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15.11 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巴塞爾協議Ⅱ》的第三支柱是關於要求銀行增加風險評估過程及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監管機構對信息披露的強制性程度在不同國家也各不相同。但是,銀行一般不會忽視監管機構的建議,因為監管機構可以使銀行管理人員的日子很難過。有時銀行為了能夠被准許採用特別的模型來計算資本金,必須披露更多的管理信息以增加透明度。
監管部門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同財務信息披露可能不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並不一定出現在年度報告中,銀行有權決定什麼樣的信息是相關且重要的,應予披露。這些信息應包括:
(1)銀行的什麼部門實施了《巴塞爾協議Ⅱ》,對不實施《巴塞爾協議Ⅱ》的部門進行了什麼樣的調整;
(2)資本金構成產品的期限及條件;
(3)構成第一類資本的產品類型以及每種類型產品在第一類資本金中的佔有比率;
(4)第二類資本的數量;
(5)對應於信用、市場及操作風險的各項資本金的數量;
(6)銀行面臨的其他風險以及對不同風險的評估方法的信息;
(7)風險管理部門的結構以及運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