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Mishkin 貨幣金融學 v2
11.1.7 信息披露要求
第8章討論的搭便車問題表明,個體存款人和其他銀行債權人都沒有足夠的動力生產有關金融機構資產質量的私人信息。為了確保存款人和市場能夠獲取更多有效信息,監管部門就會要求金融機構遵從標準會計準則,並且披露一系列的信息,幫助市場評估其資產組合的質量和風險暴露的程度。向公眾提供更多有關金融機構風險暴露狀況及其資產組合質量的信息,有助於股東、債權人和存款人評估和監管金融機構,防止其從事風險過高的活動。
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一項關鍵性的金融監管措施。通過將其納入三支柱之一的加強市場約束部分,《巴塞爾協議II》體現了對信息披露的特殊重視,其具體內容是強制其更多地披露銀行機構信貸風險暴露水平、準備金和資本數額等方面的信息。《1933年證券法》(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和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建立,也在強制任何發行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也包含金融機構)服從其信息披露的要求。此外,相應的監管機構還要求金融機構對其表外業務項目情況和資產組合估值方法進行附加的信息披露。
在限制金融機構承擔過高風險的動機,以及提高市場中的信息質量以便投資者能夠在知情的條件下實施交易,進而提高金融市場將資本配置到最具生產性潛力項目中的能力等方面,旨在增加信息披露的監管措施十分必要。由於上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信息披露要求,金融市場的效率得以提高。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於經紀公司、共同基金、交易所和信用評級機構等提出的旨在確保這些機構生產可靠的信息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類似信息披露要求也達到同樣的效果。在第15章中討論的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的力度,它加強了對那些關於公司收益報告和資產負債表警醒的精確審計活動的激勵設置,這是由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為監管審議行業而建立的,出臺了相應的規則來限制金融服務行業中的利益衝突。
由次貸危機引發了關於市場價值法(mark-to-market,也稱為公允價值法(fair-value accounting))的爭論,這種方法通過市場上出售活動所能夠實現的價值來測定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價值(參見參考資料專欄“市場價值法與次貸危機”)。
參考資料 市場價值法與次貸危機
關於市場價值法的爭論使會計成為一個熱點問題。市場價值法是1993年由美國會計行業制定的標準化操作方法。市場價值法背後的原理是市場價格為公司資產和資本真實價值的評估提供了最佳基準。在市場價值法出現之前,公司主要依靠傳統的歷史成本法(賬面價值)基準,它使用資產的初始購置價格來核定資產價值。歷史成本(會計)法的問題在於,在公司權益資本的計算過程中,無法體現出那些由利率或者違約率的變動所造成的資產和負債價值的波動情況。資產和負債市場價值的變動(即權益資本市場價值的變動)能夠顯示公司是處於良好的運轉狀態,還是正陷於困境,進而更易於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
然而,市場價值法存在一個主要的缺陷。有時候,市場將會停止運行,就像次貸危機中所發生的那樣。在金融危機期間資產的出售價格不能夠反映其基礎價值。這就是說,這種在金融危機期間減價出售情況下的資產清算價值要遠遠低於其未來預期現金流的現值。在近期爆發的次貸危機期間,許多人士(特別是銀行家們)對市場價值法持批評態度,認為它是推動金融危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他們認為,金融市場的緊縮導致資產的市場價格遠遠低於其基礎價值。市場價值法要求必須降低對這些金融公司資產價值的計算結果。這一做法導致了金融機構自有資本的減少,造成信貸市場的緊縮,進而導致資產價格的進一步惡化,反過來又造成信貸市場的新一輪緊縮。由此產生的惡性反饋循環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危機的惡化程度。雖然對市場價值法的批評有一定道理,但是銀行家的批評是為其自身利益服務的,是不客觀的。只有在資產價值下降和市場價值法使銀行的資產負債表情況進一步惡化的情況下,對市場價值法的批評才會出現;這與資產價值急劇上升和使用市場價值法衡量銀行資產負債表情況十分優異的情況下發生的事實相反。
對於市場價值法的批評導致美國國會對這一問題的重視,從而形成了在第9章中討論過的2008年《緊急經濟穩定法案》(the Emerga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相關條款的出現,它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美聯儲和美國財政部提供諮詢的支持下,提交適用於金融機構市場價值法的研究報告。誰會想到這樣一個會計問題甚至會引起政治家們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