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Mishkin 貨幣金融學 v2
11.1.4 及時糾正行動
如果金融機構的資本數量下降到一個比較低的水平,那麼就會出現兩個嚴重的問題。一是如果金融機構的貸款或者其他資產蒙受損失,那麼由於其資本規模較小,難以有效發揮緩衝作用,所以金融機構出現倒閉的可能性就會隨之提高。二是那些資本水平較低的金融機構“在賭局中的賭注”很少,所以承擔更高風險水平的可能性也越高。換言之,道德風險問題更加嚴重,加大了金融機構出現破產以及由納稅人承擔其損失的可能性。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產生,《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促進法》(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Improvement of 1991)設立了及時糾正行動條款,它要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銀行陷入困境的時候儘早實施干預行動,同時加大幹預力度。
根據銀行資本的情況,可以將其分為5個組別。組別1是“資本富裕”的銀行,它們的資本規模大幅度超過了最低資本規模限制的要求,並且擁有某些證券承銷能力等特權。屬於組別2的銀行處於“資本充足”狀態,它們的資本情況符合最低資本規模限制的要求,因此不會受到整治行動的制約,但是也不具備那些“資本富裕”銀行所擁有的特權。屬於組別3的銀行處於“資本不足”的狀態,其資本情況不能滿足最低資本規模限制的要求。屬於組別4和組別5的銀行分別處於“資本嚴重不足”和“資本極度不足”的狀態,它們被禁止向其存款客戶支付高於平均利率的利息。此外,有關規定要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對屬於組別3的銀行採取糾正行動,具體包括要求這些銀行提交資本修復計劃,限制這些銀行的資產規模增長以及對這些銀行開辦新的分支機構或者拓展新業務等活動實施審批監管。如果銀行資本不足情況達到組別5的水平,即其權益資本佔資產的比重低於2%,那麼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就必須採取措施來關閉這些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