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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與物流中心

全世界目前各種自由貿易區多達700多個,遍及五大洲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台灣現有七個自由貿易區,包括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高雄港、桃園空港、蘇澳港及安平港。

有些國家(如日本、荷蘭等)沒有設立自由港或自由貿易區,但實行保稅區(Bonded Area)或保稅倉庫區。保稅區由海關批准註冊,受海關監督。

國際物流園區是國際物流的配銷中心,是國際服務網路的重要節點。就資本額而言,目前台灣國際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須達1.5億元以上,自由貿易港區未加設門檻,故就中小型企業而言,加入自由貿易港區以從事物流業對其相對有利。

自由貿易區的一般規定

1.關稅方面的規定

對於允許自由進出自由港或自由貿易區的外國商品,不必辦理報關手續,免徵關稅。少數已徵收進口稅的商品(如煙、酒等)的再出口,可退還進口稅。但是,如果港內或區內的外國商品轉運入所在國的國內市場銷售,則必須辦理報關手續,繳納進口稅。這些報關的商品,既可以是原來貨物的全部,也可以是其中一部分;既可以是原樣,也可以是改樣;既可以是未加工的,也可以是加工後的。有些國家對在港內或區內進行加工的外國商品還有特定的徵稅規定。

2.業務活動的規定

對於允許進入自由港或自由貿易區的外國商品,可以儲存、展覽、拆散、分類、分級、修理、改裝、重新包裝、重新貼標籤、清洗、整理、加工和製造、銷燬、與外國的原材料或所在國的原材料混合、再出口或向所在國國內出售。由於各國情況不同,有些規定也有所不同。例如,在加工製造方面,瑞士規定儲存在區內的外國商品不得進行加工和製造,如要從事這項業務,必須取得設立在伯爾尼的瑞士聯邦海關廳的特別許可方可進行。

3.禁止和特別限制的規定

許多國家通常對武器、彈藥、爆炸品、毒品和其他危險品及國家專賣品(如菸草、酒、鹽等),禁止輸入或有特種進口許可證才能輸入;有些國家對少數消費品的進口要徵收高關稅;有些國家對某些生產資料在港內或區內的進口使用也要繳納關稅,例如,意大利規定在的雅斯特自由貿易區內使用的外國建築器材、生產資料等也包括在應徵關稅的商品之內。此外,有些國家(如西班牙等)還禁止在區內零售。

自由貿易港區常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