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2.6 銀行內部潛在的利益衝突
在同一家企業旗下,銀行的商業銀行業務、證券服務業務及投資銀行業務之間存在許多潛在的利益衝突,例如:
(1)當某投資者向銀行諮詢理財業務時,銀行往往可能向客戶推薦其投行部門正在銷售的證券。當銀行持有某個託管賬戶(fiduciary account,即銀行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賬戶)時,銀行可能將那些難以賣出的證券硬塞到這些賬戶下。
(2)銀行向某客戶提供貸款時,往往會取得一些關於該客戶的保密信息。之後銀行可能會將這些信息傳遞給自己投行的併購部門。併購部門就可以利用這些信息,幫助其正在提供併購諮詢服務的客戶尋找潛在併購目標。
(3)證券研究部門可能會刻意將某公司的股票推薦為“買入”級,以取悅該公司的管理層,從而獲取投資銀行業務。
(4)假定某商業銀行在取得了關於某公司的保密信息後,認定這家公司破產的可能性在增大,銀行因此不準備繼續持有併為該公司提供貸款。這家商業銀行可能要求其投行部安排該企業發行債券,然後利用發行債券融來的資金償還貸款。這麼做的效果是利用那些信息不靈通的投資者的投資替換了自己發放的貸款。
正是由於這些潛在的利益衝突,過去有些國家試圖將商業銀行和投行分業經營。美國在1933年通過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限制商業銀行及投行業務的交叉運作。商業銀行可以繼續承銷某些國債或地方政府債券,它們也允許進行私募交易,但不得從事諸如公開發行股票等業務;類似地,投行也不能吸收存款以及發放商業貸款。
1987年,美聯儲在一定程度上放鬆了監管規則,即允許銀行控股公司有兩個分支來從事投行及商業銀行業務,但投行業務的收入佔集團整體收入的比率要在一定水平之下。
1997年,銀行監管法規進一步放鬆,商業銀行可以收購已存的投資銀行。最終在1999年,美國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該法案事實上消除了銀行、保險公司以及證券公司運作上的限制。2007年,美國有5家(幾乎)不從事商業銀行業務的大型投行,它們分別是高盛集團、摩根士丹利、美林、貝爾斯登以及雷曼兄弟。2008年的信用危機導致了雷曼兄弟的破產,貝爾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購,美林被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收購,高盛集團及摩根士丹利變身為既從事商業銀行業務也從事投行業務的銀行控股公司(因此,這兩家銀行必須降低槓桿比率,並且要受到更多的監管審查)。2008年宣告了美國投行時代的結束。
我們還沒有重回商業銀行和投行必須分業經營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時代,但是越來越多的銀行被要求對存款業務進行絕緣防護,保證其不被投行業務的損失波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