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15.10 第二支柱:監督審查過程

《巴塞爾協議Ⅱ》中的第二支柱是關於監督審查過程。對此,《巴塞爾協議Ⅱ》提出了4項重要原則:

(1)銀行必須根據自身的風險特徵,建立評估自身資本金充足狀況的過程,並且制定維持資本充足的戰略。

(2)監管機構必須審查和評估銀行內部的資本充足率評估系統,以及銀行監控並保證資本充足率合規的能力。監管機構如果對檢查結果不滿意,應採取適當的監管措施。

(3)監管機構應期望銀行在實際運營中所持的資本金高於最低的監管資本金要求,同時監管機構應該具有要求銀行持有超額資本金的能力。

(4)監管機構在發現問題時應儘早介入,以防止銀行持有的資本金低於支撐其風險特徵的最低資本金水平;如果資本充足率沒有維持或者回升,則監管機構應督促銀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巴塞爾委員會建議,各國監管部門對於銀行賬戶上的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及操作風險要特別注意。信用風險管理的關鍵點包括銀行所用的壓力測試、違約的定義、信用風險集中度,以及與使用抵押品、信用擔保及信用衍生產品相關聯的風險等。

巴塞爾委員會還強調監管機構的監督審查過程應透明並落實責任。當監管機構在審查過程中需要酌情做出自己的判斷或者設定的資本金要求高於《巴塞爾協議Ⅱ》規定的最低資本金要求時,這一點顯得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