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Mishkin 貨幣金融學 v2

11.1.8 消費者保護

信息不對稱的存在還表明消費者可能無法掌握充足的信息來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利益。關於消費者保護的規定具有幾種表現形式。1969年《消費者保護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1969,通常稱為《信貸真實性法案》(the Truth in Lending Act))規定,所有貸款者(不僅僅只是銀行)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借款成本的信息,它包括標準化的利率(被稱為年利率(annual percentage rate,APR))以及貸款的融資總費用等。1974年《公平信用交易法案》(Fair Credit Billing Act of 1974)要求債權人尤其是信用卡發行者,提供其徵收手續費的方法,並且要求及時處理賬單投訴事件。這兩部法案都是在聯邦儲備體系的《Z條例》(Regulation Z)下發揮作用的。

國會也通過立法減少信用市場中存在的歧視現象。1974年《平等信用機會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 of 1974)與1976年的補充法案禁止貸款者在種族、性別、婚姻狀況、年齡或者國籍等方面對借款者進行歧視。該法案是在聯邦儲備體系的《B條例》(Regulation B)下發揮作用的。1977年《社區再投資法案》(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of 1977,CRA)則是要預防“紅線”(red lining)情況的出現,即貸款者拒絕向特定區域發放貸款(在地圖中以假定存在的紅線畫出)。《社區再投資法案》要求銀行向其吸收存款的所有地區發放貸款,如果發現銀行沒有遵守這一規定,監管部門可以拒絕其合併、設立分支機構或者開辦新業務的申請。

由於許多借款者在不瞭解某些條款的情況下就接受了貸款協議,而這些條款已經遠遠超過了借款者能夠償付的能力範圍,所以次貸危機表明必須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金融危機造成上百萬的人喪失了贖回權,而其中的許多人失去了他們的住宅。由於缺乏有力的消費者保護規定這一問題在金融危機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所以這方面監管規定的呼聲更加強烈,具體參見參考資料專欄“次貸危機和對消費者保護的監管”。

參考資料 次貸危機和對消費者保護的監管

由於在第9章中討論過的次級抵押貸款“發起-配售”模式內在的委託-代理問題,抵押貸款的發起者(通常是那些極少受到監管的抵押貸款經紀人)對次級抵押貸款借款者是否具備貸款償付能力來進行確認的動力是不足的。無論如何,抵押貸款的發起者都能夠從抵押貸款的發起業務中獲得豐厚的經紀佣金收入,即使在某些鄰近的借款者出現貸款違約而喪失其住宅的情況下也是如此。在這種激勵條件下,抵押貸款的發起者就會降低其承銷標準,導致諸如“零文件貸款”(no-doc loan,一種輕蔑的稱呼是“騙子貸款”(liar loan))等次級抵押貸款產品的出現,這種產品的借款者甚至無須出具其資產或者收入的證明文件。這種零文件貸款的罕見變種稱為“三無”貸款(NINJA loan),它是向那些既沒有收入,也沒有工作和資產的人所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經紀人還願意勸說居民購買那些非常複雜以致他們無法理解和難以負擔的抵押產品。在某些情況下,為了使借款者有資格獲得抵押貸款,抵押貸款經紀人甚至會通過偽造借款者抵押貸款申請中有關信息的方式從事欺詐活動。

在次貸危機的形成過程中,缺乏強有力的消費者保護規定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抵押貸款的發起者無須向借款者披露信息,以便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那些複雜的抵押產品或者他們是否能夠償付這些貸款。大批喪失贖回權者的憤怒嚴重刺激了有關部門建立新的規定,這些新規定要求向抵押貸款的借款者提供更加充足的信息,同時防止出現所謂“不公平和欺騙”的行為。在包含信貸真實性法案的Z條例制約下,2008年7月美聯儲發佈了次級抵押貸款的最終規則,具體包括以下4個方面:①禁止貸款者在不考慮借款者通過其收入和資產(而不是通過房屋價值)來償還貸款能力的情況下向其發放貸款;②禁止零文件貸款;③禁止收取提前支付罰金(即由於提前償付貸款而收取的罰金);④要求貸款者建立一個第三方賬戶,用來支付物產稅和按月支付住宅所有人保險。此外,這項規則對全部抵押貸款都設立了下述新的規定:①禁止抵押貸款的經紀人強迫房地產的估價者對住宅價值給出錯誤的評估結果;②禁止優先收取一次延遲付款的罰金,並且要求信用消費貸款的償付按照其發生日期計算;③要求貸款者在居民提交貸款申請之後的3日內提供一份有關貸款成本的善意估計說明;④禁止發佈一些具有誤導性質的廣告活動,包括在償付活動可能變動的情況下聲稱利率或者償付活動是“固定的”等。

許多國會議員已經開始涉足這一問題,這樣由立法方式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保護規定的可能性就大幅度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