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Mishkin 貨幣金融學 v2

15.5 為了解決利益衝突問題已採取了哪些措施

為了解決金融市場上的利益衝突,已經有兩項主要的政策措施付諸實行,它們分別是:《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和《全面司法和解協議》(the Global Legal Settlement)。

15.5.1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2002年,公眾對企業提出的強烈抗議以及會計醜聞導致《公共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Public Accounting Reform and Investor Protection Act)的通過,這項法案以其兩名國會議員的起草者的名字命名為《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這項法案有四個主要組成部分。

(1)該法案提高了對於監督措施的監管力度,以監督和預防利益衝突問題。

·該法案設立了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監督會計事務所,並且保證審計業務的獨立性和執行審計質量控制。

·它增加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實施證券市場監管活動的預算。

(2)《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直接減少了利益衝突。

·該法案認定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向其同時接受了不被允許審計服務(由PCAOB確定)的客戶提供一個非審計服務的行為是非法的。

(3)《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鼓勵投資銀行放棄利用利益衝突進行牟利。

·它加強了對白領犯罪和妨礙官方調查行為的刑事指控。

(4)《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出臺了改善金融市場信息質量的有關措施。

·它要求一個公司的首席執行官(CEO)和首席財務官(CFO)及其審計人員保證公司的定期財務報表和其披露信息(特別是關於資產負債表外交易的披露)的準確性(第404節)。

·它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即董事會中負責監督公司審計工作的下屬委員會)“獨立性”——即他們不能在公司中擔任經理職位或者從該公司接收任何諮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