(1989)認為,在這個案例中,最高法院對有說服力的和前後一致的證據不予理睬,部分是因為本案“死刑認定上有主觀性”,部分是因為擔心,判決上千人死刑的話會導致社會秩序混亂,而不得不重新考慮。最高法院希望把這種解決方法應用到以後的案例中去,也就是說,召集不同的陪審團(a)確定當處以死刑的凶殺案的罪行,並量刑判決;(b)並且在給出罪行後,能夠聽取關於罪犯動機因素的更多證據,從而在死刑和監禁之間做出選擇。

但是,這裡有一個至關重要的深層問題:是否死刑本身,就是在美國憲法關於“殘忍的和罕見的刑罰”的禁令之下呢?其他一些國家是這樣認為的。就像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西歐和大部分南美國家的讀者所知道的那樣,他們的國家是禁止做出死刑判決的。在美國,公眾態度是傾向於支持任何盛行的做法的(Costanzo,1997)。但是美國民眾贊成死刑判決的態度似乎正在軟化。在1994年達到了80%,2002年就降為70%了(Jones,2003)。在伊利諾伊州13名男子由於新證據被免除死刑判決後,州長喬治·瑞安(George Ryan)宣佈了緩期執行(Johnson,2000)。

每100000人中的平均殺人案發率

  • 全美:9

  • 有死刑的州:9.3

資料來源:《科學美國人》,2001年2月

在與量刑的博弈中,美國的法院在考慮法庭量刑時是否過於專斷,量刑時是否帶有種族偏見,是否這種合法的殺人會減少非法殺人的情況。社會心理學家馬克·科斯坦佐(Costanzo,1997),克雷格·黑尼和迪恩·洛根(Haney & Logan,1994)認為,社會科學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是清楚的。就制止犯罪問題來說,有死刑的州的刑事殺人案發率並沒有因此更低。刑事殺人案發率沒有因為某些州採取死刑判決而降低,也沒有因為廢止這項刑罰而升高。當因一時衝動而觸犯刑律時,人們不會因為計算後果(無假釋的終身監禁也是一個有力的制止因素)而止步。此外,死刑量刑輕重也是不一致的(田納西州是紐約的四十倍),並且在貧窮的被告那裡,辯護常常是很虛弱無力的(Economist ,2000),因此他們也更多地被處以極刑。然而,最高法院還是認為,認可死刑案件陪審團,其本身就是同樣地位的陪審團的代表,並且“死刑無疑是一個有意義的威懾因素。”

大驚失色的社會科學家說,撇開人道主義不談,面對矛盾的證據時,我們依據什麼,堅持我們懷有的假定與直覺?為什麼不將文化因素加入測試當中?如果它們找得到支持,豈不是更好。如果由於矛盾的證據而陷入僵局,這對他們當然更糟。這種批判性思維的理想,正是心理科學與公民民主的推動力。

小結

事關重要的不僅僅是法庭上所發生的,陪審員的內心和他們之間的關係同樣重要。

在判斷的形成中,作為個體的陪審員:(1)構思出一個可以解釋證據的故事;(2)考慮法官的指示;(3)在他們的理解與可能的裁決之間作出比較。在一個封閉案件中,陪審員個人的特徵會影響他們的判斷。支持死刑或者非常專斷的陪審員更易於給特定類型的被告定罪。然而,最重要的不是陪審員的個性和總體態度,而是他們必須對之做出反應的情境。

群體因素對陪審員的影響

哪些因素影響到個體的陪審員把他們的預先判斷聯合成一個群體決定這一過程?

設想一下,陪審團剛剛結束一場審訊,走進陪審團房間開始商議。研究者哈里·卡爾文和漢斯·蔡塞爾(Kalven & Zeisel,1966)報告認為,約有2/3的陪審團最初不會就一項判斷達成一致的裁決。但是,經過討論95%會產生一致意見。很明顯,群體影響起了作用。

僅僅在美國,一年就有30萬次要從300萬人中抽選出小群體承擔陪審團責任,集合起來做出一個集體決定(Kagehiro,1990)。他們和其他地方的陪審員一樣,會受到塑造其他決策群體的社會影響因素的制約嗎,比如多數派或少數派模式,群體極化或是小集團意識?讓我們從一個簡單的問題開始:如果我們知道陪審員最初的傾向,我們能夠預測他們的判斷嗎?

法律禁止觀看真實的審議過程。因此研究者模仿這一過程。他們向模擬陪審員提供一個案例,並讓他們像真實陪審團那樣進行審議。在伊利諾伊大學進行的一系列這類研究中,詹姆斯·戴維斯等人(Davis,Holt,Kerr,& Stasser)測試了各種數學模型來預測群體決定,包括模擬陪審團的決定(Davis & others,1975,1977,1989;Kerr & others,1976)。陪審員們的最初判斷的某種數學組合能夠預測最終的群體決定嗎?戴維斯和他的同事發現,最佳預測模型會隨案件的性質而變化。但是許多實驗表明,“2/3多數”是最好的:群體裁決通常是那個最初被至少2/3的陪審員支持的選擇。沒有達到這個多數,陪審團往往會懸置不決。

同樣地,卡爾文和蔡塞爾對陪審員的調查也發現,陪審團中有90%的人可能達成在第一輪投票中被多數支持的決定。雖然你我也會幻想,某天一個勇敢的陪審員獨自一人改變多數決定,可事實上這種情況極少發生。

少數派的影響

很少發生,但有時也是可能的,就是最初的少數派意見後來佔了上風。一個典型的12人陪審團就像一個典型的小型的大學課堂:三個最沉寂的人幾乎什麼也不說,三個最有發言欲的人貢獻了一半以上的談話(Hastie & others,1983)。在米切爾-斯坦斯(Mitchell-Stans)審判中,四個陪審員堅持要無罪釋放,並且不斷發表意見,最後他們贏了。對少數派影響的研究顯示,如果佔少數的陪審員能夠保持一致、堅持不懈、信心十足,他們將最有說服力,特別是當他們能夠引起某些人倒戈時(Gordijn & others,2002;Kerr,1981)。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米切爾-斯坦斯審訊中最有影響力的少數派陪審員安德魯·喬(Andrew Choa)是一個受過良好教育的《紐約時報》的讀者——一個並不符合調查結果所概括的、對被告有同情傾向的陪審員。但是,喬也是尼克松政府忠誠的支持者,同時他還是一家銀行的副總裁,經常以向其他陪審員提供各種好處而受到歡迎,如帶他們在銀行私有的禮堂看電影(Zeisel & Diamond,1976)。喬的例子也說明了陪審團實驗中一個普遍的發現:社會地位高的男性陪審員往往是最有影響力的(Gerbasi & others,1977)。

群體極化

陪審團的審議過程還以其他一些有趣的方式轉變了人們的看法。在實驗中,審議通常加強了最初的意見。例如,羅伯特·佈雷和奧德麗·諾貝爾(Robert Bray & Audrey Nobel,1978)讓肯塔基州立大學的學生聽取30分鐘的謀殺案審訊錄音帶。然後,在設想被告有罪的條件下,他們提出予以監禁。高專斷性的小組起初建議嚴厲懲罰(56年),在商議後則變得更加嚴厲(68年)。低專斷性的小組起初較為寬大(38年),商議後更加寬大(29年)。

陪審員中會發生群體極化的證明,來自裡德·黑斯蒂、斯蒂文·彭羅德、南希·彭寧頓(Hastie,Penrod,& Pennington,1983)所做的一個宏大的研究。他們把選自馬薩諸塞州的69個十二人陪審團集合在一起,分別向每一個陪審團再現了一個真實謀殺案例,裡面的角色由一位有經驗的法官和真實的律師扮演。然後,讓這些人在陪審團房間裡商議這個案件,時間不限。由圖15-6可見,證據是說明有罪的:4/5的陪審團在商討前認為被告是有罪的,但是不夠確定“過失殺人罪”這個較輕的定罪是否是他們最願做的選擇。經過討論後,幾乎所有的人都同意原告是有罪的,而且大部分的人現在選擇一個較重的定罪——二級謀殺。可見,通過商議,他們最初的傾向被加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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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6 陪審團中的群體極化

在一場高度仿真的模擬謀殺案審訊中,828個馬薩諸塞州的陪審員陳述了他們最初的裁決選擇,然後就這個案子商議了不同的刑期,從三小時到五天不等。商議加強了最初的傾向,也就是支持原告。

寬大

在許多實驗中,商議的另一個奇特的效果浮出水面:特別是當證據並未充分說明有罪時,參與商討的陪審員通常變得更加寬容(MacCoun & Kerr,1988)。這修正了“2/3多數原則”,因為即使只有一個勉強的多數支持無罪判決 ,它通常也會勝出(Stasser & others,1981)。此外,支持無罪的少數派會比支持定罪的少數派擁有更多成功的機會(Tindale & others,1990)。

又一次,對真實陪審團的調查證實了實驗室的結果。卡爾文和蔡塞爾(Kalven & Zeisel,1996)報告說,在那些多數派沒有成功的案例中,審判結果通常轉為無罪(例如米切爾-斯坦斯案的審判)。當法官和陪審團意見不一致時,也通常是因為陪審團認為法官想定罪的那個人是無罪的。

可能是“信息性影響力”(來源於其他人有說服力的論證)增加了寬大處理嗎?“無罪推定”和“沒有理由懷疑的證據”原則,給那些支持定罪的人增加了證明方面的困難。也許是“規範性影響力”造成了寬大的效果,這種情形通常發生在自認為公正的陪審員,遇到了那些比他更關心對可能無辜的被告予以保護的陪審員時。

12個人會比1個人要好嗎

在第8章,我們已經知道,在“客觀準確的答案存在於何處”這一思辯問題上,群體判斷優於大多數個人的判斷。陪審團也存在類似的情況嗎?在商議時,陪審員通過強調自己的觀點來試圖改變他人的判斷,從而施加規範性壓力。但是,他們也共享信息,從而擴大彼此對案件的瞭解。那麼,信息性影響力會產生更好的集體判斷嗎?

證據雖然不夠充分,但是令人鼓舞。群體比個體成員能更好地回憶審訊中的信息(Vollrath & others,1989)。有時,群體商議不僅去除了一些偏見,而且也把陪審員的注意力從他們自己的預先判斷吸引到事實證據上來。看起來,十二個人確實比一個人要好。

6個人會和12個人一樣好嗎

為了保持他們的英國傳統,美國和加拿大的陪審團習慣上都是由12人組成的,他們的任務是達成共同意見——一個全體一致的判決。然而,在20世紀70年代早期提起公訴的幾件案子中,美國最高法院宣佈,對於民事案件或不可能涉及死刑的州內刑事案件,法庭可以使用6人組成的陪審團。不僅如此,高等法院還肯定了各州有權利允許並非一致意見的判決,甚至支持路易斯安那州一個基於9:3選票的判決(Tanke & Tanke,1979)。最高法院聲稱,沒有理由認為較小的陪審團,或沒有達成完全一致意見的陪審團,就會和傳統陪審團在商議和決策上有什麼不同。

最高法院的設想,既引發了來自法律學者的大量批評,也遭受了社會心理學家雪崩般的指責(Saks,1974,1996)。一些批評僅是簡單的統計問題。例如,若一個社區總陪審團候選人的10%是黑人,那麼,只有72%的12人陪審團,或只有47%的6人陪審團可以期望有至少一個黑人。可見,小規模的陪審團較難反映出社區的多樣性。並且,如果在一個給定案例中,最初有1/6的陪審員支持無罪判決,這在6人陪審團中只是一個人,在12人中就有兩個人。最高法院認為,從心理學角度分析,這兩種情況沒有什麼區別。但是從我們對從眾效應所做的討論可以知道,一個人的少數派抗拒群體壓力,要比兩個人的少數派難得多。從心理學上來說,一個分裂為10:2的陪審團並不等於一個分裂為5:1的陪審團。毫不奇怪,12個人的陪審團面臨一個懸而不決的判決的可能性,是6人陪審團的兩倍(Ellsworth & Mauro,1998,Saks & Marti,1997)。[擱置未決情況不成其問題,因為在最近13年間的59511件刑事審判案中,只有2.5%是擱置未決的,67992件聯邦民事審判案中只有0.6%擱置未決(Saks,1998)。

其他的批評建立在詹姆斯·戴維斯等人(1975),以及查倫·內梅斯(Nemeth,1997)和米切爾·薩克斯(1977,1996)所做實驗的基礎上。在這些模擬陪審團實驗中,來自小陪審團或不一致意見的陪審團的判決的整體分佈,與意見一致的12人陪審團的並無明顯不同(雖然較小規模陪審團的判決相對較難預測——例如,在裁定損害賠償額上有更多的差異)。但是,在這裡,對商議的影響就更大了。在使每一個陪審員更多更平衡地參與上,一個較小的陪審團擁有優勢。尼古拉斯·費伊等人(Fay,Garrod,& Carletta,2000)注意到,根據他們對格拉斯哥大學生的研究,與大於10人的陪審團的商議相比較,在較小群體中具有支配地位的個體較少會擁有不成比例地大的影響力;更多對話,更少獨白,所以更常達成共識。

然而,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較大的陪審團確實也具有重要的優勢。研究陪審團的米切爾·薩克斯(1998)總結說:“與較小的陪審團相比,較大的陪審團更可能包含少數民族群體成員,能更準確地回憶起審判證詞,有更多時間商議,會更經常地擱置未決,看起來更可能作出‘正確’的判決。”

1978年,在這些報告中的一些公佈之後,最高法院拒絕通過佐治亞州的5人陪審團(儘管該州仍保留有六人陪審團)。在宣佈這項決定時,法官哈里·布萊克門(Harry Blackmun)引用邏輯和實驗數據辯論說,5人陪審團代表性較弱,較難取信也不那麼精確(Grofman,1980)。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他援引的許多數據都包含對6人陪審和12人陪審的比較,因此其自身也就否定了6人陪審團制度。但是,由於業已作出和維持對六人陪審團的承諾,最高法院沒有證實這個同樣的理由也適用於此種情況(Tanke & Tanke,1979)。

從實驗室到生活:模擬陪審團和真實陪審團

也許在讀這一章時,你會考慮一些批評者(Tapp,1980;Vidmar,1979)也考慮過的問題:在大學生討論假設案例和真實陪審員討論一個活生生的人的命運之間,是否有巨大的鴻溝?這種情況確實存在。在信息最少的條件下,權衡一個模擬的決議是一件事,為一個真實案例的複雜和意義深遠的後果而苦惱則是另一件事。因此,裡德·黑斯蒂等人(Hastie,Kaplan,Davis,& Borgida)曾要求那些有時選自真實陪審員候選人的參與者,觀看對真實審訊過程的場景重現。這種場景重現如此真實,以至於參與者有時都忘了電視裡的審訊場面僅僅是表演而已(Thompson & others,1981)。

由學生模仿的陪審員也很投入。“當我偷聽模仿的陪審團時,”研究者諾伯特·克爾(Kerr,1999)回憶道,“我確實被迷住了。陪審員們頗具洞察力的辯論、他們令人驚奇的回想和記憶結構織就的混合、他們的偏見、他們力圖說服和控制的嘗試,還有他們有時一個人站出來的勇氣,都令我極為吃驚。在這裡,我曾經研究過的許多心理過程都栩栩如生地展現在了我的眼前!雖然我們的學生知道,他們只是在模擬一場真實的審訊,但他們卻真的很認真作出一個公正的判決。”

美國最高法院(1986)爭論過有關在死刑案件應使用“死刑認定”陪審團的決定中,陪審團研究的適用性問題。憲法賦予被告“得到公正審訊和一個在組成上不偏向於原告的公正的陪審團”的權利。持反對意見的法官認為,當陪審團中只包括那些接受死刑的陪審員時,這種權利受到了侵犯。他們說,他們的論據主要基於“研究者使用多種被試和多種方法得出的基本一致的結論。”然而,大多數的法官表示,他們“對這些研究在預測實際的陪審員行為方面的價值,抱有強烈的質疑。”對此持異議的法官迴應說,這是由於法庭自己拒絕用真實的陪審團進行實驗;因此,“那些聲稱死刑判決中帶有偏見的被告,應該被允許訴諸於這種能證明他們案例的惟一可行的方式。”

研究員也為實驗室模擬辯護。他們認為,實驗室實驗為在控制條件下研究重要問題提供了一個實際而廉價的方法(Bray & Kerr,1982;Dillehay & Nietzel,1980;Kerr & others,1979)。不僅如此,研究者通過在真實情境中進行檢驗,發現實驗室研究結果通常都得到了很好的證明。沒有人爭辯說,陪審團實驗中簡化的世界可以反映紛繁複雜世界裡真實的法庭;但是,實驗可以幫助我們構建用以解釋複雜世界的理論。

讓我們思考一下,陪審團模擬和社會心理學其他實驗有什麼不同嗎?它們都創造了現實生活的縮簡版本。在模擬現實中,通過每次改變一個或兩個因素,實驗可以準確描述出這一兩個方面的變化將怎樣影響我們。這就是社會心理學實驗方法的精髓所在。

小結

陪審團是群體,影響其他類型群體的那些力量也會使它們搖擺——說服性論證,多數派和少數派影響的模式,群體極化,信息交換等。研究者也對美國最高法院近來允許小型陪審團和非一致意見決定的陪審團的設想做了檢驗,並提出了質疑。

模擬陪審團畢竟不是真實的陪審團,因此,我們在把研究結果推廣到現實法庭上時必須要多加註意。但是,就像社會心理學的所有實驗一樣,有關陪審團的實驗室實驗,有助於我們構建用來解釋更加複雜的日常生活世界的理論和原則。

個人後記:讓心理科學使我們更聰明地思考

“後現代主義”,在知識界是一個很時髦的話題,它認為真理是在社會中構建的;知識總是反映了形成它的文化環境。確實,就像我們經常在這本書裡看到的,我們的確常常被自己的直覺、偏見和文化傾向所控制。社會科學家們同樣受到證實傾向、信念固著、過分自信和先入之見的偏見力量所影響。我們先入為主的思想觀念和價值觀指導著我們理論的發展、我們對事物的解釋、我們對主題的選擇和我們的語言。

注意到心理科學中隱藏的價值觀,應該促使我們擦拭乾淨用以觀察世界的眼鏡;注意到我們易於產生偏見和錯誤,我們就可以在兩個極端中自由遊走——一個極端是,認為心理學假裝價值中立、實質受價值操縱,顯得很幼稚;另一極端是,認為證據只不過是一堆偏見,滑向過度的主觀主義。在謙遜的精神下,我們可以把可檢驗的思想應用到實驗中。如果我們覺得死刑確實(或者確實不)比其他可用的刑罰能更好地防止犯罪發生,我們可以隨口說出我們個人的意見,就像美國最高法院所做的那樣。或者我們可以探詢一下:是否存在死刑的州就有較低的殺人案發率,是否當實行死刑之後殺人案發率有所下降,而當禁止死刑後殺人案發率是否又有所上升。

如我們所知,美國最高法院在拒絕五人陪審團和終止學校的種族隔離制度時,考慮到了相關的社會科學證據。但是在向其他一些問題提供意見時,高院則沒有考慮到研究成果。這些問題包括死刑是否減少犯罪,社會是否把死刑執行看成是美國憲法所禁止的(“殘忍和罕見的刑罰”),法庭是否專斷地施加刑罰,他們應用刑罰時是否帶有種族偏見,以及根據認可死刑這一點來挑選的未來的陪審員是否偏向於做出有罪的判決。

就像最高法院決定2000年總統競選結果時所做的——由保守的法官構成了五比四的多數,站在更加保守的喬治·布什一邊——信念和價值觀不僅影響了科學家和老百姓的知覺,也確實影響了法官的知覺。這就是我們為什麼需要思考得更聰明一點——從而依靠可獲得的證據來測試我們的預想和偏見,並加以控制。如果我們的信念找到了支持,這當然更好;如果找不到支持,這當然更糟糕。這是構成心理科學和日常批判性思考基礎的最質樸的精神。

你的觀點是什麼

如果選中你作為謀殺案中的陪審員,你會帶什麼樣的偏見到法庭去?(你認可死刑嗎?如果認可的話,那麼你像其他人一樣更傾向於定罪嗎?比起女性來,你更容易對男性定罪嗎?對於與你不同的人要比模樣和思考方式像你的人,你更可能將其定罪嗎?)你會以什麼樣的方式來更聰明地思考,從而依據可靠的證據來檢驗你的偏見進而消除它們?

聯繫社會

本章討論了記憶的準確性,特別是對犯罪情景的目擊者的記憶。第3章“社會信念和判斷”描述了我們如何構建記憶。我們的記憶是否會欺騙我們?想一下,我們記憶的精確性如何與社會心理學的其他主題相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