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Mishkin 貨幣金融學 v2

19.6.4 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作為政策工具

《1933年農業調整法》的《托馬斯修正案》,賦予了聯邦儲備理事會在徵得美國總統同意的條件下變動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應急權力。在《1935年銀行法》中,這項應急權力擴展為允許聯邦儲備體系可以在未經總統同意的條件下就能夠改變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作為貨幣調控工具,第一次被使用就可能加劇了聯邦儲備體系在20世紀30年代早期的銀行恐慌中所犯的錯誤。到1935年年末,銀行持有的超額準備金達到了空前的水平,這是吸取了1930~1933年危機的教訓後所採取的明智策略。當時,聯邦儲備體系並不總是履行其應該承擔的最後貸款人的職責。銀行家們認識到,他們可以通過持有大量的超額準備金來防止銀行擠兌的不利影響。由於這種超額儲備金加大了聯邦儲備體系實施貨幣控制的難度,所以聯邦儲備體系將其看成一件麻煩的事情。具體地說,聯邦儲備體系擔心銀行會把這些超額準備金貸放出去,從而在將來形成“無法控制的信貸擴張”。[1]

為了加強貨幣控制,聯邦儲備體系分3次提高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分別是在1936年8月、1937年1月和1937年5月。這一系列行動的結果是,正如我們在貨幣供給模型中預計的那樣,1936年年末出現的貨幣增長速度下降以及1937年出現的實際產出水平下降。在1937年5月爆發的1937~1938年的經濟萎縮,是一次十分嚴重的經濟蕭條。令美國公眾深感不安的是,從一開始失業率就達到了無法容忍的程度。所以,聯邦儲備體系似乎不但應該對1929~1933年大蕭條時期嚴重的經濟衰退負責,而且還應該對隨後經濟復甦的失敗負責。聯邦儲備體系變動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慘痛經歷,使其此後對這一政策工具的使用顯得更為謹慎。

[1]Milton Friedman and Anna Jacobson Schwartz,A Mone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1867-1960(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3),p.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