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Mishkin 貨幣金融學 v2

10.6.3 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技術

在前面我們已經提到,為了實現利率風險管理,銀行從事金融期貨、債務工具的期權以及利率互換等交易活動。那些從事國際銀行業務的銀行還會在外匯市場上進行交易。由於其不會直接影響銀行的資產負債表,所以在這些市場上實行的全部交易活動都屬於表外業務。雖然銀行在這些市場上從事的交易活動通常是為了降低風險或者是為其他業務活動提供便利,但是有時候銀行也確實希望認清市場行為,並且從事投資活動。這種投資活動可能具有極高的風險水平,實際上已經導致一些銀行倒閉,其中最嚴重的是1995年英國巴林銀行的破產案。

由於交易活動容易給金融機構及其僱員提供了實施鉅額賭博的機會,所以雖然其具有較高的盈利性,但是依然相當危險。在交易活動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第8章已經討論過的委託-代理問題。由於具備了實施鉅額賭博的能力,在債券市場、外匯市場或者金融衍生品市場上的交易員(代理人)就具有承擔超額風險的動力:如果他的交易策略實現了鉅額盈利,那麼他將獲得豐厚的工資和分紅;如果他造成了鉅額損失,那麼金融機構(委託人)將被迫進行補償。正如1995年巴林銀行破產案有力證明的那樣,一個受制於委託-代理問題的交易員就能夠將一家財務情況十分穩健的金融機構迅速拖入破產境地(參見環球視野專欄)。

環球視野 巴林、大和、住友商社與法國興業銀行:交易員欺詐與委託-代理問題

英國的巴林銀行是一傢俱有100多年曆史的老牌銀行,它的破產是一件令人遺憾的道德悲劇,它展示了由一名進行欺詐的交易員所產生的委託-代理問題是如何使一家資產負債表情況良好的金融機構在一個月內處於危機之中,而在下一個月中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

1992年,作為巴林銀行新加坡分行的首席交易員尼克·裡森(Nick Leeson)針對日經指數(Nikki,日本版的道瓊斯股票指數)實施了投機性操作。截至1992年下半年,裡森已經損失了300萬美元,通過將這些損失轉移到一個祕密賬戶,他向其主管隱瞞了真實情況。他甚至欺騙其主管,使其認為裡森將會賺取鉅額利潤。由於其公司的內部管理出現了失誤,導致他能夠在新加坡交易所繼續開展交易活動,並且還掌管著這些交易活動的記錄(任何一位從事諸如酒吧等現金業務的人都知道,如果由多人來掌管現金,那麼出現欺詐的可能性就會大幅度降低。交易操作也是如此,絕對不能將前後臺的管理混為一談。然而,巴林銀行的管理層卻嚴重違背了這一原則)。

對於裡森而言,情況並沒有得到改善。到1994年下半年,他已經損失了2.5億美元。而在1995年1月、2月間,他已經將整個銀行作為賭注。1995年1月17日日本神戶發生地震的當天,他損失了7500萬美元,而截至那個週末,他損失的金額超過了1.5億美元。1995年2月23日出現的股市下跌,導致他又損失了2.5億美元,他繼而離職並且逃離新加坡。3天以後,他在法蘭克福機場自首。在其瘋狂投機行為中止的時候,裡森造成的損失高達13億美元,消耗了巴林銀行的全部資本,並且導致這家銀行破產。由於其欺詐行為,裡森隨後在新加坡遭到起訴並且獲刑入獄。1999年,裡森出獄,並且對自己的行為表示道歉。

通過我們對於委託-代理問題進行的信息不對稱分析,能夠解釋裡森的行為以及巴林銀行管理失誤所造成的危害。放任裡森同時掌管交易活動和後臺記賬,這阻礙了委託人(巴林銀行)瞭解裡森開展的交易活動,從而使信息不對稱問題更加嚴重。這種失誤增強了裡森以銀行利益為代價去從事冒險交易的道德風險動力,因為他的欺詐行為很難暴露。而且,在出現鉅額損失的情況下,他就具有更為強大的動力去從事風險水平更高的交易活動,這是因為如果投機成功,那麼他就可以彌補損失,從而和公司維持良好關係;如果投機失敗,那麼這一結果對他的影響也是非常有限的,因為他無論如何都會失去這份工作。實際上,遭受的損失越大,他就必須通過更大的賭注才能獲得收益,這就解釋了其交易規模隨著損失數量的增長而擴張的原因。如果巴林銀行的經理能夠認識到委託-代理問題的重要意義,那麼他們就會提高警惕,從而發現裡森的欺詐行為,也許現在巴林銀行會依然存在。

然而遺憾的是,在交易員欺詐損失超過10億美元的億萬俱樂部中,裡森不再是唯一的成員。大和銀行紐約分行的官員井口俊英(Toshihide Iguchi)在長達11年的時間中同時控制著債券交易活動以及後臺記賬業務,其間他給大和銀行累計造成了11億美元的損失。1995年7月,井口向其主管彙報了損失情況,但是銀行的管理層沒有就此向監管部門彙報。結果是,大和銀行被美國銀行監管部門處以3.4億美元的罰款,並且被驅逐出美國市場。

濱中泰男(Yasuo Hamanaka)是這個俱樂部的另一個成員。1996年7月,他打破了裡森和井口的紀錄,給日本規模最大的貿易公司之一的住友商社造成了26億美元的損失。2008年1月,傑洛米·科維爾(Jerome Kerviel)給法國興業銀行造成的損失創造了交易員欺詐活動的歷史紀錄,其未獲授權實施的交易使這家法國銀行損失了72億美元。

這些故事的意義在於,從事交易活動的公司管理層必須通過密切監控其交易員的行為來降低委託-代理問題的影響,否則這個交易員欺詐損失的俱樂部還會繼續壯大。

為了降低委託-代理問題的影響,金融機構的管理層必須設立內部控制制度,以防止發生類似巴林銀行破產的事件。這種控制制度包括將主管交易活動和主管記賬業務的人完全分離。此外,銀行經理必須對交易員的交易規模和機構風險暴露水平設置限制。藉助最新的計算機技術,銀行經理必須要謹慎地審核風險評估程序。其中之一就是風險價值方法(value-at-risk,VaR)。通過這種方法,金融機構能夠開發出相應的統計模型,用以計算在給定時間範圍內其投資組合可能承擔的最大損失數額,即風險價值。舉例來說,銀行估計出其在一天內可能承擔的最大損失數額為100萬美元,其發生概率為1%。這100萬美元就是銀行計算出來的風險價值的數額。還有一種就是稱為“壓力測試”的方法。通過這種方法,銀行經理能夠計算出在發生毀滅性事件的情況下銀行可能受到的影響。這就是說,銀行經理可以由此預見到在各種不利事件接連發生的情況下,銀行可能會蒙受的損失。運用風險價值和壓力測試等方法,金融機構能夠對其風險暴露水平進行評估,進而採取措施降低這些風險的不良影響。

美國的銀行監管部門對銀行從事表外業務所不斷產生的風險予以高度關注。正如我們將在第11章中發現的那樣,銀行監管部門一直在督促銀行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工作。此外,基於風險價值方法,國際清算銀行正在制定針對銀行交易活動的銀行資本管理附加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