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六節 人民幣匯率問題
人民幣匯率制度
總的來看,我國現行的匯率制度屬管理浮動類型。正式表述,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這是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後建立起來的。
“單一的”,是確定要把改革前的官定匯率和外匯調劑市場匯率合而為一而言的。這一目標很快就實現了。
“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其主要內容包括:(1)指定準許經營外匯的銀行,稱為外匯指定銀行(designated foreign exchange bank),在全國外匯交易中心(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ing Center),按市場交易規則買賣外匯;(2)匯率波動超過政府認定的一定幅度,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買賣外匯入市干預;(3)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形成的價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當日人民幣兌美元及其他主要貨幣的匯率;(4)各指定準許經營外匯的銀行以此為依據,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內自行掛牌,對客戶買賣外匯。
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在其開始實施的1994年、1995年兩年,人民幣是升值的,兩年共升值5%強。“浮動”的特點明顯。1996年和1997年,依然升值,但每年升值幅度僅千分之一二。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之後,匯率波動均在千分之一之內。因而,我們自己雖然仍說是管理浮動,但世界上則把人民幣的匯率歸之為固定釘住匯率的範圍之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特別把中國的匯率安排劃入該組織上述分類的第(3)項。
近些年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雙順差的持續擴大,使得國際收支失衡問題進一步加劇。在此背景下,我國再一次對匯率制度進行改革。2005年7月21日人民幣放棄單一釘住美元,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
自2005年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以來,貫徹落實主動性、可控性、漸進性的原則,匯率制度有序過渡,平穩運行。外匯市場供求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發揮,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總體走升,彈性逐步增強,與國際主要貨幣之間的匯率聯動關係明顯。匯改以來至2011年末,人民幣兌美元匯率累計升值30.22%,對歐元匯率累計升值22.58%,對日元匯率累計貶值8.84%。2007年5月21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日浮動幅度由原來的3‰擴大至5‰。人民幣兌美元的升值速度也有所加快。人民幣兌美元中間價於2008年4月10日突破7.0元關口。2012年5月2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升破6.27元,達到6.267元,創2005年匯率體制改革以來新高。這種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基本屬於國際上所謂的爬行區間匯率制度。
自2012年4月16日起,為順應市場發展的要求,促進人民幣匯率的價格發現,增強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彈性,完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建設,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擴大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匯率浮動幅度,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由5‰擴大至1%,即每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的交易價可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外公佈的當日人民幣兌美元中間價±1%的幅度內浮動。外匯指定銀行為客戶提供當日美元最高現匯賣出價與最低現匯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當日匯率中間價的幅度由1%擴大至2%。
由此可見,我國近年在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並且匯率制度也越來越接近真正的管理浮動匯率安排。
人民幣匯率決定的歷史回顧
在集中計劃體制下,人民幣匯率的決定有著與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不同的特點。那時,進出口貿易主要部分受國家計劃調節,大部分外匯收支集中在國家手中,不允許外匯自由買賣和兌換,也不存在自由的外匯市場;國內商品價格在很大程度上是與外部世界隔絕的;人民幣本身也不能自由兌換成外匯。這樣,國家就有可能有計劃地確定匯率。
但這並不意味著國家可以隨意確定匯率,而是要遵循匯率運動的本身規律,根據不同時期影響匯率的主要因素和當時的經濟體制及政策要求,採取不同的辦法,相應調整匯率水平。
在1953年前的經濟恢復時期,為了儘快醫治戰爭創傷和恢復國民經濟,需要大力扶持出口並進口國內必需的原材料等物資。當時,在對資本主義國家貿易中,私營出口商佔絕大比重。因此,人民幣匯率的確定要能保證私營出口商出口收匯後,按匯率折收成人民幣,能有所盈利。為此採取“物價對比法”,即先分別計算出口商品理論比價、進口商品理論比價和僑匯購買力比價[1],然後以出口商品理論比價加一定的利潤為依據,參照進口商品理論比價和僑匯購買力比價具體確定人民幣匯率水平。
1953年後,國家進入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階段。對外貿易由國營貿易公司統一經營,並按國家規定的進出口計劃進行;大部分商品價格由國家計劃規定;外貿公司經營的盈虧由對外貿易部同財政部統一結算,與公司本身經濟利益沒有直接關係。在這種條件下,匯率主要不是作為調節進出口和外匯收支的槓桿,更多的是作為外貿經營的一種內部核算手段。在這一時期,國內物價變動幅度不大,國外資本主義國家也是實行固定匯率制度,因而匯率變動較小。1973年以後,由於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實行浮動匯率制度,各國貨幣匯率經常浮動。為保持人民幣匯率的適當水平,採用“一籃子貨幣”的計值方法,即選用與我國外貿有關的若干種貨幣,按照這些貨幣匯率波動的情況,運用加權平均的方法計算出人民幣匯率,並注意經常調整。
在改革開放以前的較長時期中,我國國際資本往來較小,進出口的貿易往來是最大的國際交往項目;同時,在嚴格的外匯管理下,國際收支的自發影響也不大。因此,我國匯率政策的著力點都放在如何有利於進出口貿易的匯率水平確定方面。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發展,外匯收支規模迅速擴大,外匯管理相應逐步放寬,相當部分機構擁有可自行支配的外匯資金,因而外匯收支供求狀況日益構成影響匯率的力量。正是基於這種變化,在1993年發佈了《外匯調劑市場管理規定》,以規範從改革開放之初的銀行外匯調劑業務逐步發展起來的我國外匯調劑(foreign exchange swap)市場活動。在該市場上,匯率開始由供求雙方協商決定。於是,形成了以國家對外公佈的人民幣匯率牌價和調劑市場上的人民幣調劑價的“雙軌制”。隨著國內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特別是外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及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1994年,我國外匯匯率形成機制納入了“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的規範軌道。近年來,我國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雙順差的持續擴大,使得國際收支失衡問題進一步加劇。在此背景下,我國於2005年7月21日再一次對匯率制度進行改革,即人民幣放棄單一釘住美元,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1994年4月1日在上海成立了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領導和監管,是獨立核算的非營利事業單位。人民幣的匯率就是在這個中心的交易平臺上形成。中國人民銀行在上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設立有公開市場操作室,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的目標進行國家干預:通過調節外匯供求,穩定匯率。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成立和成功運作,標誌著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向市場化方向邁出了實質性的、決定性的一步。當然,由於體制與管理上的原因,外匯體制改革依然存在向縱深推進的必要。
人民幣匯率的市場化
當進出口是對外經濟聯繫的主要內容時,“換匯成本”對於官方制定匯率佔有主導地位。所謂換匯成本是指出口品每換取一個單位外匯(如美元)所需支出的人民幣成本。然而,由於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之間外貿企業出口換匯成本常常不同,以全國外貿企業平均的出口換匯成本作為基本參照點來確定匯率,則必然造成人民幣匯價與換匯成本之間的大量矛盾。強調兼顧,實則難以兼顧。特別重要的是,隨著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人民幣匯率的確定不僅要考慮貿易收支,還應考慮其他因素,如非貿易收支以及資本流動等。因而,從整個國際收支狀況等角度來考慮匯率問題,似更有根據。
如果更深一步地考慮,匯率形成的模式應取決於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這個目標,歸結為一點,即人民幣實現自由兌換並走向國際化。在走向終極目標的過程中,實現人民幣匯率的市場化才是具有關鍵意義的一個環節。
人民幣匯率的市場化已是改革進程的必然。在決定匯率的因素日益增多,有關的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頻繁變化的條件下,對匯率水平實施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集中控制,往往難以及時、準確地找到匯率定位的合理區間。而且,也只有市場形成的匯率才能成為對各相關領域起有效調控作用的重要經濟槓桿。
前面已經指明,匯率的市場化並不應與完全的、獨立的浮動匯率制畫等號;釘住匯率以及在釘住匯率與浮動匯率之間的種種管理浮動也是匯率市場化的表現形式。如何選擇,涉及宏觀金融政策問題。
註釋
[1]相應的比價為:出口商品理論比價=出口商品人民幣成本/出口商品美元銷售價格(FOB),進口商品理論比價=進口商品國內市場人民幣銷售價格/進口商品美元價格(CIF),僑匯購買力比價=國內僑眷日用品生活費(人民幣金額)/華僑日用品生活費(港幣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