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四節 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金融國際化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尤其是進入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金融業國際化有了飛速發展。

促進這一發展的首要因素,也是最基本的因素,是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這又突出地表現為跨國公司的全球擴張。跨國公司在全球範圍內活動,相應地要求在世界各地進行資本的投入、籌措和運營。這必然引起大量資本從一個國家流動到另一個國家,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從而推動金融業的國際化,以期達到降低成本、避免風險、獲得最大利潤的目的。

其次,在西方國家的經濟發展中,生產資本不斷集中,促使銀行資本更加趨於集中和壟斷。一些大銀行的業務範圍不斷擴大,資產迅速膨脹。大銀行面對國內的激烈競爭和政策的某些限制,需要進一步尋求向外擴張的空間,同時也具有這種擴張的經濟實力。大銀行的國際擴張,既是生產和資本國際化的產物,同時又反過來推動了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進程。

最後,隨著戰後經濟的逐步恢復和發展,以及面對日益激烈的國際金融競爭,一些國家相繼放鬆金融管制,形成所謂金融自由化浪潮。關於金融自由化問題,前面已有專門章節討論。這裡僅指出,正是自由化措施敞開了金融業國際化的大門,促進了國際化的進程。

金融業國際化的表現主要為:銀行機構國際化和網絡化;歐洲貨幣市場的形成和發展;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國際金融業務創新普及化等等。

金融風險的國際化

與金融業國際化如影隨形的是金融風險的國際化和風險在國際範圍內的廣泛傳播。

一方面,金融機構的國際化使得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風險多樣化和複雜化,增加了金融機構經營的不確定性。國際化使得銀行陡增了兩類風險:外匯風險和國家風險。外匯匯率的變化導致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價值面臨著大幅波動的風險。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的國際化也使風險越來越不可能限制在一國的地理區域之內,而是要同時面臨日益增加的外國風險。現在,即使是國內地方性的小銀行也擺脫不了國際化的影響:它們雖然沒有實力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但或多或少要通過一些代理行開展海外業務,因而在貨幣借貸過程中的價格形成和投資行為無不要受國際市場的影響。在金融風險國際化的情況下,任何一國的監管機構都無法對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風險進行全面的監管,迫切需要各國之間的協調和合作。

同時,金融國際化的進程也導致金融風險在國際範圍內的傳播;不僅擴大了風險傳播的範圍,而且加快了傳播的速度。金融業國際化的發展,導致全球各國金融機構緊密聯繫、互相依存。這種聯繫既可能是由於彼此在金融市場上相互作為交易對手而形成的,也可能是由於全球性支付體系的發展而在業務過程中發生支付關係而形成的。特別是隨著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的興起,各大金融機構通過在衍生工具市場上互為交易對手關係而緊緊地聯結在一起。當全球的銀行彼此聯結成一個系統時,一家或幾家國際性商業銀行發生問題,將導致整個金融體系週轉不靈,乃至誘發局部性或國際性的金融危機。

此外,銀行同業支付清算體系把所有銀行聯繫在一起,造成了相互交織的債權債務網。基於營業日結束時多邊差額支付的清算體系,使得任何微小的支付困難都可能釀成全面的流動性危機。1974年德國赫斯塔特銀行因為外匯交易而倒閉,引起了票據交換和銀行間支付系統的極大震盪,尤其是導致了日本和意大利銀行暫時的資金困難。此外,證券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支付清算系統同樣也面臨著流動性危機的威脅。1987年股災時,芝加哥期權清算公司就由於一個大會員的支付問題而差點招致崩潰。

金融國際化給金融監管帶來的挑戰

無論金融國際化的程度到達哪一層次,對於一國的金融監管當局而言都是嚴峻的挑戰。國際金融活動是超越一國的行政管轄權的,而對金融活動和機構的監管卻是單個國家政府的事情。這意味著各國的監管部門必須加強協調與合作,否則,無論是對個別國家還是對整個國際金融市場都有可能帶來消極的影響。

金融國際化對監管帶來的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的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別化之間,矛盾日益加深。就國際金融監管角度來看,當金融活動的監管還是單個國家政府的事情,金融監管行為還被限制在國家主權地理區域之內的時候,就意味著無法對國際金融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管,即面臨監管真空的危險。在國際金融風險日益加大之際,監管真空無疑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2)金融國際化加大了監管者和被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差異。本來,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就存在著信息不對稱:被監管者對自己所經營的業務擁有完整的信息,而監管者除了一些法律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外,並不能準確、及時、全面地掌握被監管者的信息。被監管者國際化的努力更加強化了這種不對稱性。在金融國際化的過程中,金融機構的組織結構和業務結構日趨複雜,國際經營和交易業務大量以表外業務的形式來開展,監管機構根本無法及時完整地獲得信息。這就使得監管者實施有效監管的難度越來越大。

(3)國際金融業務的創新不斷突破現有的金融監管框架,使得監管機構面臨嶄新的監管對象。創新也使得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的表外業務大量增加,單純的資產負債表難以反映金融機構的真實經營情況。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使金融衍生工具大量湧現,這些衍生工具在為交易主體提供風險轉移和風險規避手段的同時,也因其具有以小搏大的槓桿效應增加了市場風險,使金融機構業務操作的複雜程度和投資組合調整的速度加劇。這些都導致監管部門無法對其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管。

(4)金融機構的集團化和業務綜合化與金融監管分散化之間的矛盾。金融集團複雜的業務結構和風險結構本身,就使金融監管極為困難。問題還在於,目前許多國家實施的還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這就使如何對進入本國的國際金融集團實施有效監管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金融監管的溢出效應

在一個封閉的世界中,各國制定各項政策,包括金融監管政策,只需考慮本國的情況。但是,在一個開放的世界中,國與國之間的金融聯繫越來越緊密,各國的金融機構開展的跨國經營活動更是加強了這種聯繫。在這種情況下,金融監管作為國家的一項重要政策,具有明顯的溢出效應。所謂溢出效應是指任何一國針對本國金融機構所做出的監管決策將影響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而會波及該機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經營行為,而各國金融機構在國際市場上的業務聯繫使得這種行為的調整可能會影響該機構的合作者或交易對手,進而會對他國的金融機構產生影響。由於金融監管的溢出效應,監管當局做出的不協調的監管決策很可能會導致世界範圍內嚴重的低效金融產出,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所以,這就需要各國監管當局充分考慮到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繫,加強在政策上的相互協調。

監管競爭和監管套利

與金融機構國際化經營相對存在的是各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差異。在一個存在金融監管差異的國際市場中,有可能出現兩種現象:一是監管競爭;二是監管套利。無論是監管競爭還是監管套利,都可能影響監管的有效性。

所謂監管競爭,是指各國監管者之間為了吸引金融資源而進行的放松管制的競爭。由於金融在現代經濟中處於特別重要的地位,各國為了發展經濟,會通過競爭性的放鬆監管來儘可能地吸引金融資源。然而,從目前來看,這種監管競爭並不會達到產品市場上的競爭所帶來的均衡狀態。監管競爭與產品競爭的一個最大區別就在於:監管競爭的主體,即監管者,並不是競爭成本和收益的直接承擔者,而同時卻具有強烈的動機去進行競爭——通過競爭吸引更多的金融資源無疑是他的功績。競爭主體的非經濟性將扭曲競爭,甚至可能造成競爭性的放鬆監管的局面。例如,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一部分發展中國家為了吸引更多的資本流入,競相對本國金融業實行了自由化,大大減少金融管制,降低監管標準,國際上的大量資本流入這些發展中國家。競爭所導致的監管放鬆,確實在一定期間引入了大量的資本,為本國經濟的發展做出了一些貢獻。但進入90年代,監管放鬆的惡性影響在十年後顯現出來:所有這些新興市場國家大部分都發生了金融危機。金融監管的競爭會導致國際範圍內金融監管的放鬆,放鬆到一定水平,就會引發災難性的後果。

監管套利是指被監管的金融機構利用監管制度之間的差異獲利。如果一個國家金融監管過於嚴格,該國的金融機構和業務活動會被其他監管寬鬆的國家所吸引而轉往他國。尤其是在國際資本流動自由化的條件下,這種移動就更為迅捷和方便。使本國金融機構和業務活動外移的監管套利,將導致本國對金融機構所實施的金融監管失效,同時使本國的金融機構數量達不到理想中的競爭狀態,影響資源的有效配置。例如,日本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結果是本國的許多金融機構不斷地進入亞洲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如新加坡和中國香港,以尋求比較寬鬆的監管環境所帶來的低成本,從而導致日本金融業在一段時期內的部分空洞化。

關於監管競爭和監管套利也有其正面效應。例如,美國的監管部門出於防範風險的考慮,一直想提高指數期貨交易的保證金比率。但是,指數期貨不僅在美國很發達,而且在倫敦、歐洲和亞洲都有市場可供交易,交易者可以很方便地在不同國家的市場間流動。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的監管部門很難制定一個較高的保證金比率,因為較高的保證金比率實際上提高了交易者的交易成本,而交易者很容易通過轉向其他市場來規避這種管制。這實際上導致了世界範圍內的有關這方面的監管都趨於同一的水平。

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金融國際化所帶來的金融機構的跨國經營和金融風險的國際傳播對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提出了迫切的需要。目前,國際社會對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已經取得了廣泛的認同,認為:①監管者之間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不應該存在任何障礙,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際上;②要保證監管主體之間共享信息的保密性;③監管者對合作必須有一個前瞻性的態度,無論是作為援助和信息的提供者或者需求者。

目前,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形式進行:

(1)雙邊的諒解備忘錄。雙邊的諒解備記錄是指兩國就金融監管某一領域的問題進行探討,並取得共識,通過簽訂協議來明確雙方在這一領域的責任和義務。目前,兩國之間的監管協調絕大部分是通過這種形式實現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和17個國家簽訂了監管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2)多邊論壇。多邊論壇一般就某一監管問題進行會談,並簽署監管聲明或文件。這些文件一般都不具備法律效力。

(3)以統一的監管標準為基礎的協調。各國或國際監管組織通過彼此的協調和交流,制定統一的監管標準,這些監管標準為各成員國監管當局所接受,併為各國監管當局所必須遵守。比如,巴塞爾委員會所頒佈的資本充足率的標準。

(4)統一監管。也就是說,由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來負責跨國的金融監管。目前,嚴格意義上的統一監管還沒有出現。不過,歐盟的金融監管在某些方面可以說具備了統一監管的雛形。

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是目前解決國際範圍內監管失效和監管空白最有力、最現實的方法。有效的國際金融監管協調將可能產生兩個效應:一是繼續推進金融的國際化和一體化進程,為金融機構的國際化努力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二是提高全球金融市場監管的有效性,保持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