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心理學 陳志霞

第三節 親社會行為的培養

案例閱讀與分析

彭某案後我們還扶不扶老人?

綜合媒體報道 2006年末,在江蘇省南京市發生了一起引起廣泛爭議的民事訴訟案。據當時媒體報道,當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門廣場一公交站臺等83路車。人來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鑑定後構成 8 級傷殘。接著,老太指認撞人者是剛下車的小夥彭某,並將其告到法院,索賠13萬多元。彭某表示無辜。他說,當天早晨3輛公交車同時靠站,老太要去趕第3輛車,而自己從第2輛車的後門下來。“一下車,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趕忙去扶她了,不一會兒,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動過來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說謝謝,後來大家一起將她送到醫院。”彭某繼續說,接下來,事情就來了個180度大轉彎,老太及其家屬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四點半,鼓樓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本案主要存在兩個爭議焦點:①彭某與老人是否相撞;②應賠償的損失數額問題。法院認為本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某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當天,老太的代理律師表示:對判決事實感到滿意,但40%的賠償比預期要少。而彭某則表示不服此判決。

實施助人行為反而要賠錢?一時猶如在人群中丟入了一顆重磅炸彈,大家紛紛為彭某鳴不平,甚至有人提出:“如果經濟條件不好,遇見老人摔倒千萬不能扶,因為賠不起。”據媒體報道,類似事件在其他地區也有發生。

五年後,2012年1月南京市政法委書記接受採訪時稱,輿論和公眾認知的“彭某案”,並非事實真相。彭某曾承認確實與老太徐某發生碰撞。在南京中院二審前,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主要內容是:彭某一次性補償徐某 1 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彭某案不過是一起民事糾紛,何至於發酵成中國現代道德史上一道刺眼的“傷疤”?這個問題,其實比彭某案的真相更值得拷問。

遇見別人有困難到底幫不幫?怎麼幫?如何增加人們的助人行為,構建社會成員間的和諧與信任?道德法律、大眾媒體在其中應該起到怎樣的作用?本節將探討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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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案對我們的影響

關於親社會行為影響因素的相關研究,為我們培養和提倡親社會行為提供了重要參考。現有關於助人行為具體影響因素的研究大多側重於當時的情境、助人者的特徵、被助者的身份等。其中,助人者是最直接的因素。助人者的價值取向在個體助人行為中居主導地位,這種內在的主導因素支配著其他各外在因素。促進親社會行為的途徑基本可以分為兩大方面:一是減少和消除可能影響親社會行為的不利因素;二是進行親社會行為的倡導和社會化。

一、減少模糊性提高公眾責任心

作為社會一員,每個社會個體都應該對自己的家人、親友、同事、鄰里及他人多一份關愛和責任,對家庭、單位、社區乃至整個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承擔自己應盡的責任,做出自己應做的貢獻。即每個人都應該具有基本的個人責任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它不是抽象的說教,而應體現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父母養兒育女,子女孝敬父母,夫妻恩愛扶持,老師傳道授業,醫生救死扶傷,軍人保家衛國,責任無人不有,責任無處不在。一方面,要提高個體對於自己所承擔不同社會角色的責任意識;另一方面,也要倡導個體的社會責任意識,要對當前社會所面臨的一些共同問題,如社會秩序、公共衛生、治安、公益甚至包括戰爭、環境問題等,都要儘自己力所能及的一份責任和義務,而不是事不關己不聞不問。同時,減少匿名性,明確責任主體,主動溝通,增加互動等也有助於提高親社會行為。針對去個性化現象和旁觀者效應,危機時刻要指定求助人。

二、發揮榜樣的示範作用

班杜拉的社會學習論強調,在社會情境中個體行為會因受別人的影響而改變,觀察學習與模仿起著重要作用。模仿是指個體在觀察學習時,向社會情境中某個人或團體行為學習的過程,模仿對象就是所謂的“榜樣”和“楷模”。他們所起到的示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能在很大程度上激發起公眾的責任感、正義感和道德感。這種示範包括現場示範和媒體榜樣示範等。親社會行為的榜樣不一定是“高大全”式的英雄,身邊人物的榜樣作用會讓人感到更加親切可信,其效果也更為直接。例如,父母恩愛有助於子女學會對家人的關愛,同學互幫互助有助於個體的耳濡目染,領導關心和同事間相互支持配合也有助於新員工的自覺行動。觀察學習並不侷限於直接觀察他人行為而習得同樣的行為,對模範人物光榮事蹟的宣傳介紹可以起到同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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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榜樣示範的作用(圖片來自網絡)

三、建立獎懲機制,強化助人行為發生

有心理學研究表明,當一個人的行為得到獎賞時,該行為會得到加強,其出現頻率會明顯提高。反之,當其行為受到懲罰時,會減少該行為出現頻率。這在心理學上被稱為強化。新行為主義學派代表人物斯金納(Burrhus Frederick Skinner)認為後效強化是行為習得的關鍵,即個體自己行為的後果可以決定以後的行為。雖然助人行為是一種自願行為,但我們還是可以通過建立獎懲機制,對那些樂於助人、經常助人的人給予獎賞和表彰,對那些見死不救、袖手旁觀的人給予懲罰和譴責,來提高整個社會中助人行為發生的頻率,同時也可以間接地提高人們的道德自律意識。

視野拓展

推薦讀者課外觀看江蘇電視臺《如何正確救助溺水者》節目(時間不詳),酷6網轉載鏈接:http://v.ku6.com/show/9rjGOmp-mdDtjSiLJw zR9w...html?st=1_9_1_1&n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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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習有效的助人技能

知道怎樣或如何去幫助他人,能很大程度降低人們對利他行為所預估的代價,從而促進人們的利他行為。當一個人沒有助人技巧時,或許他想助人卻也使不上力氣。許多技能不是天生就有的,需要進行培養和學習,助人能力也是如此。所以,學校、家庭和社會要有意識地逐步培養青少年的助人技能,使他們不但希望幫助他人,而且有能力去幫助他人。

五、人格塑造和價值觀教育

研究發現那些具有高共情能力、熱情友善、責任心強、內控、低自私等人格特質的人往往具有較多的親社會行為。為此,在對青少年的人格培養和成人的自我塑造過程中,要有意識培養個體的相應人格特質。同時,要重視價值觀教育和引導。價值觀是人們在實踐中形成的對於價值、價值關係的基本看法和根本觀點,是處理各種價值問題時所持有的比較穩定的立場和態度的總和。積極健康的價值觀對於人們的行為具有導向和指引作用,要注意引導個體形成關心他人、合作友善、互幫互助、個體責任和社會責任等積極向上的價值觀,避免自私自利、物質至上、功利主義等消極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