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Stephen Ross 公司理財 v12A

1.3 財務管理的目標

假設我們只關注營利性企業,財務管理的目的就是賺錢或增加所有者的價值。當然,這個目標有點籠統,因此我們要考察其他更確切的闡述方式,以得到一個更準確的界定。這個界定很重要,因為它決定著制定和評價財務決策的客觀依據。

概念問題

1.2a 有哪3種企業組織形態?

1.2b 獨資企業和合夥制企業形態的主要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1.2c 普通合夥制和有限合夥制的區別是什麼?

1.2d 為什麼股份公司組織形態在籌集資金時更有優勢?

1.3.1 可能的目標

如果考慮可能的財務目標,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的結論:

·生存;

·避免財務困境和破產;

·擊敗競爭者;

·銷售或市場份額最大化;

·成本最小化;

·利潤最大化;

·保持持續的盈利增長。

這些只是我們能夠列出的目標的一部分,而且,以它們之中的任何一個作為目標,都會給財務經理帶來問題。

例如,增加市場份額或單位銷售量很容易:我們所要做的只是降低價格或放寬信用條件;同樣,我們總能通過捨棄一些諸如研究與開發之類的工作來降低成本;我們只要從來不借錢或不冒風險,就能夠避免破產。這些做法中的任何一種看起來都不是出於實現股東的最大利益考慮。

利潤最大化可能是引用最頻繁的目標,但它依然不夠明確。我們是指本年的利潤嗎?如果是,我們會發現遞延維護費、壓縮存貨以及採取其他降低短期成本的措施,都會增加目前的利潤,但這些做法並不是所期望的。

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可能是指一些“長期”或“平均”利潤的最大化,但它的含義依然不夠明確。首先,我們是指類似會計淨利潤或每股盈餘之類的東西嗎?就像在下一章我們會詳細看到的一樣,這些會計數據可能對關係到公司好壞的因素影響甚微。其次,長期指的是什麼?正如一位著名的經濟學家曾經指出的那樣,從長期來說,我們都會死!而且,這個目標並沒有告訴我們應當如何在當前和未來的利潤之間做出權衡。

我們在此列出的目標各不相同,但它們可以被劃分為兩類。第一類關係到盈利能力。這些目標涉及銷售收入、市場份額和成本控制,它們都(至少潛在地)關係到盈利和增加利潤的不同方式。第二類目標包括避免破產、維持穩定性和安全性,它們關係到控制風險的一些方式。不幸的是,這兩類目標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衝突。追求利潤通常涉及風險要素,所以不太可能同時實現安全性和利潤的最大化。因此,我們需要的是一個能夠兼顧這兩個因素的目標。

1.3.2 財務管理的目標

在股份公司中,財務經理的目標是為股東做決策。考慮到這個,與其列出財務經理的可能目標,我們真正需要回答的更基本的問題是:從股東的角度來說,什麼才是一個好的財務管理決策?

如果我們假設股東購買股票是為了尋求財務利得,這個問題的答案就顯而易見:好的決策能夠提高股票價值,而差的決策則會降低股票價值。

基於我們的觀察,可以得出財務經理通過做出提高股票價值的決策,來服務於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財務經理的恰當目標可以很容易地概括為:

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使現有股票的每股當前價值最大化。

股票價值最大化的目標避開了與前面所列的與目標相關的問題。標準毫不含糊,也沒有了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相互對抗的問題。我們明確地指出目標就是使當前股票的價值最大化。

如果對你來說這個目標看上去有一點強硬或是片面,請記住公司中的股東是剩餘的所有者。這就意味著,只有在支付了職工、供應商和債權人(以及其他任何具有法定索取權的人)以後剩餘的才屬於他們。如果這些群體中的任何一個人沒有得到償付,股東就得不到任何東西。因此,如果股東成功地擁有了剩餘所得,而且剩餘部分在增長,那麼其他所有人當然也會有所收穫。

因為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使股票價值最大化,我們需要學會如何辨別那些會對股票價值產生正面影響的投資和融資安排。這正是我們將要學習的。事實上,我們可以把公司理財定義為對企業決策和股票價值之間關係的研究。

1.3.3 一個更普遍的目標

給定我們在前面部分概括的目標(股票價值最大化),就出現了一個明顯的問題:對於沒有股票交易的企業,什麼樣的目標才是恰當的?公司當然不是企業的唯一類型,而且很多公司的股票也很少易手,所以很難界定在任意給定的時間點上的每股價值。

但只要我們考慮的是營利性企業,就只需要做細微的修正。公司股票的總價值就等於所有者權益的價值。因此,用一個更一般的方式來概括,目標就是:使現有所有者權益的市場價值最大化。

有了這個目標,就不用在乎企業是獨資制、合夥制還是股份公司了。對它們中任何一個而言,好的財務決策能增加所有者權益的市場價值,壞的財務決策則減少這些價值。事實上,雖然在前面的內容中我們注重講公司,但是提出的原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企業。它們中的很多甚至適用於非營利部門。

最後,我們的目標並不意味著財務經理應該採取違法或不道德的行為來增加企業權益的價值。我們的意思是,財務經理應該通過辨識能夠增加企業價值的商品和服務的方式來為企業所有者服務,因為它們在自由市場中是有吸引力的,也能在那兒被估價。

1.3.4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針對安然(Enron)、世通(WorldCom)、泰科(Tyco)和阿德爾菲亞(Adelphia)發生的公司醜聞,美國國會在2002年頒佈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這項法案是為了保護投資者不受公司的欺詐。例如,該法案的某一部分就禁止公司向其職工提供類似於世通公司首席執行官伯尼·埃伯斯(Bernie Ebbers)所得到的個人貸款。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一個核心部分從2004年11月5日開始生效。除了別的要求,404部分要求每個公司的年報必須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結構和財務報告。獨立審計人員必須評價並且證明管理當局對這些事件的評估屬實。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還包含了其他重要要求。比如,公司的管理者必須對公司的年報做出評價並簽字;他們必須明確地宣佈該年報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財務報告真實地反映了財務狀況;並且他們對所有內部控制負責。最後,必須在年報中列出內控制度的不足之處。本質上,《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促使公司管理層對公司財務報告的準確性負責。

由於《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複雜的披露要求,遵守該法案的成本很高,這就導致了一些出人意料的後果。自從該法案實施後,數以百計的上市公司選擇“暗化”(go dark),意即股票不再在主要股票交易所進行交易,在這種情況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就不再適用。大多數公司這樣做的原因是節省合規成本。諷刺的是,該法案不僅沒有改善公共信息的披露,還起到了一定的反作用。

概念問題

1.3a 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什麼?

1.3b 利潤最大化目標有哪些不足之處?

1.3c 你能給公司理財下一個定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