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附錄一 人民幣制度的建立
人民幣是1948年12月1日開始發行的,這標誌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貨幣制度建立的開端。
人民幣發行前,在中國有兩種貨幣制度:一是國民黨政府的貨幣制度;一是共產黨領導下革命根據地的貨幣制度。
國民黨政府建立前的20世紀20年代,舊中國的貨幣制度是:銀元流通,民族資本銀行和外商銀行的銀行券流通,銅元流通;大宗交易和支付用“銀兩”計價,而各主要商埠度量白銀重量的“兩”卻輕重不一。1933年採取了“廢兩改元”措施,即把計價與流通的標準統一起來。當時法定銀元的含銀量為23.493448克。1934年美國實行白銀政策,世界銀價暴漲,中國白銀大量外流,造成貨幣流通的極度紊亂。1935年,在英、美操縱下實行了“法幣改革”。其內容是:放棄銀本位;規定中央銀行(前面提到,開始幾年還有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和農民銀行)發行的鈔票為法幣,有無限法償能力;法幣1元與14.5便士或0.2975美元等值,以無限制買賣英鎊、美元,保持幣值的穩定。法幣改革不久,抗日戰爭爆發,抗戰勝利後又接著是3年解放戰爭,由於國民黨政府實行了通貨膨脹政策,到1948年法幣貶值已嚴重到無法流通的程度。該年8月19日宣佈幣制改革,發行“金圓券”,以1:300萬的比例收兌法幣。金圓券名義上就是不兌現的銀行券。雖說有十足準備並規定了含金量,但不兌現,這些規定毫無意義。金圓券發行1年,又成廢紙。1949年7月4日,國民黨政府又在廣州發行所謂可無限制兌現的“銀元券”,銀元券1元摺合金圓券5億元,但銀元券比金圓券更短命。
與國民黨統治區貨幣制度同時存在的是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內的貨幣制度。由於革命根據地處在被分割包圍之中,所以存在的是政策大體統一但不同根據地相互獨立的分散貨幣制度。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最早發行貨幣的是中央蘇區,而後其他蘇區也有貨幣發行。抗日戰爭時期,各抗日根據地都發行了自己的貨幣,其中很多貨幣也成為解放戰爭時期各解放區流通的貨幣。隨著革命形勢的迅速發展,到1948年,各大解放區的貨幣有“西北農民銀行幣”、“晉察冀邊區銀行幣”、“冀南銀行幣”、“北海銀行幣”、“華中銀行幣”、“中州農民銀行幣”、“東北銀行幣”、“遼東銀行幣”、“關東銀行幣”、“內蒙銀行幣”、“長城銀行幣”等等;後來在南方還有“裕民行”和“新陸行”發行的鈔票。
解放區的貨幣大多是以銀行券形式發行的。除個別地區的個別期間曾實行過短暫的可兌現為銀元的辦法外,都是不兌現的。鈔票發行主要是為了支持軍政費用開支,這就不能避免貨幣貶值。貶值的速度視革命戰爭的形勢而轉移。在革命形勢勝利發展的支撐下,靠擴大貨幣流通的陣地,靠與國民黨及日本侵略軍統治地區開展有利的貿易,靠對掌握的法幣儲備和日偽幣儲備的靈活利用,可以使貶值速度得到相對控制。總的看來,在後期,革命根據地貨幣貶值的速度明顯低於法幣。
解放戰爭全面勝利的逼近,提出了建立人民的、統一的、獨立自主的新貨幣制度的任務。人民銀行的建立及人民幣的發行正是為了實現這一重大的任務而採取的首要步驟。
人民幣發行後,一方面是隨著大片國土的解放,特別是大中城市的解放,迅速收兌了法幣、金圓券,乃至銀元券(雖然銀元券發行之日,解放軍明確宣佈將不予以收兌);另一方面則是在分散的解放區迅速連成一片的情況下,通過逐步收兌,統一解放區的貨幣。由於連續十餘年的惡性通貨膨脹,金、銀,特別是銀元又重新進入流通和支付和保值。在一些地區,外幣也有相當市場;廣東則成了港幣的天下。所以,排除金、銀、外幣和港幣的流通也是建立人民幣制度的重要內容。
人民幣採取的是不兌現的銀行券形式。人民幣從未規定過含金量,而且在1948年底關於發行人民幣的一篇社論中明確申明:“解放區的貨幣,從它誕生的第一天開始,即與金銀完全脫離關係。”[1]人民幣也不與任何外幣確定正式聯繫,不依從於任何外國的貨幣制度。除人民幣外,金、銀、外幣一律禁止流通。
由於人民幣是在惡性通貨膨脹的背景下發行的,而且在開始發行的1年多時間裡,還是彌補鉅額財政赤字的手段,通貨膨脹局面十分嚴重。在人民幣的面額上也明顯反映出這樣的問題。如在1950年第二季度物價開始穩定下來之際,那時流通中的鈔票,最小面額是50元券和100元券,大面額的是5萬元券。1955年3月1日發行了新人民幣,按1:10000的比例無限制、無差別地收兌了全部舊幣,並同時建立起輔幣制度。這個格局一直保持到現在。
在整個國民經濟社會主義改造的過程中,為了適應中央集中計劃體制的需要,我國的貨幣制度按照當時蘇聯貨幣制度的模式進行了塑造。20世紀70年代末改革開放以來,由於日益明確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廣泛運用市場調節機制和建立市場經濟的目標模式,因此,對於服務於原有體制的貨幣制度進行了不斷的改革,並日益顯現市場經濟貨幣制度的基本特徵。
註釋
[1]1948年12月5日新華社社論:《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幣》。