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Mishkin 貨幣金融學 v2

11.1.3 銀行資本金要求

政府強制性的資本要求是實現金融機構道德風險最小化的另一種方法。如果強制要求金融機構持有較大規模的股權資本,那麼一旦金融機構破產,它自己就會遭受更多的損失,從而傾向於從事那些低風險的業務活動。此外,正如第10章中闡明的那樣,在負向衝擊出現的時候,資本可以作為一種緩衝來降低金融機構出現破產的可能性,由此直接增加金融機構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銀行的資本要求具有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槓桿比率(leverage ratio),即資本與銀行資產總額之間的比率。銀行槓桿比率必須高於5%,才能被認定為資本充足;如果槓桿比率較低,尤其是低於3%的時候,監管當局就會對其加強管制。在20世紀80年代的大部分時間裡,美國最低資本金要求只是通過設定最低槓桿比率來規定。

在經歷了對大陸伊利諾伊銀行與儲貸協會的緊急救助之後,美國和其他國家監管當局對銀行持有的風險資產狀況以及銀行不斷增長的表外業務活動(off-balance-sheet activities)越發關注。這種表外業務活動是指那些無法反映在銀行資產負債表中,卻能夠增加銀行風險暴露水平的金融工具交易活動和一些收費業務活動。工業化國家銀行官員之間達成共識,建立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它是由位於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發起而得名),它所執行的《巴塞爾協議》(Basel Accord)就是對資本金要求的第二種形式,即基於風險的資本要求。《巴塞爾協議》要求銀行持有的資本至少佔其風險加權資產的8%,包括美國在內的100多個國家都採納了這項規定。該協議將資產業務和表外業務分為四種類型,每一種類型具有不同的權重,以反映其承載的信用風險水平。第一類的風險權重為零,主要是無違約風險項目,具體包括準備金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成員方(即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的政府證券等。第二類的風險權重為20%,主要包括對OECD成員方銀行的求償權益。第三類的風險權重為50%,主要包括市政債券和居民住房抵押貸款。第四類的風險權重最高(為100%),主要包括向消費者和企業發放的貸款。對錶外業務則以同樣的方式進行分類,通過分配信用等價比例將這些業務併入表內,進而適當地確定其信用風險權重。1996年《巴塞爾協議》的《市場風險修正案》(Market Risk Amendment)為銀行交易賬戶所承載的風險設定了最低資本金要求。

隨著時間的推移,《巴塞爾協議》的侷限性日益顯露出來。這是因為以風險權重為指標的監管方法與銀行實際面臨的風險情況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它導致監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的產生,即銀行那些具有較高風險的資產業務(諸如向信用評級較低的公司發放的貸款)賬面資產計入風險資本要求類別較高的資產類別,後者與那些具有較低風險的資產業務(諸如向信用評級較高的公司發放的貸款)具有相同的風險資本要求,以此進行套利。因此,《巴塞爾協議》與其初衷背道而馳,反而增加了銀行風險。為了克服這些侷限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就新資本協議發表徵求意見稿,通常稱為《巴塞爾協議II》,然而現在還無法確認其有效性(參見環球視野專欄“《巴塞爾協議II》:是否有效”)。

巴塞爾委員會有關銀行資本金要求的工作沒有止境。實際上,隨著次貸危機發生期間政府安全網的覆蓋範圍擴展到非銀行金融機構,未來對這些其他類型金融機構資本的要求將會更加詳細。隨著金融行業的變遷,資本的要求也必須隨之改變,以確保金融機構的安全和健康發展。在針對範圍更廣的金融機構制定資本要求問題的探索過程中,巴塞爾委員會在未來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環球視野 《巴塞爾協議II》:是否有效

從1999年6月開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多次發表旨在修改1988年初始《巴塞爾協議》的徵求意見稿。銀行監管者將這些努力的結果歸結為《巴塞爾協議II》,它建立在三根支柱的基礎之上。

(1)支柱1旨在建立起那些在國際上非常活躍的大型銀行的資本要求與實際風險之間的緊密聯繫。在此,實際風險包含三種類型: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操作風險。它利用標準化的方法詳細規定出具有不同風險權重的更多資產類別。同時,它允許成熟的銀行開發內部使用的評級方法,使用自己的信用風險模型。

(2)支柱2集中於監管過程的強化,特別強調銀行中對風險管理質量的評價過程以及這些機構是否具有恰當的制度來確定其所需要的資本數額。

(3)支柱3強調加強市場約束,具體通過披露關於銀行信用風險暴露情況的更加詳細的信息、準備金和資本規模、控制銀行的管理人員、內部評級系統的有效性等方式來實現。

儘管《巴塞爾協議II》在限制國際上非常活躍的大型銀行機構從事過高風險業務方面前進了一大步,但是這項協議複雜程度大大增加。原始的《巴塞爾協議》的篇幅只有26頁,《巴塞爾協議II》最終草案的的篇幅已經超過500頁。最初的計劃是在2001年5月之前完成最終的磋商過程,並且計劃將在2004年年末之前將新規則付諸實施。然而,來自銀行、貿易組織和各國監管機構的批評意見導致這一計劃出現多次推延。2004年6月才公佈草案的最終文稿,從2008年年初開始,歐洲的銀行著手執行《巴塞爾協議II》的相關規定。由美國的商業銀行提交的計劃申明,它們計劃從2008年開始遵守《巴塞爾協議II》的相關規定,但是在2009年之前不會達到全方位執行的階段。執行《巴塞爾協議II》的覆蓋範圍僅僅涉及12家左右規模最大的美國商業銀行:允許其他美國商業銀行按照其相關標準的簡化版本執行該協議。

由於懷疑《巴塞爾協議II》執行的具體效果,所以許多人持有各種強烈的批評意見。第一,該項協議的複雜性導致其難以實現。第二,通過標準化方法確定的風險權重過度依賴風險評級。由於在近期發生的金融危機過程中,事實證明那些對次級抵押產品的信用評級結果非常不可靠,所以使用信用評級的標準化方法是否能夠形成可靠的風險權重,這一點受到嚴重的質疑。第三,《巴塞爾協議II》具有強烈的順週期特性,即它要求銀行在經營情況良好的條件下持有較低的資本規模,而在經營情況不佳的條件下持有較高的資本規模,由此加劇了信用週期(處於低谷階段)的(不良)影響。由於信用週期處於衰退階段各種資產的違約概率和預期損失數量都會上升,而在這種資本極度短缺的時期,《巴塞爾協議II》卻要求金融機構持有更大規模的資本,這種情況在次貸危機之後受到各方面的特別關注。作為金融危機的一個後果,銀行的資本餘額受到侵蝕,從而導致信貸規模的收縮以及經濟增長速度的降低。然而,《巴塞爾協議II》將會使這種信貸規模的收縮變得更加嚴重,從而對經濟增長產生了更加嚴重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