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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芳 第9單元 貿易壁壘

第9單元 貿易壁壘

1. 我國出口商品屢遭國外反傾銷指控的原因是什麼?

中國出口產品屢遭反傾銷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國際的,也有國內的;既有客觀的,也有主觀的;既有經濟因素的影響,也有法律因素的制約。綜合起來,其主要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國內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產品具有低成本的競爭優勢,價格便宜,再加上出口秩序混亂,出口企業削價競銷,導致我國出口產品價格大幅下跌,對進口國企業構成一定的威脅,企業利用自身價格優勢在國外市場低價銷售商品的行為確實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視為傾銷。這種低價競銷行為是遭遇反傾銷的重要原因。

(2)出口結構不合理。

從出口產品的結構來看,我國出口的商品偏重於勞動密集型的紡織工業產品、輕工產品和農副產品,而這些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長期呈過度競爭的態勢,產品的附加值相對偏低,造成中國的出口商品與低價密不可分的不良國際形象。

(3)國外政府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認定的歧視性。

一些國家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採取歧視性政策,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因而採用不合理的“替代國價格比較”辦法來衡量中國產品是否傾銷。雖然近幾年來,這些國家對我國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的認定有所改變,但仍進行嚴格審查。

(4)國際營銷謀略不足。

中國出口企業大多缺乏對國際市場的深入調研和總體把握,單純依賴低價戰略打入國際市場的居多,出口企業急於出口,同行競相壓價,給進口國留下了中國企業“低價傾銷”的印象。出口企業對進口國的社會風俗、消費群體及其心理缺乏瞭解,忽視出口產品的技術創新和後續改進,只能以廉價銷售。出口企業未能把握國際市場和進口國行情,及時調整出口商品的價格和數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湧入進口國,增大了對我國商品反傾銷的概率。

(5)法律應訴不利。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反傾銷應訴機制,存在著應訴經費不足、專業人才匱乏、企業應訴意識淡薄等問題。國外對我國企業發起反傾銷調查後,許多企業因多種顧慮、往往不願意應訴。我國反傾銷訴訟的被動與消極做法,容易給人們造成國外對華反傾銷易於成功的錯覺,結果往往不僅喪失了多年開闢的市場,也助長了有些國家肆意對華反傾銷的氣焰。

2. 反傾銷案件中,被調查企業可以提出的主要抗辯事由有哪些?

(1)非屬被調查產品範圍抗辯。

因存在反傾銷調查機關有意將原材料、生產工序及用途不同的產品混為同一種產品進行立案調查,擴大中國被調查產品範圍的問題。所以,在應對之初,需首先結合海關稅則號及立案公告,仔細核對,如非同種產品,應及時提出抗辯。

(2)市場經濟地位抗辯。

根據反傾銷法的規定,在確定是否存在傾銷時,要將“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在同一水平進行比較。在確定“正常價值”時,要區分市場經濟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國家。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商品的“正常價值”的確定,規定了特殊的方法,即替代國價格、結構價格和第三國對反傾銷調查國的出口價格。而對市場經濟國家,則採用出口商在其本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向第三國出口價格或結構價格計算“正常價值”。

西方國家幾乎都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我國在處理反傾銷案件時,一直在爭取市場經濟國家的待遇。因此在應訴過程中,需要時刻牢記這一原則和方向,認真分析反傾銷調查國的反傾銷法所確定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構成的各種條件。而對企業是否受政府實質性控制問題的抗辯,是爭取市場經濟國家待遇的主要工作,對在反傾銷應訴過程中取得較好的結果乃至勝訴具有極為關鍵的作用。

所以,在這個抗辯環節,有必要全面收集事實和法律上的有關證據,證明企業的獨立性、市場化。證明企業的管理和運作,完全是由市場調節而不是由政府控制的。尤其是,企業生產的產品、數量、成本和價格,是企業依據市場本身的規律做出的,與政府的控制無關。

(3)傾銷與損害間無直接因果關係的抗辯。

損害的調查是為了確定傾銷與損害間存在因果關係,即損害是由於進口產品的傾銷造成的。所以,國內企業在抗辯中應積極尋找證據,證明中國產品進口不是反傾銷調查國國內產業受損的主要原因。通常可以從這樣幾個角度考慮抗辯:未以傾銷價格出售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進口方國內需求下降或消費結構發生變化;其他國家與進口方生產者之間的競爭和限制貿易行為的影響;反傾銷調查國國內產業生產技術的影響;進口方同類產品出口實績及國內產業的勞動生產率的變化。

3. 在應對反傾銷案件中,我國企業應注意哪些技巧?

(1)應訴的及時性和企業的積極性。

應訴不單純是可能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而更是佔領應有的市場份額,清除貿易壁壘的有力手段。反傾銷案件具有很強的時間性和特殊性。許多國家的反傾銷法案都規定了應訴的期限,尤其是從調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天時間。而留給企業回答幾百頁的問卷調查的時間,也只有幾個星期。國外反傾銷法一般都規定,如果涉訴企業不積極應訴或不應訴,負責案件審理的部門可依據其“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直接做出“缺席裁決”。所以企業在獲悉反傾銷立案調查信息時,應快速做出反應。

(2)選聘優秀的律師,組織強有力的應訴班子。

選聘律師要注意,律師事務所要具有一定的實力和知名度,從事反傾銷的經驗要豐富,勝訴率要顯著。在反傾銷調查進入司法審查階段時,還要考慮中外律師協同作戰的問題。必須組成包括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銷售、勞資等部門人員在內的專門班子,各方協調一致,配合作戰。

(3)確認反傾銷調查的產品的範圍。

企業應當先要結合海關稅則號及進口國反傾銷調查當局立案公告中對調查產品的描述,查看自己的產品是否確屬被調查產品。如果不清楚,還可要求調查機關澄清。

(4)要及時填好進口國反傾銷當局的調查問卷。

在國外反傾銷調查機構發出調查問卷後,要積極主動地向律師提供充分的材料和數據。填寫的內容儘量做到符合事實並基本無矛盾。調查問卷必須在規定的時間遞交到反傾銷調查機構。並隨時準備對進一步的補充問卷進行回答。如果企業感到填寫問卷的時間不足,可向調查機關提出延期要求,調查機關通常會批准延期要求。

(5)力爭市場經濟地位。

美國、歐盟等國利用自己在反傾銷法規中加入的相關的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規定對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在實施反傾銷調查時,可以不採用該國的國內市場價格數據,而採取計算價格方法或替代國價格方法,其直接的後果或目的是提高反傾銷認定或反傾銷幅度的可能性。所以,企業在應對反傾銷調查時,應力爭取得市場經濟地位。

(6)備戰實地核查。

實地核查類似於訴訟案件中的實地取證。對於傾銷事實的確認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所以,進口國反傾銷當局派官員到中國調查時,應訴企業要提前做好充分準備。核查之前,應與律師配合做好細緻、縝密的工作安排,並需事先安排接受核查的具體人員及各自分工。

(7)多角度出擊,爭取進口商的配合協作。

因進口商對進口國的相同產品情況較為了解,在是否對進口國相同產業造成損害的抗辯中,進口商能提供很大的幫助。

(8)充分利用行政複審,爭取重新進入市場。

即使企業被裁定構成傾銷,徵收反傾銷稅。企業仍然可申請複審,要求降低反傾銷稅或撤銷反傾銷稅,以收復失地,重新進入該國市場。在調查期間沒有向該國出口的企業,還可申請新出口商複審。

4. 我國應對反傾銷案件的對策思路有哪些?

(1)出口企業要控制好出口產品的價格水平。

其標準是要使中國產品的出口價格與同類競爭的其他國家的出口產品的價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貼近出口國競爭產品的價格水平。

(2)建立反傾銷調查的預警機制。

在充分調查瞭解的基礎上定期向國內提供研究報告,將外國反傾銷政策的動向及時反饋給國內,使國內企業和商會盡早得到哪種商品可能被反傾銷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較完善的反傾銷預警機制。

(3)要控制好出口產品數量的增長速度。

切忌某項產品在短期內大量或成倍增長,不顧進口國市場容量及進口國相關產業的生產經營狀況。

(4)提高反傾銷應訴率。

在具體應訴中,關鍵是做好舉證工作,就被訴企業情況、國內市場情況、起訴國銷售情況、生產成本等內容,在律師指導下填寫調查問卷。

(5)積極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的獨特作用。通過組織本行業涉案企業應訴,儘可能減少敗訴案件的發生。

(6)修改現行反傾銷法律。使企業利用反傾銷程序保護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強國際營銷觀念,實施出口多元化戰略。

(8)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完善、規範會計資料。

5. 當今,技術性貿易壁壘呈現出什麼樣的發展趨勢?

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制約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因素,由此引發的貿易爭端已經超過反傾銷,隨著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加快,對其發展趨勢的研究也十分必要。

(1)發達國家制定的貿易壁壘越來越嚴格。發達國家的科技創新能力不斷提高,使產品的更新換代週期縮短,產品的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越來越高,內容更加具體化和科學化,一些指標也越來越嚴格。

(2)將技術性貿易壁壘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貿易與環境是WTO的重要議題,WTO協議中的環境條款在促進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同時,也為成員國設置與環保有關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提供了法律依據。

(3)技術性貿易壁壘延伸至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對產品的生產和加工過程提出了新的要求。許多國家不僅要求最終產品符合技術標準,還對設計、加工、製造、使用、消費等過程制定了嚴格的要求,達不到要求不準進口。

(4)與消費者安全相關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日趨增加。隨著消費者健康和安全意識的提高,與消費者安全相關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內容更加嚴格,設計的產品種類也越來越多,不僅包括食品、藥品、化妝品、電器、玩具,還包括建材等。

6. 我國頻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原因?

(1)市場過於集中。

我國貿易方向主要集中於美、日、歐盟這三個技術貿易壁壘的發源地。據統計,包括經我國香港的轉口貿易在內,我國出口商品近75%銷往美、日、歐盟等國家或地區,而這三大經濟實體也是實施技術貿易壁壘的積極倡導者,絕大多數技術貿易壁壘措施發源於這三大經濟實體。產品出口的地理方向決定了我國將不得不直面技術貿易壁壘的威脅。

(2)我國產品的相對弱質,出口結構不合理。

我國出口的商品主要為紡織、輕工和農副等勞動密集型產品,雖然這些年我國企業在提高技術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我國企業普遍技術水平落後、生產條件差、工人素質較低,致使我國出口產品的質量較差,技術含量低。出口還沒有擺脫以數量增長型為主的模式,主要依靠價格優勢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容易遭到國外反傾銷和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制約。

(3)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認識和管理不夠,出口商缺乏積極性。

我國出口企業大多沒有認識到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重要性,對產品質量沒有清醒的認識,不注重增加產品的附加值,一味地強調廉價勞動力和低成本的優勢,這必然不利於企業的長期發展。出口商缺乏應對積極性,面對嚴重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我國出口商採取應對措施的企業相對較少,這樣就給國外企業利用技術性貿易壁壘打擊我國出口產品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4)我國技術標準水平低。

國際貿易已廣泛地將標準化作為貿易成交的依據。而我國的技術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都存在不健全的現象。在技術法規方面,中央政府各部門、地方政府各部門及各行業制定的規章、條例數量繁多,規定各不相同,都是出於自己利益的考慮,使得各種技術法規出現不協調的現象。可見,我國在技術方面的立法還不完善。在合格評定方面,現在國內的認證體系不通暢、不協調。同時,我國現在尚未建立統一的認證體系,各種認證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

(5)政府職能轉化不到位。

企業在應對各種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時候需要政府的大力協助和支持,尤其是在目前我國行業協會發展不完善的情況下,政府更有義務指導企業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不公行為。但目前存在的狀況是舊的政企關係已瓦解,新的還未理順,企業和政府的溝通聯繫不夠,政府機構職能轉化不到位,在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中存在相互推脫、扯皮的現象。

7. 中國出口企業應如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

(1)熟悉掌握技術壁壘協議的遊戲規則。

面對形形色色的技術壁壘,企業應該儘快瞭解技術壁壘協議的遊戲規則,儘早採取對策,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消除貿易中技術壁壘所形成的障礙。

(2)優化產品結構,實施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

要高度重視技術性貿易壁壘,加快技術進步步伐,提高自身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優化商品出口結構。努力增加出口商品附加值,提高產品的技術標準、安全標準、衛生標準和環保標準。大力實施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針對不同的國家對產品的技術性要求不同的特點,大力開拓國際市場,努力提高在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的市場佔有率。

(3)實施企業及產品的認證戰略。

企業應積極開展並加強ISO 9000和ISO 14000的認證工作。企業取得ISO 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並重視其衍生出來的行業或專業的質量保證,有利於促進我國質量管理水平向國際水平靠攏,並獲得良好的國際市場信譽。此外,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還要非常重視SA8000的認證。SA8000即“社會責任標準”,是全球首個道德規範國際標準。

(4)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結果不僅取決於企業自身的實力,還受到行業協會發展狀況等“外部因素”的約束。充分發揮專業性行業協會的作用與職能,建立良好的貿易預警機制,協助政府在WTO規則範圍內與其他成員國協商解決各種貿易爭端。

8. 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之間的區別?

(1)三種措施的適用對象不同。

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主要針對的是不公平貿易或不公平競爭,而保障措施主要針對的是公平條件下數量猛增的進口產品。

(2)針對主體及其行為方式不同。

反傾銷制度針對的主體是企業和特定行業,其行為方式是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反補貼制度針對的主體是出口國政府,其行為方式是向本國的生產者或出口經營者提供資金或財政上的優惠措施,包括現金補貼或其他政策優惠待遇,使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比未享受補貼的同類產品處於有利的競爭地位。保障措施針對的主體也是企業和特定行業,其行為方式是由於不可預見的發展或因一成員承擔協定(《1994年GATT》)義務而產生的影響導致一產品的進口數量增加,以致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

(3)發起調查的條件不同。

反傾銷制度和反補貼制度必須由國內企業、企業聯合體申請。而保障措施制度則既可以由企業申請,也可以在沒有企業申請時由政府直接進行調查。

(4)實施的具體條件不同。

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條件(或要件)是客觀上的確存在低價傾銷並且已經達到相當的幅度、對進口國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及傾銷與損害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反補貼措施的實施條件(或要件)是進口產品因為得到政府經濟性補貼或財政性支持而具有價格上的競爭優勢,導致進口國家的同類產品及其生產行業受到損害並且事實證明的確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損害。

保障措施的施行條件(或要件)是進口產品的數量激增極大地擠佔了進口國市場。

(5)實施的具體措施不同。

反傾銷制度的措施有: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徵收反傾銷稅。反補貼制度的措施有:臨時反補貼措施、取消補貼的承諾、徵收反補貼稅。保障措施制度的措施有:提高進口關稅、數量限制、維持關稅配額。

(6)實施範圍和實施期限不同。

反傾銷制度和反補貼制度都是屬於歧視性的,是僅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實施的。而保障措施屬於非歧視性的,對所有國家出口的同一種產品都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制度實施的期限一般都是5年,如果具備條件可以不斷使用。而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只能是4年,且延長後不能超過8年。

9. 為防範外國啟動保障措施,我國企業在對外貿易活動中應注意哪些方面?

(1)企業應在更廣闊的世界市場上開展合作與競爭,避免將產品集中出口一個國家或地區。另外,還要加強自身的國際投資能力,通過與外商的合資與合作,加快結構調整和產品升級換代。

(2)企業應建立先進的網絡技術和電子商務,及時瞭解產品的進出口貿易情況,尤其是進口與出口激增、進口與出口價格急速變化的產品。在貿易爭端發生之前,積極準備詳實、有利的數據和材料提供給有關部門,以便有關部門及時有效地採取應對措施,避免陷於被動,使有可能遭受保障措施限制危險的產品,實現合理有序的出口增長,避免受到更大的損失。

(3)出口企業應順應潮流,靈活變通,積極應對,我國的工業化進程大大加快,出口產品規模不斷擴大,且價格相對低廉,佔有明顯的競爭優勢,而一些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的不少夕陽產業已不具有競爭優勢,很難與發展中國家競爭。我們應抓住機會,取長補短,增強競爭意識和競爭能力,通過改善自身素質,積極參與競爭,求得繼續生存和發展。

(4)我國企業在遭受外國政府啟動保障措施時,應積極主動地向我國政府提出申訴,請求我國政府進行外交和貿易交涉。通過我國政府的交涉,以及向對方施加壓力,避免外國政府啟動保障措施及削弱對方啟動保障措施的力度,在必要的時候請求我國政府將此爭議提交世界貿易組織進行處理。

(5)在外國政府啟動保障措施時,我國企業應積極主動地尋找機會申辯,發表自己的觀點。通過資料說明自己的出口行為順應當今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潮流。同時,利用有力的事實說明,我們出口的產品並未對該國相同產品的生產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說明對方實施保障措施的非合法性。

10. 企業社會責任壁壘對國際貿易影響方式有什麼特點?

企業社會責任壁壘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方式與其他的貿易壁壘有明顯的不同,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企業社會責任保護的利益多元。

企業社會責任大致包括產品質量、消費者保護、勞工標準和環境保護等,其不但注重產品本身的性能、國內產業的安全等,而且注重產品的生產過程、勞動者的利益等。其他的貿易壁壘一般只注重進口國國內產業安全的保護。所以,企業社會責任所保護的利益是多元的,既關注企業的外部社會責任,也關注企業的內部社會責任。

(2)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主體多元。

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是豐富的,有一些企業社會責任已經被國際法所吸收,或者成為一些國家的立法,這樣企業社會責任變成了法律,直接發揮作用。但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另一種形式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自願認證體系。因此,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主體是多元的,包括國家、跨國採購商和一些非政府組織和消費者等。其中,國家以國際條約或國內法為依據,對違背企業社會責任的產品實施限制;跨國採購商通過對發展中國家的訂單附加企業社會責任條款來影響國際貿易;一些非政府組織和消費者通過各種運動抵制違背企業社會責任的產品,從而間接影響國際貿易。

(3)企業社會責任兼具軟法性。

企業的社會責任除了國際條約和相關的國內立法外,還有一些是大型跨國公司的生產守則、國際組織擬定的有關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這些生產守則或標準本身都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軟法,如SA8000是一個自願認證的體系。這些軟法性質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通過非政府組織、消費者和跨國採購商的推動而實施。這些跨國採購商可能有更深層次的商業訴求,是為了贏得消費者的信任,是一種更高層次的營銷理念,但這依然不能是我們否定企業應該承擔社會責任的理由。

11. 我國企業應如何應對SA8000社會責任認證?

(1)要借鑑國際經驗,加強勞工保護,不斷提高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水平。注重激勵機制多樣化,最大激發人力資源的創造性,這樣可以建立國際公信力,培養消費者對企業和產品的正面感情,建立合作伙伴對企業的長期信心,也有利於突破國外對我國的壁壘。

(2)企業要將社會責任的投入轉化為市場競爭力,變被動為主動,努力實現企業經濟利益、員工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多贏,真正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建立基於SA8000體系為基礎的現代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基本平臺。針對SA8000體系的具體要求,完善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完善有關的規章制度,包括核心勞工標準、工時與工資、健康與安全等。

(4)要密切關注SA8000的發展動態,分析其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企業要嚴格遵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積極改善勞資關係,由於多數企業在勞動者權益保護和企業管理方面長期存在缺陷,甚至最基本的勞動法規都無法得到較好的遵守,由此一旦發達國家正式執行SA8000標準,對我國出口企業及相關企業可能造成極大的打擊,因而遵守我國現有的關於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