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十一章 金融基礎設施
第一節 金融體系的要素
三釋金融體系
我們在第四章和第九章已經分別闡釋了金融體系的構成要素,本章再次涉及這一問題。
金融體系包含了許多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的要素。這些要素除了我們已經熟悉的金融中介(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和金融市場(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證券市場以及外匯交易市場等)外,還包括金融基礎設施。金融中介、金融市場與金融基礎設施密不可分。無論是金融中介,還是金融市場,都需要利用金融基礎設施實現安全交易、風險對衝以及信息獲取等等。
與實體經濟中的基礎設施一樣,金融基礎設施連接著金融體系中的各個部分,併為它們的有效運行提供便利。良好的金融基礎設施既是一國金融體系有效運行的必要條件,也是理解一國經濟金融發展的關鍵因素。美國經濟學家艾倫和蓋爾在《比較金融體系》[1]一書中強調,金融體系是複雜的,不管是金融市場還是金融中介,都不能提供一個堅固的屏障來保護我們遠離金融愚昧和金融腐敗。“謹慎的管制、透明的會計制度、可信賴的司法制度以及一支大量的、受過良好訓練的職業經理人隊伍,是金融體系運作的最起碼條件。”
關於金融基礎設施
目前,人們對金融基礎設施(financial infrastructures)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一般而言,狹義的金融基礎設施主要是指以中央銀行為主體的支付清算體系;在廣義上,金融基礎設施還包括確保金融市場有效運行的法律程序、會計與審計體系、信用評級、監管框架以及相應的金融標準與交易規則等。目前,國際清算銀行支付與結算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CPSS)和國際證監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制定與發佈金融市場基礎設施(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FMIs)原則框架,其中包括系統重要性支付系統、中央證券託管系統、中央證券清算系統、中央交易對手和交易信息庫等。
註釋
[1][美]富蘭克林·艾倫、道格拉斯·蓋爾:《比較金融體系》,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