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三節 現代社會之前的信用

債、usury、高利貸

無論是在東方還是在西方,在資本主義社會之前成千上萬年的經濟生活中,都存在藉藉貸貸的信用關係。對於借貸行為,在我國的古代稱為“債”,在西方稱為usury。“高利貸”是usury的譯文,把usury譯為高利貸,已是定型的譯法。

中國的“債”是一箇中性詞;usury在國外,好像既有中性的用法,也有貶義的用法。對於資本主義社會以前的信用關係,現在已經很少用“債”這個字來概括,而是用usury的譯文“高利貸”三個字來概括。就字面詮釋,高利貸可理解為利息水平高的借貸。但在人們的觀念中,高利貸總是與歌劇《白毛女》中的黃世仁和莎士比亞《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形象地聯繫在一起,即全然是一個貶義詞。但是,如果把資本主義社會以前的信用關係籠統地作貶義的認識,也不符合歷史實際。

高利率

高的利率(interest rate)水平,是前資本主義社會中借貸的明顯特徵。在舊中國,借貸習慣按月計息。月息3分,即利息為本金的3%,是最“公道的”水平。這樣的水平好像在漢代就形成了。《漢書》有官府“賒貸予民,收息百月三”[1],即最明確地表述:官府貸放,收3%的月息。月息3%,不計複利,年息也達36%,比現在的銀行利率水平高很多倍。

與此同時,還大量存在高出月息3%的利率。至於高到何種程度,很難說出上限。例如,20世紀50年代以前的農村,在糧食的借貸中,春借1鬥、秋還3鬥是極其普遍的,即經過半年多的時間間隔,利息就為本金的2倍。在城市的貧民中間有一種“印子錢”,借1元,實得0.9元,每天還0.02元,還到60天算本利還清。這種借貸實際是以日計息的,日息約為1%,月息可達近35%。西漢景帝時,吳、楚等七個諸侯國發動反中央的叛亂,國都長安及其附近的列侯封君出兵平亂,要借錢以備從軍之用。由於當時勝負未定,長安的“子錢家”大多觀望,只有無鹽氏一家肯貸,但“其息什之”,即要求借1還10。只3個月,七國之亂平息了,這個子錢家“息什倍,用此富埒關中”。[2]不到1年本息和為10倍,利率之高無疑是很驚人的。

之所以出現這樣高的利率,是由前資本主義社會中的經濟條件所決定的。

那時的階級由兩級構成:一是農民及小手工業者;二是奴隸主和封建地主。農民及小手工業者借錢,或是由於受傷患病、喪葬嫁娶,沒有錢辦不了事;或是天災兵禍,不借錢無以維持簡單再生產,其中包括維持家庭人口的生命。在這種情況下,明知債務負擔沉重、難以償還,也不得不借。有的奴隸主和封建地主掌握大量財富,自身就是貨幣和糧食之類實物的貸放者;但同時,也有不少奴隸主和封建地主需要借錢,他們或是為了支持其統治的政治經濟需要,如上面提到的漢初長安列侯封君的借錢,這關係到他們自身的生死存亡,再高的利息也得借;或是為了揮霍享受,他們是財富的消費者,只要錢到手,往往不顧及將來如何。

至於在這兩級之間的商人階層,其中相當大的部分既要經商,又是放貸的債主;但同時,部分商人有時也需要拆借錢物作為運營資本。官府也有向商人貸款的情況——“賈人貸官財以權子母之利”——可見,信用對於支持商業的發展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由於那時的商業經營可以預期高額回報,以至在支付高額利息之後仍然有利可圖。

再者,在自然經濟佔統治地位的條件下,是金屬貨幣流通的天下。由於金屬貨幣的數量有限度,從而可供貸放的貨幣資金是有限的。而借錢的需求,無論是來自農民及小手工業者,還是來自統治階級,抑或來自商人,對比起來都很大。這種供求對比情況也決定了高昂的利率水平。

對於高昂的利率水平,馬克思曾這樣表述:“高利貸者除了貨幣需要者的負擔能力或抵抗能力外,再也不知道別的限制。”[3]

歷史上對放債收息的態度

中國古代對放債收息的態度,可列入古聖先賢言論的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司馬遷為代表,他把放債與冶鐵、煮鹽、種田、畜牧、釀造、經商等等同等看待。在他列舉出的這類代表人物中,上面提到的向長安列侯封君放債的無鹽氏也在內。他認為,包括放貸者在內,這些人都不是做官致富、犯法致富,而是審時度勢、獲取盈利,可以稱道,是“賢人所以富者”[4]。另一種態度是揭露高利盤剝的壓榨。晁錯的言論有代表性,他說農民很勤苦、負擔又重,遇上水、旱災害和過重的稅賦,有糧食的只得低價賣糧,沒有糧食的則“取倍稱之息”,即不得不借一還二,“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債)者矣”[5]。但他也沒有主張取締放債收息。最典型的是孟嘗君的食客馮諼的行為。當他受孟嘗君的委託去催債時,焚燬了無力償債者的借據,替孟嘗君收買人心;同時,他保留了有償債能力者的借據,這說明他絕非根本反對放債。應該注意到,在中國不僅有上面提到的官府對商人的貸放,而且從先秦就開始有常平倉對農民的貸款,後來有名的是宋朝王安石的青苗法,就是以貸放手段支持小農經濟的常平倉思路的延續。

在古代的西方,不只是對高昂的利率,就是對利息本身也存在徹底否定的看法。《舊約·利未記》上說:“借給人錢,不可取利;借給人糧,不可多要。”在西方的中世紀,反放債收息曾是宗教力量的一項重要政策主張。對於以放債收息為業的猶太人,教會利用對政權的控制,曾不斷採取沒收財富和驅逐出境等打擊措施,甚至王公貴族還成立有專門掠奪猶太人的分贓組織。伊斯蘭教和婆羅門教也有不許向同胞兄弟收取利息的禁律。然而,教義並不能改變放債收息存在的事實。類似的觀點在中國的古代也存在過。

債務奴隸問題曾是古代西方政治鬥爭中的一個焦點。矛盾的尖銳性可從當時的法律看出。如公元前449年,在平民與貴族鬥爭的背景下,羅馬公佈了《十二銅表法》。該法准許債權人拘禁不能償債的負債戶並把他賣為奴隸,甚至處死;但同時規定,放債的最高年利率為8.33%。公元前326年,平民在反對債務奴隸中又取得了進展,通過了債務人只以其所有財產而不以其人身對債權人負責的法案,但債務壓榨實際上還是一直存在的。在中國古代,賣身還債的記載也很多見。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反對放債收息的教會卻是主要的高利貸貸放者。虔誠的教徒慷慨地捐獻給寺院大量的貴金屬器皿,這些器皿熔化後就可以從造幣廠換回鑄幣用以貸放。在中國,寺廟庵觀接受施主的佈施,掌握著銀錢,也是重要的放債者。

高利率的壓榨,在古代社會中,不僅造成勞動者的破產,也同時破壞了佔統治地位的所有權制度,但它並不能創造新的生產方式。馬克思曾指出:“高利貸不改變生產方式,而是像寄生蟲那樣緊緊地吸在它身上,使它虛弱不堪。高利貸吮吸著它的脂膏,使它精疲力竭,並迫使再生產在每況愈下的條件下進行。”[6]不過,如果就經濟發展整體,特別是就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來考察,信用,縱然是在高利率水平上運作的信用,仍然具有不可或缺的推動作用。

資產階級反高利率的鬥爭

在資本主義經濟開始發展的階段,資本家需要貨幣資本支持其發展,而極高的利率水平是資本家不能承擔的。因此,反對高利率曾是新興資產階級為發展自己的事業而鬥爭的一項重要內容。

這種鬥爭並不是純粹反對借貸關係,而是要使借貸關係服從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其焦點就是要使利率降到資本所能獲得的利潤率水平之下。這種鬥爭最初表現為企圖以法律來限制利率。例如,英國1545年的法案規定最高年利率為10%,1624年降到8%,1651年為6%,1714年又把上限降到5%。

在前資本主義社會經濟條件下,任何降低利率的法令只能一時一地起些作用,而真正動搖其壟斷根基的,則是資本主義自身發展所創造的條件。一方面,這是商品貨幣關係的極大擴展,在經濟生活中,各種經濟行為主體都會或此時或彼時、或多或少有閒置的貨幣,從而必然形成大量的貨幣資本供給。另一方面,迅速增長的貨幣需求也由於信用關係的發展、不斷創造出信用流通工具來替代金屬貨幣,從而得到滿足(關於信用流通工具的創造將在後文講述)。這就為利率從屬於資本主義的需要提供了基礎。

但是,高利率在喪失了壟斷地位之後並未消失。一國之中某些經濟落後的領域、經濟發展落後的國度等,仍然有高利貸的活動地盤,甚至在發達的工業化國家中,在今天,敲骨吸髓的高利貸以暴力逼債和逼死債務人的事件仍時有所聞。

如何詮釋“高利貸”

根據以上的介紹,如何詮釋高利貸並不是可以簡單處理的。

當我們用高利貸這個詞泛指前資本主義社會中的信用關係時,它應包括這樣幾重含義:

——那時的經濟條件決定了它的利率普遍高於現代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利率。

——它是高利盤剝的手段,成為摧殘再生產的消極力量。

——同時,它也是經濟中的必要因素,對於保持農業再生產、發展商業均有積極作用。

如果我們把高利貸視為高利盤剝、敲骨吸髓的等義語——這正是今天人們觀念中的高利貸,那就不應把它用於概指前資本主義社會中的信用關係。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包括在一般的經濟研究中,極難在高利貸之外再設計一個詞語,能比較全面地反映現代社會以前的信用關係,好像還得使用高利貸一詞。只是在使用中應該注意,它有時是專指高利盤剝、敲骨吸髓的貸放行為,有時是泛指既包括高利盤剝、敲骨吸髓的貸放行為,也包括有利於當時經濟發展的貸放行為這兩方面在內的前資本主義社會的信用關係。

本書就是這樣使用的。

中國的高利貸問題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城鄉,高利貸是廣泛存在的。農村中的勞動者,有自有少量土地的自耕農,有承租地主土地的佃農,有受僱於富農的僱農。由於不可抗拒的種種原因,他們中的相當部分都負有高利息的債務。放高利貸的人主要是地主與商人,而地主、商人、高利貸三位一體更是突出的特點。在城市,高利貸主要活躍在工人、小商販等貧苦勞動者中間;高利貸者多與黑社會的勢力相結合。

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的農村政策是廢除封建及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相應地,對高利貸採取一律廢除的方針。這樣的政策簡稱“分田廢債”。在抗日戰爭時期,由於要團結包括愛國地主在內的一切愛國人士共同抵抗侵略,分田廢債的政策改為“二五減租,分半給息”的政策。其中,“二五”是說佃農交租以產量的25%為度;“分半”則是借債利息率以每月1.5%為度。在新中國成立前後的土地改革中,在債務政策上逐步明確的是廢除勞動農民所欠地主、富農和高利貸者的債務,而不是一切債務。這是由於在勞動農民之間也存在著債務關係。雖然勞動農民之間的債務利率也相當高,但如果簡單採取廢除方針,不僅不利於勞動農民之間的團結,而且在農民事實上還有借貸要求的情況下,結果只能是迫使公開的放債活動停止,而需要借錢的農民則不得不暗中借更高利息的債。所以,土地改革後提出了借貸自由、利息由雙方議定、政府不加干涉的政策。

只要允許自由借貸,在小農的環境下,必然會有高利貸。在農村,廣泛地、大力地發展信用合作組織,其重要的目標也就是從金融這個角度使擺脫了封建關係的農民不再受高利貸的壓榨,以保證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走合作化道路的積極性。

在城市,當就業和勞動保護這樣的問題得到較好解決之後,即使不等於徹底根除了高利貸的土壤,但高利貸廣泛活動的基礎已不復存在。

當前的“民間借貸”

從1979年經濟改革與開放政策開始執行直至今天,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民間借貸相當活躍。民間借貸大體包括兩部分:一是指在民間自發產生的借貸組織形式,它們的出現並非政府倡導,從而政府不予支持,也得不到專門法律或法規的保護。其名稱大多延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習慣叫法,如標會、輪會、搖會、抬會、合會等。二是指無固定組織形式,但嚴格遵循借貸準則的經濟行為,如必須按相當水平的利率還本付息。這一部分民間借貸通常是通過鄰里、熟人的中介進行。有的借貸之間並無確定的放債人,有的確實是以放債謀利的;有的無固定的運作渠道,有的則實質存在有中介機構。至於在親情、友情基礎上偶然性的錢財調劑,則不納入“民間借貸”的範圍中進行考察。對於民間借貸也有廣義的解釋,如把一切非圍繞國有金融機構的借貸關係均視為民間借貸。本書不採用這樣的界定。

民間借貸是否為高利貸?進行判斷的一個關鍵性界限是:是否顯著超出現代信用關係中的利率水平。在這裡可以理解為是否大大超出法定利率水平。然而,高到怎樣的程度才算高利貸,也無定論。本節前面曾指出,對於資本主義經營來說,超過通常利潤率水平的利率,屬於高利貸。如果就我國的情況來說,同樣需要分析。改革開放以來再度活躍的民間借貸,其產生基礎並非全是迫於喪葬嫁娶、天災人禍乃至賭博揮霍之類的緊急需要,應該說有相當大的部分是為了解決經營方面的資金需要。改革開放為私人的經營活動提供了極大的餘地。他們亟須貨幣資金,而高的投資回報又使其有可能支付高水平的利率;換言之,這裡的高利率並未達到阻礙經營活動發展的水平。

還有一個重要標誌,即其運作模式是否符合現代信用的運作模式(關於現代信用的運作模式,後面的章節將依次展開)。簡單說來,民間借貸不屬於現代信用的運作模式。如果把凡不屬於現代信用運作模式的均視為高利貸,則可以界定我們現存的民間借貸都是高利貸。但是,這樣的推導顯得有些空泛。

目前較為流行的觀點之一是:民間借貸的相當大部分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應視為高利貸。

對於高利貸,單純的厭惡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具有高利貸性質的民間借貸,其之所以活躍,是由於現代的信用體系尚不足以滿足經濟生活中的借貸需求——廣大農村和一些城市居民困難戶的借貸需求乃至小型經營活動的小額貨幣資金需求。從這個角度看,相當活躍的民間借貸反映著變革了的經濟生活與處於轉軌過程中的制度這兩者尚不適應的矛盾。面對這種特殊的情況,簡單禁止必將是禁而不止。解決高利貸的根本出路恐怕還在於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活躍融資渠道。特別地,應該從認識上辯證地理解高利率水平,或者通俗地說,應該擺脫對高利貸習以為常的觀念,並相應地確定政策指導思想。


註釋

[1]《漢書·王莽傳》。

[2]《史記·貨殖列傳》。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5卷,67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4]《史記·貨殖列傳》。

[5]《漢書·食貨志上》。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5卷,674~675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