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Mishkin 貨幣金融學 v2
12.3.2 對於限制設立分支機構的迴應
美國銀行業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法律法規可以限制,但並不能完全消除競爭。正如我們在本章前面看到的,限制性法律法規促進了銀行為追求利潤、繞開此類法規的金融創新的發展。限制分支機構的法律法規還推動了類似的經濟力量,促進了兩項金融創新:銀行持股公司和自動提款機。
銀行持股公司 銀行持股公司是擁有多家不同公司的企業。這種企業所有權形式使得銀行在多方面具有重要優勢。雖然不能開設分支機構,但是持股公司仍然可以對數家銀行擁有控股權,因此這種企業可以避開限制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法規。此外,銀行持股公司可以從事其他與銀行業務相關的活動,例如投資諮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傳遞信息服務、租賃、信用卡服務以及為其他州提供貸款服務。
在過去的30年中,銀行持股公司的發展十分迅猛。目前,銀行持股公司幾乎擁有所有的大銀行,而且它們擁有90%以上的商業銀行存款。
自動提款機 自動提款機是規避設立分支機構限制的另外一項金融創新。銀行意識到,如果它們不擁有或者租借自動提款機,而只使用他人所有的自動提款機,且為每筆交易支付費用,那麼該自動提款機就不能被視為銀行的分支機構,因此不需要受到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法規的限制。大部分州的監管當局和法院恰恰也是這麼想和這麼做的。正是由於這些自動提款機能夠讓銀行拓寬市場,所以在全美範圍內就建立起了一系列的此類共享設施(比如Cirrus和紐約商品交易所)。而且,即使自動提款機由銀行所有,各州通常也有一些特殊條款,允許較廣泛地建立自動提款機,而不像對傳統“磚頭水泥”式分支機構的限制那麼嚴格。
本章前面已經介紹過,規避監管並非是自動提款機發展的唯一原因。成本低廉的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的發展,推動銀行以較低的成本設立自動提款機,使其成為具有較好盈利性的金融創新。該例子進一步說明,技術因素通常結合規避設立分支機構等限制性法規的意願,促進金融創新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