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 Harold Kerzner 項目管理 v12

11.32 項目審計

對各個部分的業務(包括項目)進行必要、獨立的結構化評審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部分可歸因於服從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Law)的要求。這些獨立的評審是以發現和決策為焦點的審計。審計可有計劃或隨機進行,也可由內部人員或外部審查人進行。

常見的審計類型包括:

績效審計  常用於評估特定項目的進展和績效。項目經理、項目發起人或執行督導委員會能進行這種審計。

合規性審計  常由項目管理辦公室執行,以確定項目正在使用正確的項目管理方法。通常,項目管理辦公室有權開展審計但沒有權力強迫別人服從。

質量審計  確保項目能達到質量要求,並遵守所有的法律和規定,由質量保證小組來開展。

退出審計  用於在困境中的或需要終止的項目。由項目外部人員(如離場擁護者、執行督導委員會)來進行。

最佳實踐審計  在每個生命週期的結束階段或項目結束時進行,項目經理不是開展審計的最佳人選,需要專業的、培訓過的人員進行最佳實踐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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