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專欄一 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fair value)是指市場上的買賣雙方在公平和自願的條件下所確定的價格。公允價值的確定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信息公開,雙方對於交易對象所瞭解的信息是對稱的。(2)雙方自願,若沒有相反的證據表明所進行的交易是不公正的或處於非自願的,市場交易價格即為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3)對資產或負債進行公平交易。
公允價值可使公司的財務報表標準化,從而便於和其他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比較。如果公司的資產和負債均按照現有市場價格進行公告,則人們就可以在這些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之間進行合理比較。不過,當公司需要為特定金融工具制定市場價格時,情況可能變得複雜而且充滿爭議。比如結構化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可能被賦予市場價格,可這些複雜的衍生工具合同通常不在二級市場交易。此外,企業用來為此類交易制定市場價格的模型可能在不同企業之間存在很大差異。
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例如企業為充分利用閒置資金,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再如,企業不作為有效套期的衍生工具,如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等。此外,企業可以基於風險管理需要或為消除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會計確認和計量方面存在的不一致等,直接指定某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公允價值計量。這些被列為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其報告價值即為市場價值,且其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由此意味著,如果企業能夠較好地把握市場行情和走勢,其業績會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增加而提升;相反,其當期利潤就會受損。因此,公允價值計量是一把“雙刃劍”。
1970年,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最早發佈了公允價值定義。1976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重新定義了公允價值,當時主要用於資產計量,負債被排除在外。1980年,將不確定因素引入公允價值定義,但直到1988年,有關公允價值的定義都沒有涉及計量問題。1991年將市場報價作為公允價值指示器,並在市場報價不可得時引入現值作為公允價值的估價。1996年,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涉及資產和負債,並對交易各方、交易市場和交易時間進行了嚴格界定。2000年2月,經過10多年的醞釀和討論,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從概念框架的層次上把公允價值作為一種主要的會計計量基礎。
2009年5月,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公允價值計量修訂草案,旨在明確公允價值定義、建立關於公允價值的單一指引、加強公允價值信息披露以及推進與美國會計準則的接軌。巴塞爾委員會指出,新的公允價值計量會計準則應當遵循有用性和相關性、反映業務模式以及避免過度複雜三大原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則強調對公允價值的使用要保持適度原則,既不要擴大使用範圍,也不要完全拋棄它。
資料來源:根據茲維·博迪、羅伯特·C·默頓和戴維·L·克利頓《金融學》(第二版)中的“專欄3.3”、中國人民銀行國際司《國際金融與改革專題報告集》(內部發行)等相關資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