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Mishkin 貨幣金融學 v2
第12章 銀行業:結構與競爭
在全世界範圍內,各個銀行的運營過程(即它們獲取、使用和管理資金以賺取利潤的過程)都大致相同。在所有國家中,銀行都是營利性的金融中介機構。然而,如果將銀行業作為一個整體來考察其結構和運營過程,那麼美國銀行業則具有十分獨有的特徵。在大多數國家中,通常會有四五家大銀行控制整個銀行業,而在美國卻有7000家商業銀行、1200家儲貸協會、400家互助儲蓄銀行以及8000家信用社。
銀行的數量是不是越多越好呢?這種分散化特徵是否意味著美國銀行體系的競爭力更強,因此在運營效率和健全性方面會優於其他國家的銀行業呢?在美國的經濟和政治體系中,哪些因素能夠解釋這種存在大量銀行機構的現象?在本章中,通過考察銀行業的歷史趨勢和整體結構,我們將會對上述問題做出解答。
本章將從考察銀行體系的發展歷史開始,然後分析金融創新如何增強了銀行業的競爭程度以及導致銀行業的基本面發生巨大變化。我們將詳細探討商業銀行體系的有關問題,並且考察包括儲貸協會、互助儲蓄銀行以及信用社在內的儲蓄行業。由於商業銀行是規模最大的存款機構,其存款餘額佔據銀行體系存款總額的2/3以上,所以我們將對商業銀行體系的問題進行重點討論。除了考察美國國內的銀行體系以外,我們還會考察推動國際銀行業發展的具體因素及其對美國產生的影響。
12.1 銀行體系的發展歷史
北美銀行(Bank of North American)於1782年在費城註冊成立,標誌著美國現代商業銀行的開始。由於該銀行取得了成功,其他銀行也紛紛成立,然而美國銀行業的發展是起伏不定的。(為了幫助學習這部分內容,圖12-1提供了按照時間順序羅列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美國銀行業發展歷史中最重要事件發生的日期。)
圖 12-1 美國商業銀行早期歷史的時間線索
早期關於銀行業的一個主要爭論就是應該由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來頒發銀行執照。以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為代表的聯邦主義者積極主張對銀行業實施中央集權控制,並且由聯邦政府向銀行頒發執照。他們的努力促成1791年美國第一銀行(Bank of United States)成立,該銀行同時兼備私有銀行和中央銀行(central bank)的特徵,中央銀行是負責整體經濟中貨幣和信貸供給問題的政府機構。然而,農業利益集團和其他利益集團對這種中央集權管理抱有強烈的懷疑,他們主張由各州政府來頒發銀行執照。進而,他對大城市的資本利益集團也不信任,從而形成撤銷美國第一銀行的政治壓力。1811年他們的努力獲得了成功,美國第一銀行的執照期滿未能得到展期。由於州銀行濫用權力,以及1812年戰爭期間迫切需要中央銀行來幫助聯邦政府籌集資金,美國國會於1816年批准成立美國第二銀行。在美國第二次試圖建立中央銀行的過程中,中央銀行集權管理的支持者和反對者之間再次出現激烈的鬥爭。隨著安德魯·傑克遜這位州權力的強烈支持者當選總統,美國第二銀行的命運就已經註定了。1832年大選之後,傑克遜總統否決了美國第二銀行作為國民銀行進行執照展期的議案,導致該銀行的執照於1836年失效。
直至1863年,美國所有的商業銀行都是由其所在州的銀行委員會批准註冊而成立的。那時候沒有國家貨幣,銀行主要通過發行銀行券(banknotes,由銀行投入流通的貨幣,可以兌換黃金)來籌集資金。由於許多州的銀行監管活動非常鬆懈,銀行經常由於欺詐和資本短缺而倒閉,而其發行的銀行券也將一文不值。
為了消除在各州註冊的銀行(稱為州銀行(state banks))的弊端,《1863年國民銀行法》(及其後續補充法案)創建了由那些在聯邦註冊的銀行(稱為國民銀行(national banks))所組成了新銀行體系。該體系由美國財政部下屬的一個部門,即通貨監理署負責監管。這項法案的本意是通過向州銀行發行的銀行券徵收寓禁稅而對在聯邦註冊的銀行發行的銀行券實施免稅的方法,促使州銀行的資金來源枯竭。但是,州銀行卻巧妙地通過吸收儲蓄而獲取資金,避免了滅亡的命運。結果,現在的美國形成了雙重銀行體系(dual bankingsystem),即由聯邦政府負責監管的銀行體系和由各州政府負責監管的銀行體系並行運轉。
為了增強銀行體系的安全性設立的聯邦儲備體系(即美聯儲)在1913年建立之前,美國一直缺少中央銀行系統。所有國民銀行都必須成為聯邦儲備體系的成員,接受其一系列新頒佈的規章制度的限制。州銀行可以選擇(而並非必須)成為聯邦儲備體系的成員。由於成為聯邦儲備體系的成員就要遵守相應規章制度的制約,其成本頗高,所以大多數州銀行都沒有加入這一體系。
在1930~1933年經濟大蕭條期間,大約9000家銀行破產,使商業銀行大量存款者的儲蓄頃刻間化為烏有。為了避免儲蓄者此後由於銀行破產再度蒙受損失,1933年《銀行法》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銀行存款提供聯邦保險。聯邦儲備體系的成員銀行都必須為其存款者購買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保險,非聯邦儲備體系成員的銀行也可以購買這種保險(幾乎所有銀行都這樣做)。通過購買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保險,要求銀行遵守該公司一系列規章制度的制約。
由於商業銀行從事的投資銀行業務活動導致許多銀行倒閉,而這種情況飽受譴責,所以《1933年銀行法》(又稱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參與證券承銷業務或者經營公司證券業務(但是允許其銷售新發行的政府證券),並且限制銀行購買那些由銀行監管機構批准的債務證券。同時,該銀行法還禁止投資銀行從事商業銀行的業務活動。事實上,《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將商業銀行和證券業分離開來。
根據《格拉斯-斯蒂格爾法》(1999年被廢除),商業銀行必須出售它們的投資銀行業務。舉例來說,波士頓第一國民銀行(the First National Bank of Boston)將其投資銀行業務轉移給第一波士頓公司(the First Boston Corporation),該公司目前是美國最大的投資銀行之一——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的重要組成部分。投資銀行也終止了它們的存款業務。儘管摩根大通終止了其投資銀行業務,改組為商業銀行,但是摩根大通的一些高級官員組建了摩根士丹利,它現在是美國規模最大的投資銀行之一。[1]
多重監管機構
目前,美國商業銀行的監管活動已經發展成為一種被多個監管機構重疊管理的混亂體系。通貨監理署主要負責監管那些佔商業銀行體系資產總額一半以上的1850家國民銀行。聯邦儲備體系和州銀行監管局共同監管作為聯邦儲備體系成員的900家州銀行。聯邦儲備委員會還獨自負責監管擁有一家或者多家銀行的公司(稱為銀行持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ies)),而且對國民銀行也擔負著第二監管責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銀行監管當局共同監管著4800家州銀行,這些州銀行在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投保,但不是聯邦儲備體系的成員。州銀行監管局還單獨對沒有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的不到500家的州銀行負有監管責任(這些銀行的存款佔商業銀行體系存款總額的比例低於0.2%)。
如果你對美國的銀行監管體系感到迷惑,那麼想象一下銀行自己的困惑,它們不得不應付多頭監管機構。為了整頓這種混亂的狀況,美國財政部曾經多次提議設立一個新的獨立機構,集中管理所有的存款機構。然而,這些議案都未獲國會通過。美國未來能否建立一個統一的銀行監管體系,現在仍然非常不確定。
[1]摩根士丹利已於2008年9月更改公司註冊地位為“銀行控股公司”。——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