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一節 中央銀行的產生及類型

中央銀行的初創階段和迅速發展階段

現代銀行出現後的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並沒有專門發行銀行券的銀行,更沒有中央銀行(central bank)。中央銀行建立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銀行券統一發行的必要。在銀行業發展的初期,並無商業銀行和發行銀行之分,眾多的銀行均從事銀行券的發行。分散的銀行券發行逐步暴露出其嚴重的缺點:①不利於保證貨幣流通穩定。因為為數眾多的小銀行信用實力薄弱,它們所發行的銀行券往往不能兌現,尤其在危機時期,不能兌現的情況非常普遍,從而容易使貨幣流通陷於混亂的狀態。②許多分散的小銀行,其信用活動領域有著地區的限制,因此它們所發行的銀行券只能在有限的地區內流通。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要求有更加穩定的通貨,也要求銀行券成為能在全國市場廣泛流通的一般信用流通工具,而這樣的銀行券顯然只能由信譽卓著、信用活動有全國意義的大銀行集中發行。事實上,在資本主義的發展過程中,已經出現了一些大銀行,它們擁有大量資本並在全國範圍內具有威信。這些銀行所發行的銀行券在流通中已經排擠著小銀行的銀行券。在這樣的基礎上,國家遂以法令形式限制或取消一般銀行的發行權,而把發行權集中於專司發行銀行券的中央銀行。

(2)銀行林立、銀行業務不斷擴大,債權債務關係錯綜複雜,票據交換及清算若不能得到及時、合理處置,會阻礙經濟順暢運行。於是,客觀上需要建立一個全國統一而有權威的、公正的清算機構為之服務。

(3)在經濟週期的發展過程中,商業銀行往往陷於資金調度不靈的窘境,有時則因支付能力不足而破產,銀行缺乏穩固性,不利於經濟的發展,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客觀上需要一個統一的金融機構作為其他眾多銀行的後盾,在必要時為它們提供貨幣資金,即流動性的支持。

(4)同其他行業一樣,銀行業的經營競爭也很激烈,而且它們在競爭中的破產、倒閉給經濟造成的動盪,較之非銀行行業要大得多。因此,客觀上需要有一個代表政府意志的專門機構專司金融業管理、監督、協調的工作。

上述建立中央銀行的幾方面客觀要求並非同時提出的,中央銀行的形成也有一個發展過程。

通常在談及中央銀行起源時,往往首先提到瑞典銀行和英格蘭銀行。前者成立於1656年,後者成立於1694年,但它們成立之初並不就是中央銀行。瑞典銀行初建時是一般私營銀行,後於1668年改組為國家銀行。實際上,直到1897年它才獨佔貨幣發行權。真正最早全面發揮中央銀行功能的應是英格蘭銀行。英格蘭銀行作為世界上最早的私人股份銀行,成立之初就已具有與其他銀行不同的特權。比如,接受政府存款並向政府提供貸款,以及在發行銀行券上有優勢等。但成為中央銀行的決定性的第一步,即基本壟斷貨幣發行權,卻是它成立150年以後的事情。1844年通過的銀行法,結束了在英國有279家銀行發行銀行券的局面。同時,因為其他商業銀行需要銀行券時只能從英格蘭銀行提取,所以必須在英格蘭銀行存款,這就使英格蘭銀行又成了集中其他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的銀行。於是,這就奠定了英格蘭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基礎。1854年,英格蘭銀行成為英國銀行業的票據交換中心;1872年,它開始對其他銀行負起在困難時提供資金支持(即“最後貸款者”)的責任。另外,由於它在發生金融危機時的特殊作用,又使之具有了相當程度的全國金融管理機構的色彩。

在整個19世紀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前這100多年裡,出現了成立中央銀行的第一次高潮。例如,成立於1800年的法蘭西銀行到1848年壟斷了全法國的貨幣發行權,並於19世紀70年代完成了向中央銀行的過渡;德國於1875年把原來的普魯士銀行改為國家銀行,於20世紀初基本獨享貨幣發行權等等。1913年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的建立,是這個階段最後形成的中央銀行制度。在此期間,世界上約有29家中央銀行相繼設立,其中絕大部分是在歐洲國家。它們的產生主要是本國經濟、金融客觀發展的產物,並且除個別例外,都是由普通銀行通過逐步集中貨幣發行和對一般銀行提供清算服務及資金支持而演進為中央銀行的。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面對世界性的金融恐慌和嚴重的通貨膨脹,1920年在布魯塞爾召開的國際經濟會議上,要求尚未設立中央銀行的國家應儘快建立中央銀行,以共同維持國際貨幣體系和經濟的穩定。由此,推動了又一次中央銀行成立的高潮。20世紀20年代以後新成立或新改組的中央銀行,由於有老的中央銀行創設和發展的經驗可資借鑑,所以許多都是運用政府力量直接設計成為從法律上具有明確權責的特定機構。在30年代經濟大危機後,新老中央銀行大多建立起存款準備金制度並以重點管理其他金融機構為己任。中央銀行的三大職能——發行銀行、銀行的銀行、國家的銀行——在這段迅速擴展時期中逐漸完善。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一批經濟較落後的國家擺脫了宗主國或殖民者的統治而獲得獨立,它們皆視中央銀行的建立為鞏固民族獨立和國家主權的一大標誌。

國家對中央銀行控制的加強

中央銀行一經產生就與政府有著密切的聯繫,經常體現著政府的某些意圖,包括在金融管理中承擔一定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從來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著中央銀行,儘管這種控制程度在不同的國家以及在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強弱不一。

國家對中央銀行的控制,總的說來,是加強的趨勢,尤其是20世紀30年代經濟、金融大危機以來更為明顯。

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危機把西方世界推入混亂動盪的深淵,動搖了傳統認為經濟自身能夠達到均衡和穩定的觀念。應運而生的凱恩斯經濟理論論證資本主義經濟不能自發達到充分就業的均衡,並進一步強調指出了國家干預經濟的必要性。在這一理論的指導下,中央銀行就成為政府對宏觀經濟施以調節的重要機構之一。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已不僅著眼於穩定金融業自身,而是著眼於穩定整個國民經濟。

既然國家要利用中央銀行干預宏觀經濟生活,那麼加強對中央銀行的控制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而且必然會引起中央銀行制度發生新的變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家對中央銀行控制的加強直接表現為:

(1)中央銀行的國有化。在此之前,中央銀行雖然作為政府的銀行存在,但它們的股本大多是私人持有,如英格蘭銀行、法蘭西銀行基本上是私人股份銀行。戰後,各國中央銀行的私人股份,先後轉化為國有;有些新建的中央銀行,一開始就由政府出資;即使繼續維持私有或公私合營的中央銀行,也都加強了國家的控制。總之,各國中央銀行實質上成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

(2)制定新的銀行法。戰後各國紛紛制定新的銀行法,明確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就是貫徹執行貨幣金融政策,維持貨幣金融的穩定。如戰後日本的銀行法規定,日本銀行必須“以謀求發揮一國的經濟力量,適應國家政策的需要,調節貨幣,調整金融及保持並扶植信用制度為目的”。

中央銀行制度的類型

就各國的中央銀行制度來看,大致可歸納為四種類型:單一中央銀行制度、複合中央銀行制度、跨國中央銀行制度及準中央銀行。

(1)單一中央銀行制度是指國家單獨建立中央銀行機構,使之全面、純粹地行使中央銀行的制度。單一中央銀行制度中又有如下兩種具體情形:

第一,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度(unit central bank system)。這種體制是在一個國家內只建立一家統一的中央銀行,機構設置一般採取總分行制。目前,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的中央銀行都實行這種體制,我國也是如此。

第二,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dual central bank system)。這種體制是在一國國內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中央銀行機構,中央級機構是最高權力或管理機構,但地方級機構也有一定的獨立權力。這是一種帶有聯邦式特點的中央銀行制度。屬於這種類型的國家有美國、德國等。如美國的聯邦儲備體系就是將全國劃分為12個聯邦儲備區,每個區設立一家聯邦儲備銀行為該地區的中央銀行,它們在各自轄區內的一些重要城市設立分行。這些聯邦儲備銀行不受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管轄,各有自己的理事會,有權發行聯邦儲備券和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中央銀行的特殊信用業務。在各聯邦儲備銀行之上設聯邦儲備委員會(Board of Governors of Federal Reserve System),進行領導和管理,制定全國的貨幣政策。同時,在聯邦儲備體系內還設有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FOMC)和聯邦顧問委員會等平行管理機構。聯邦儲備委員會是整個體系的最高決策機構,是實際上的美國中央銀行總行,直接對國會負責。

(2)複合中央銀行制度(compound central bank system)是指一個國家沒有設專司中央銀行職能的銀行,而是由一家大銀行集中中央銀行職能和一般存款貨幣銀行經營職能於一身的銀行體制。這種複合制度主要存在於過去的蘇聯和東歐等國。我國在1983年以前也一直實行這種銀行制度。

(3)跨國中央銀行制度(multinational central bank system)是由參加某一貨幣聯盟的所有成員國聯合組成的中央銀行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地域相鄰的一些欠發達國家建立了貨幣聯盟(monetary union),並在聯盟內成立參加國共同擁有的統一的中央銀行。這種跨國的中央銀行發行共同的貨幣和為成員國制定金融政策,成立的宗旨則在於推進聯盟各國經濟的發展及避免通貨膨脹。比如,由貝寧、象牙海岸、尼日爾、塞內加爾、多哥和布基納法索等國組成的西非貨幣聯盟所設的中央銀行,由喀麥隆、乍得、剛果、加蓬和中非共和國組成的中非貨幣聯盟所設的中非國家銀行,以及東加勒比海貨幣管理局等,都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跨國中央銀行體制。

此外,一直受到全球密切關注的是,1998年7月,一個典型的跨國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ESCB)正式成立。如果說上面所說的跨國銀行基本是過去流通宗主國貨幣的地區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適應新的政治經濟形勢成立起來的,那麼,歐洲中央銀行則有著完全不同的政治經濟背景——它是歐洲一體化進程逐步深入的產物。歐共體——現為歐盟——成員國為適應其內部經濟金融一體化進程的要求,於1969年12月正式提出建立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以最終實現統一的歐洲貨幣、統一的歐洲中央銀行、統一的貨幣與金融政策。1979年3月,正式開始實

施建立歐洲貨幣體系的計劃以後,其進程雖然緩慢且困難重重,但還是在一步一步地向前推進。特別地,1989年以後的進展十分明顯:1991年底,對實現歐洲單一貨幣的措施和步驟作了具體安排;1994年1月1日,歐洲中央銀行的前身歐洲貨幣局建立,它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了未來歐洲中央銀行貨幣政策運作框架的設計工作;1995年底正式命名歐洲貨幣為“歐元”(EURO);1998年3月宣佈德、法等11國達到實施統一歐元所要求的標準,並規定1999—2002年為歐元實行的過渡期,到2002年7月1日,歐元成為唯一的法定貨幣。

歐洲中央銀行總部設在德國的法蘭克福,其基本職責是制定和實施歐洲貨幣聯盟內統一的貨幣政策,以維持歐元地區內的幣值穩定為首要目標。從制度構架上講,歐洲中央銀行由兩個層次組成:一是歐洲中央銀行本身;二是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由歐洲中央銀行和所有參加歐元區的成員國中央銀行組成。前者具備法人身份,後者則沒有。歐洲中央銀行和各成員銀行之間的關係為:前者是決策機構,後者是執行機構,即歐洲中央銀行將為歐元區內所有國家制定統一的貨幣政策,然後交由各成員國中央銀行去實施。各國中央銀行將失去其獨立性,從而事實上成為歐洲中央銀行的分行。

(4)準中央銀行(quasi central bank)是指有些國家或地區只設置類似中央銀行的機構,或由政府授權某個或幾個商業銀行行使部分中央銀行職能的體制。新加坡、中國香港屬於這種體制。如新加坡設有金融管理局和貨幣委員會(常設機構為貨幣局)兩個機構來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前者負責制定貨幣政策和金融業的發展政策,執行除貨幣發行以外的中央銀行的一切職能;後者主要負責發行貨幣、保管發行準備金和維護新加坡貨幣的完整性。

中國香港在過去很長時期內並無一個統一的金融管理機構,中央銀行的職能由中國香港政府、同業公會和商業銀行分別承擔。1993年4月1日,中國香港成立了金融管理局(HK Monetary Authority),集中了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及支付體系管理等中央銀行的基本職能,但它又不同於一般的中央銀行。比如發行鈔票職能就是由渣打銀行、匯豐銀行和中國銀行履行的;票據結算所一直由匯豐銀行負責管理;而政府的銀行這項職能一直由商業銀行執行。

此外,斐濟、馬爾代夫、利比里亞、萊索托、伯利茲等國也都實行各具特點的準中央銀行體制。

中央銀行的資本組成類型

(1)全部資本為國家所有的中央銀行。這種類型的中央銀行或是在成立時國家就撥付了全部資本金,或者是國家通過購買中央銀行資本中原來屬於私人的股份而對中央銀行擁有了全部股權。目前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均屬於這種類型,如英國、法國、德國等,中國人民銀行也屬於這種類型。

(2)國家資本與民間資本共同組建的中央銀行。日本、墨西哥的中央銀行屬於這種類型。民間資本包括企業法人和自然人的股份。這種資本組成類型,國家資本大多在50%以上,並且法律一般都對非國家股份持有者的權利作了限定,如只允許有分取紅利的權利而無經營決策權,其股權轉讓必須經中央銀行同意後方可進行等。由於私股持有者不能參與經營決策,所以對中央銀行的政策基本上沒有影響。

(3)全部股份非國家所有的中央銀行。美國、意大利和瑞士等少數國家是這種情況。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的股本全部由參加聯邦儲備體系的會員銀行所擁有;會員銀行按自己的實收資本和公積金的6%認購所參加的聯邦儲備銀行的股份,並享受年息6%的股息。

(4)無資本金的中央銀行。這種中央銀行在建立之初根本沒有資本金,而由國家授權執行中央銀行的職能,中央銀行運用的資金主要是各金融機構的存款和流通中的貨幣,自有資金只佔很少部分。韓國的中央銀行是目前唯一沒有資本金的中央銀行。

(5)資本為多國共有的中央銀行。貨幣聯盟中成員國共同組建中央銀行的資本金是由各成員國按商定比例認繳的,各國按認繳比例擁有對中央銀行的所有權。

中央銀行的組織結構

中央銀行的組織結構包括權力分配結構、內部機構設置和分支機構設置等方面。

1.中央銀行的權力分配結構

權力分配結構是指最高權力的分配狀況。最高權力大致可概括為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三個方面。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有些國家的中央銀行是合一的。如英國、美國、菲律賓等國中央銀行的理事會,既是各項政策和方針的制定者,又負責這些政策方針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有些國家則分別設立不同的機構來行使這三種權力,如日本銀行、瑞士銀行等。日本銀行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是政策委員會,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最高執行權力機構是理事會,負責執行政策委員會的決定和研究處理日常經營中的重大事項;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日本銀行的業務和政策執行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按2003年12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實行行長負責制,即行長行使最高決策權。為有助於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1997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2003年修改後的法律進一步明確,其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由於貨幣政策委員會的性質是諮詢議事機構,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屬於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合一併且權力高度集中的中央銀行。

2.中央銀行的內部機構設置

各國中央銀行內部的職能部門都是根據其擔負的任務設置的。儘管各國中央銀行的內部機構設置數量不等,名稱亦有差別,但總體來看,大都包括如下幾種部門:

(1)與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直接相關的部門。這是中央銀行內設機構的主體部分,包括辦理與金融機構業務往來的部門、貨幣政策操作部門、負責貨幣發行的部門、組織清算的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等。

(2)為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提供諮詢、調研和分析的部門,包括統計分析部門、研究部門等。

(3)為中央銀行有效行使職能提供保障和行政管理服務的部門。

3.中央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置

(1)按經濟區域設置分支機構。這種設置方法是根據各地的經濟金融發展狀況,視實際需要按經濟區域設立分支機構,主要考慮地域關係、經濟金融聯繫的密切程度、歷史傳統、業務量等因素。分支機構一般都設立在該區域內的經濟和金融中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中央銀行的分支機構都是按照經濟區域設置的,如美聯儲、英格蘭銀行。

(2)按行政區劃設置分支機構。這種設置方式一般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蘇聯以及其他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基本上都是採取這種方式。中國人民銀行在1998年以前也是按行政區劃設置分支機構。

(3)以經濟區域為主、兼顧行政區劃設置分支機構。一般是按經濟區域設置分行,而分行之下的機構設置則考慮行政區劃並儘量與行政區劃相一致。日本、德國、意大利等國中央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基本上是按這種模式。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底改按這樣的原則調整分支機構的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